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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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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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關注一陣子的話題,我認為社會輿論對於法律有些誤解,從中也看出來媒體報導的態度不太求真,而是訴諸直覺,然後因為本人很懶,所以以轉貼方式掛上今年的兩個相關討論分享給各位(同時,我修改了部分的標點符號,讓文章看起來比較一致)。

  另外需注意的是,文中我所提及的法律概念或相關思維,其實並一定是正確的,因為我法律一直都沒學好(目前升大三,四個學期中被21了三學期-.-),所以切勿盡信,同時也希望學過法律的版友們多多指正,避免其他讀者對法律產生錯誤的認識,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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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來自部落格天行者的挑戰

邪惡標題:<DUST1987大大 2007年8月法學院回憶錄讀後有感>
文/天行者
2008/03/10


  今清晨讀完DUST1987於鐵之狂傲遊戲網於2007年8月發表之<法學院回憶錄>一文後有感,若此處非原作者之Blogs,請盡刪除下敘文字,並致上萬分歉意!!抱歉!!

  我也是同校學生,研究生,我入學前曾工作數年,所以我們年齡絕對相差很多!但奇怪的是,我們對現今法律環境與法學教育的看法卻絕對相差很少。

  法律的殿堂中存在的隱性的「法權威」及「法教條」(借助法理學用語),國內尤甚,個人淺見(您也知道法律人即使有獨到見解,但也不敢潛越先進,要自稱「管見」)以為「法學環境是一個相當封閉的世界,這個世界有自己的規則、語言、文化及傳統,父權大家長式的全國大法學環境下,論資排輩、循序漸進、不管在律師,或是法曹,都要守「規矩」,原作者的想法和行徑可能就是壞了這種規矩。

  法律教育向來也非平民普及教育,如果德國民法大師薩維尼非地主階級,而是終日為三餐一宿勞碌不已,今日民法債編許多條文可能均非現貌!

  法律教育偏偏又特別重視菁英主義,君不見時常可見法學大老沾沾自喜於過去年代,律師及司法官不到1%錄取率,以再四強調自身法學素養之優越及個人鶴立雞群之能耐。

  法律見解的甲乙丙丁說,更是為原作者所熟悉。愚兄是很不瞭,學術論戰為何能夠延伸至考試範疇,甚至是教育殿堂中。某某大師的『%%%%相對論』難道會比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對全人類的影響更大嗎?值得一再於相關法律會考中伺機突襲。

  很抱歉!!不知不覺中我寫了這麼多,但只是為了說明三點:

  1. 國內法學教育之茫非一朝一夕之故,若作者曾受其苦,希望能在其他專業領域中重拾對學術、對社會及對自己的信心!

  2. 法律是否一定代表正義?我入此門後是漸形悲觀。(很抱歉,我沒有盡力讚揚法之光明面)即使法仍是正義,但執法在人,而法律人呢?律師、法官、教授、…等等眾生,在國內這一法律的大環境下,誰………能自立於權威之外?誰敢,又誰願意,與「天下」為敵?

  3. 至少在國內,法界就是另一個「烏托邦」,遺憾的是,這個「烏托邦」並不是一個「桃花源」。


…………………………

邪惡標題:<回應天行者>
文/DUST
2008/03/11


  感謝您的迴響,很久沒遇到想法有所共鳴的網友了。您提到律師司法官以法學素養自傲及自以為鶴立雞群的態度讓我想到前陣子在蘇案活動中看的「島國殺人紀事」影片,裡頭出現的老法官帶著濃厚的外省腔嚷嚷著自己是國家考試第一名、成績如何優秀又有多少年的實務經驗,所以絕對沒有誤判的模樣,說真的那時候我還挺驚訝的,竟然可以把這種丟臉的內心話講得如此理直氣壯,不過也許是時空差異,大概在那個年代,只要是擁有那樣條件的人,就是可以被認為是專家或真正頂尖的人,倒是在現代就沒這麼吃香,那挺多只能是心理話,講出來會給人笑的。

