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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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法源法律網、中廣新聞網

  國內器官捐贈分配規定有重大突破!衛生署研擬放寬屍體器官捐贈原則,從原本的必須由器官分配庫比對分配,開放成「可指定捐贈對象」,指定對象範圍在五等親內,包括配偶,盼能鼓勵捐贈意願,這項規定最快明年初可以上路。至於其他沒有指定的器官,則可進入器官分配庫系統,幫助其它危急的病患。

  由於,日前發生弟弟腦死無法捐肝給哥哥,導致兩兄弟均死亡的憾事,衛生署決定,開放屍體器官捐贈可「指定捐贈對象」,對象限配偶或五親等內的血親,捐贈剩餘的器官可再捐給他人,讓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人受惠。這項新的器官分配原則預計年底即可實施。

  醫師也表示,其實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關於活體捐贈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器官買賣;而屍體捐贈則須符合同條例第6條規定,先進入器官分配庫,比對條件符合後,再決定器官要分配給誰。衛生署長表示,未來擬放寬屍體器官的捐贈,在五親等以內的親屬都可以指定;至於沒有指定的器官,則進入器官分配庫系統,幫助其它危急的病患。衛生署長指出,放寬捐贈的對象方向已確定,但施行的細節還要再召開專家會議,但預計明年初就可以上路了。

  至於指定的五等親內親屬,法界人士表示,依據民法第967條至第970條規定,其五等親的親屬包含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配偶,甚至伯、叔、姑、舅等都在範圍之內。


相關條文:

民法第 967 條  (直系與旁系血親):

I.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II.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 968 條  (親等之計算)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 969 條  (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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