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淺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六百四十四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44 號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雷聲大雨點小的內容

自由意志與因自由意志所伴隨著的言論與行為自由
是人類自啟蒙,文藝復興時代後所逐漸成為現代社會的主流價值觀
現代的民主國家也紛紛在立法上追求給予上述言論與行為自由,一個廣大的法律空間

事前審查的原則禁止就是最為典型的

事前審查意味著對於人民思想的鉗制
在把話說出來之前就給與限制無異於古代的思想控制,共產主義的思想改造
釋字六四四號內容在人民結社自由上亦秉持此點,是為我國民主法治之一大進程

但!僅僅宣告從事前審查轉變為事後審查在實際上並無差別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所謂的共產主義,所謂的分裂國土卻並沒有做出解釋
也許大法官們秉持著釋字三二八號解釋的精神
認為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就我國國情上屬於一種政治問題
但此種政治問題卻入法成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要件
卻缺乏此要件的明確性,比例原則的審查又如何保障人民之權利呢?

參照許大法官宗力之協同意見書
「...當本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明白指出,憲法第 4 條所稱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依據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則該不宜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概念又有何正當性充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乃至處罰人民之構成要件?...」


2實際的思想想控制

共產主義在過去有如一隻人人喊打的老鼠
各個民主國家避之唯恐不及
直接導致人民缺乏對於這個思想的資訊,交流與討論的空間,以及正面的提出比較
最明顯的就是人民團體法直接明文了共產主義是人民團體的禁區
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個人自由意志的形成,可以說是一種廣義的思想控制

釋字六四四頂多就是把事前禁止變成事後撤銷
承上段所述,缺乏面對界定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所謂的離心主義)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玉秀,林大法官子儀在其意見書中都有提到審查標準的問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認定政黨違憲還要有危害國家存在或憲政致序
到了人民團體法兩樣都不用,只要有沾邊通通都成了可能思想犯?

冷戰已經結束十數年了,共產主義也在潮流下一變再變
都已經過這麼多年了依然談共色變
又如何能夠體現對於人民表意自由的保障呢?


一篇舊文 剛在查看帖子發現你們有討論過
也就找出來發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4-29 19:49 , Processed in 0.014921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