  至於對學術失望,其實只是對我受的教育環境感到無奈,我本身有在接觸其他學術知識,投注在法律上是較少的;法律正不正義,我還沒探索出結論,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很多社會民眾所認為的「法律不公(不正義)」很多是出自於對法律的不瞭解,例如前陣子曾出現的一個新聞,就遭到不少輿論攻擊,新聞是在講,某位法官對一位被起訴為對幼童強制性交的罪犯,判決為淫姦幼女罪(相對較輕的刑罰),理由是基於「被害人沒有反抗,所以不算強制」。這則新聞一出來,不少網路社群或部落格都有在罵,甚至是還激起民眾打算遊行抗議,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幼童本來就沒什麼反抗能力,怎麼可能做抵抗,認為法官判決不公。這是法律知識錯亂造成的誤解,法律作為一個公權力的象徵,絕不能隨便超脫法律適用的原則,若出現先例,那法律將喪失公信力;況且這些民眾也未考慮到,法律之所以設立了一個淫姦幼女罪,就是用來適用專屬的犯罪模式,如果基於他們的訴求而改判強制性交,那這個淫姦幼女罪就變成毫無適用餘地了,這是一種反向思考,一個罪之所以被訂立,它也許已經考量到民眾的訴求了,只是那樣的考量在民眾直覺上不被接受。

  專家有專家的思考(考量),但這也的確衍生了民眾與專家之間知識的落差導致的誤解,這對法律也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因為社會秩序多半是依賴人民的法感,不過這種法感又不是那麼地合乎法律內涵,不知道已經有多少民眾因為這樣的法感落差而受害,也不知道有多少從事法律事業者受到莫須有的誤解,甚至被納為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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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來自奇摩政治家族輕風的挑戰

邪惡標題:<司法不法(給全國的法官)>
文/輕風
2008/05/01


  猶記得國中上的國文課,第三冊第六課是「張釋之執法」,本課之所以名列課目中,其用意除了教授學生古文言的用法外,不外乎就是教導學生公正、公平的執法精神,算得上是學生在司法學習上的初體驗,在教學中老師曾讓我們分組演譯課本中的人物,揣摩其精神,更讓我們自編自導自演法律短劇,其目的是要我們更加深對於法的認知。國中的「公民與道德」與小學五六年級的「生活與倫理」,也一直在灌輸我們守法的觀念,期望學生長大成人後都能成為一等良民、國家棟樑…,當時單純的學生都將「法」的觀念牢牢記在心中不疑有它。

  是與非;黑與白,以正常人的角度來解釋,舉例來說:綁架勒贖是錯的、強姦殺人是錯的、偷竊、搶劫是錯的、買票賄選、賣票都是錯的;而腳踏實地、安守本份、行為正大光明才是對的,這本是很容易了解的道理,但是當我們年紀愈來愈大,現實生活中遭遇了一些和正常價值觀衝突的事時,不禁要懷疑:到底小時的教育和現在得到的答案,哪一個才代表正義伸張;才代表公正、公平?前幾天看到了一則荒謬的新聞:「一名男子躲在速食店女廁內,伸手觸摸隔壁間女學生的下體,獲判無罪」,原因是「男子只摸一兩秒而已,所以不算犯罪」,這等可笑的判例實在令人咋舌! 無怪乎性騷擾、性侵害的犯罪率有愈來愈升高的驅勢,這全都是英明的法官助紂為虐的關係,將來見色起義者想一解色慾,儘管大膽眼到手到地侵犯她人身體,只要不超過兩秒即可,若仍嫌不滿則多找幾個目標下手,絕對可以一償心願;一飽眼福,滿心歡喜而歸的,因為我們的司法正允準如此!不是嗎?

  今天,我們又發現了一則更可笑的判決:江連福的「倒扣」賄選案件獲不起訴處份,原因是「儘管有証據,但因非經當事人同意而錄影錄音,所以不能採納」。我一直深信國中「公民與道德」課程教的,當談到選舉老師給我們的資訊是「賄選是錯的;賣票也是錯的」,但是英明的法官給全民的答案似乎不是這樣,很難令人理解「賄選是無罪的」,如果說犯罪証據也必須犯罪人同意才能採樣,那麼天底下怎麼會有笨到犯法願意讓你找証據告他的呢?以後殺了人、搶了銀行、車禍撞了人,要調路邊的監視錄影作為事証時,是否犯罪人也可以用「証據沒有得到本人同意而錄影,所以不能成為証據」的理由來規避刑責呢?如果不是,江連福的判例,又該如何作數?能服人嗎?犯罪者會願意讓人去記錄自已的罪行?天縱英明的法官們,你們還能給個什麼荒謬解釋嗎?

  我前文中提到「張釋之執法」一文,強調遵守法律與執法公平、公正,難保不會有白目法官拿來反駁我:「課文中有記載依法律規章來處理案件,而性侵、江連福兩案的判決,真的是有條例可依循的!」,如果真有這樣的法官,那我勸你「回初中去重修吧,別在社會上丟人現眼!」。所謂法律規章的運用是必須建立在「是非明辯」之後的,也就是說先知道對或者錯,才輔以法條來作宣判,在基本的定義上「賄選」、「性侵害」都是錯的,刑責輕重先不論,既是錯的就該判有罪,一個法官怎麼可以專找法律漏洞來為犯行明確的嫌犯脫罪呢?由「摸下體案」、「江連福賄選案」、「馬英九特別費案」結果來看,經由分析可得知:台灣(中華民國)的法官若不是知識不足、讀死書是非不分,必須當掉重修外;就是法官懷有私心;懷有政治立場,不公正也不公平。若是前者還猶可救,而若是後者,則就令人擔憂了,因為這牽扯到了人謀不贓的問題,法者為了自我利益向非法者靠攏,國家之悲也!

  法官不法,不能為民伸張正義,成了有三千煩惱,追遂利益為先的「髮官」,令人覺得可恥!「法官們」你們能不汗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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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輕風>
文/DUST
2008/07/25


  我算是唸法律的,雖然唸得不好,不過大致上了解某些被社會大眾所詬病的判決之所以會如此的原因;在許多時候,我覺得新聞撰寫者跟社會大眾沒有弄懂法律某些程序與堅守的價值,所以導致許多誤會;在司法研究領域裡,其實「裁判不公」的討論聲音並不大,原因是真正的問題往往出現在立法上,例如你舉的只摸兩秒無罪這個判決,在性騷擾防治法還沒上路前,的確沒有法律能制裁,但防治法在95年已經實施了(另外還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是在94年,這都是為了填補立法不足的疏失),關於此案件我會先問的是:「被害人的律師或檢察官或自己是用什麼罪名告訴?」如果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當然不成罪,因為法律在猥褻與性交的定義上是明確的(*1),但如果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那麼狀況就不一樣。這也牽涉到法律判決的問題,一般來說,法官的職責是看你提出什麼告訴,然後以此作為判斷,他不會跟你說你用錯了法條,因為那是律師或檢察官自己要解決的,雖然我不知道這是什麼原因,但大概跟尊重當事人意志或者法官職責追求公平性有些關係(如果真的是這樣,我覺得這還挺鳥的)。

  至於另一個判決,法律有規範非法的證據不具證據力,但是我想這個法官大概法律沒學好,關於那個非法竊錄的條文是這麼寫的,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在學說理論與實務上,都認為這裡指的「無故」,只要具備有正當理由,例如合理懷疑自己的丈夫有通姦而用針孔偷拍、對某人言論錄下來當作未來訴訟證據保全等等,就不會構成「無故」,也因此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這種「有故」的偷錄是合法的,那麼就不適用於所謂的非法證據不具證據力的規範,它當然是有效證據。

  法律規範與邏輯往往考慮得很嚴密,雖然有時候它的確有些問題,但在社會令人詬病的判決中,其實大都跟法律本身無關,而比較多是誤解、立法問題或政治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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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也許有人會說:「為什麼需要明確?難道不能擴張解釋嗎?」這是罪刑法定的原則,因為刑法的懲罰手段是剝奪自由為主,這點在法學思潮中認為是對人的重大侵害,所以刑法的審查與立法都必須明確清楚,並且不得透過擴張解釋類推適用,為的是保護社會大眾免於因無法得知法律內涵而犯罪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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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DUST>
文/輕風
2008/07/29


  總而言之,台灣司法人員被烙上了收賄、私心、無知、無恥的標記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說失敗的地方是在於人謀不贓,我從來不想為他們說些什麼話,因為我們看到的…壞的總比好的多上幾百倍幾千倍。你說的沒錯,不是法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官的問題。周星池的電影以無厘頭著稱,拿他的作品當例子也許有人覺得可笑,但是他每一部電影都會有一些寓意要告訴世人,比如「九品芝麻官」、「威龍闖天關」…,都是在諷刺那些仗權弄法的「狗官」,描寫這個世上一些不公義的情事,我最記得的是「威」片中的那些「狗官」被抓住把柄後,向星爺討饒的嘴臉,最後星爺顧左右而言他問其妻:他們是誰?啊…!官耶,官耶!官哪…哈哈哈哈!笑盡一切為官的腐敗。

  我之所以會這麼痛恨台灣的執法人員,就是因為「他們」的作為比電影中的那些「狗官」有過之而無不及,假使真的地嶽,那麼第十九層、第二十層也許會人滿為患,全都關些人謀不贓的台灣執法人員,因為「台灣只有兩個真正有正義感的法官,一個已死;一個還沒有出現!」。當然,希望你是那個還沒有出現的…,加油!

ps.底下有一篇「什麼叫自由心証」的文章,作者為黃越宏,讀了後真的會讓人會心一笑,我猜應該是在調侃台灣的司法吧…!請參閱。

什麼叫自由心証?
文 / 黃越宏


<故事之一>

  有個老師,很是偏心。

  這個偏心老師對班上一個「有錢人」的小孩,特別的好,特別的關心; 對班上另一個「窮人家」的頑皮子弟,特別的排斥,特別的喜歡找他麻煩。

  有一天,班上的窮人家子弟,上課時,打瞌睡, 老師一見,走過來,二話不說,一個巴掌「啪」的一聲,打了下去。

  老師同時還出聲怒斥: 「不長進,拿了書本就想睡覺!」 窮人家的子弟,上課打瞌睡,被打沒話說,摸摸燙燙的臉頰,低頭思過。

  過沒多久,有一天,上課時,班上的有錢人子弟,也在打瞌睡。 看在窮人家子弟眼中,可是樂了,這下該輪到有錢人子弟也會被打了吧!

  沒想到,老師走過來, 又是出手一個巴掌「啪」的一聲,朝窮人家子弟的臉上打了下去! 窮人家子弟被打的莫名其妙,一邊摸著臉,一邊不解地看著老師。

  老師看他滿臉不解,開口說話了。

  「你看看人家,多麼用功,連睡覺都還拿著書!」

  「那像你,一拿到書,就想睡覺!」

  這就是所謂「自由心証」!

<故事之二>

  幽州總管燕榮,視察各地時,看到荊條, 心想拿這來當刑具應是不錯,為了試驗,他就找個人,用來試打!

  被找來試打的人,覺得很是無辜,就嘀咕著說: 「我又沒有犯錯,為什麼要打我?」

  燕榮回答他: 「現在打了,以後你真有犯錯,就可以不必打!」

  沒想到,過沒多久,這個無辜挨了試打的人,真的犯錯, 大家總想前面的試打,正好此刻可以抵上。 誰知,燕榮不同意。

  可是,不同意也要有理由,不然,如何能服眾呢?

  燕榮不假思索地就說出理由:

  「他以前沒犯錯,都要挨打了!」

  「豈有現在犯錯,反而可以不必挨打!」

  這就是自由心証, 這就是為什麼「官」字兩個口,隨便他用那個口!

<故事之三>

  接下來的故事,是真實發生的案例,甚至,是台灣司法實務上,到處經常可以看到的判決。

  有一起暴力犯罪,被告持刀,殺了對方四十七刀。

  第一審的法官,認為被告很可惡,判被告犯了「殺人未遂罪」,理由是: 「若無置人於死,豈有連殺四十七刀之理!」

  案件到了第二審,法官受到打點,想幫被告脫罪,就改判被告犯的「傷害罪」。

  改判的理由是: 「若被告有置入於死之心,豈有連殺四十七刀,而對方猶未死之理?」 、「以此觀之,被告顯無置人於死之意,自不得以殺人之犯意相繩。」

  所以,殺人改成傷害,「五年重罪」改成「不受理」。

  這就是自由心証的可貴之處,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故事之四>

  有對男女,發生不倫之戀,男方的老婆帶著警察到賓館抓姦, 將婚外情的男女,衣衫不整地抓進派出所。

  案件到了法官手上,就要看運氣了。 如果,遇上本身風流感性的法官,他會主動替這對不幸被抓的男女,
找出對他們有利的証據和觀點,為他們解決問題。

  反之,若是落在個性拘謹的法官手上,那這對男女的下場,就不妙了!

  感性的法官會判說: 「雖是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主義,現場所見,既無苟合之精液, 復未見其他可証之物,則不能只憑衣衫之不整,即入人之罪; 被告所為,有道德之蝕,但不足為刑責之罰等等的」

  道德重整委員會的法官,則是完全相反,其判定必是如此: 「被告二人,深夜不思返家,二人露宿賓館,
且明知其配偶在門外,猶遲遲不肯開門, 開門之後,更是明顯可見其二人之衣衫,倉惶淩亂」、「試問,若被告二人,未有見不得人之行徑,何至如此!」

  所以,同一個案子, 一個法官判有罪,一個法官判無罪, 一樣的証據,一樣的口供, 全憑自由心証,決定這對男女到底有沒有姦情。

<故事之五>

  上述幾個例子,乍看之下,你或許會覺得法官很可惡, 判決這等大事,關係百姓人民的財產生命之安全與保障, 豈可如此聽憑他個人以一己之主觀經驗作為決斷!

  你個人對法官的主觀感覺,其實也沒有錯, 只是,你如果換個角度想一下,你就會發現,你何嘗不也是如此!

  只要是「人」,都是以一己之主觀,在對所有的事下判斷, 易言之,每個人都是靠主觀判斷在過日子。

  了解這一點,你就可以換個有利的角度來思考了:

  有個開模師傅,手藝很好,每個廠商都喜歡找他開模,這個師傅又不會處理蜂擁而來的訂單,每個客人他都說好,明天就能給, 結果,每個客人都一而再,再而三地跑。

  從來沒有一個人,能在明天拿到模具。

  其中,有個特別注意到這個現象的廠商, 利用與他聊天的機會,送他禮物,請他抽煙, 每天下班之前,特別再跑一趟,確定自己明天能拿到所要的模具。

  這個聰明的廠商相信,如果每個客人都是明天會好, 那就表示每個客人明天都不會好, 如此一來,會不會好,不是開模師傅在決定,而是你自己在決定, 你勤快盯緊的與開模師傅互動,才是你拿到模具的關鍵!

  一樣的道理,用在法官身上,也是適用的!

  如果,每個案件,都是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自由心証, 可以隨法官高興自由發揮,那又有什麼不好!

  你的問題將只是如何去爭取,讓法官站在你這一邊而已。

  剩下的不就是法官會替你找理由了嗎?

  法官的主觀,就像那位開模師傅一般, 他對每個人而言,都是明天就會好, 可是,每個人明天都拿不到模具!

  因為,法官跟模具師傅一樣,不會處理蜂擁而來的客人, 法官也是不會處理不斷擁入的案件, 所以,他和模具師傅一樣,只想把模具開好, 至於如何處理客人,他只好一律答稱:明天就會好!

  只是,他的台詞不可以這麼說, 所以,他改成: 「你放心,我一定會很公平的給你一個充滿正義的判決!」

  他和模具師傅一樣,不知道生意是有時間性的, 明天拿不到模具,生意就泡湯了, 他更忘了,學校一直教他,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一個好的判決,效率和正確,兩者一樣重要。

  想贏官司的人,要懂得利用自由心証的發揮空間, 讓法官在不知不覺中,站到你這一邊來, 就像面對那個模具師傅一樣,和他產生有用的互動, 讓你要的模具,可以在明天到手!

  你必須勤快的盯緊你自己在乎的案件,你必須懂得如何和法官互動, 也就是說,你必須讓承辦你案件的法官,將他的自由心証倒向你這邊!

  以前,你可以用關說或打點的方式, 但是,時代真的不一樣了,你要懂得用法條,用証人,用証據,用理念,用感性, 用各種你想得到的方式,去形成對你有利的自由心証!

  你要記住,你的真正對手,不是你的被告或原告,你的真正對手,是坐在法庭上的那位有如開模師傅般只懂開模,不懂效率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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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輕風>
文/DUST
2008/07/29


  台灣司法事實上沒這麼糟,仍然可以看到不少秉持公平正義的學者跟律師司法官。

  故事三其實跟邏輯有關,而且就正確程序,得看那個47刀是什麼狀況下砍的;例如,如果在追殺的情況,那麼比較有可能有殺人故意的空間,而若是靜態、將被害人綑綁而砍,那麼就是有凌虐的意思,並不是想讓被害人致死,那麼就會成立重傷罪。事實上我國刑法重傷罪跟殺人未遂其實刑度是差不多的。

  我提供一個我前陣子接觸的司法案例給你參考,是法官對蘇建和案被害人被砍70多刀的邏輯判斷;案發當時被害人是一對夫婦,並且在深夜睡眠中,而被告蘇建和等三人以強盜殺人罪名起訴,檢察官認為是蘇建和等三人聯手殺害,法官也說:「被害人被砍七十多刀,以常理判斷,應該是多數人所為,而非單一人。」,而加害人(即被告)則主張只有一人殺害而非三人,並且被告律師說:「被砍七十多刀反而不可能是多人所為,法官所認為的砍這麼多刀一定是三個人以上做的根本不正確!」

  在這裡後者是比較有道理的,但直覺上,很多人會認為法官說的才對;律師後來解釋說:「如果是多人的話,那其實犯人可以比較容易制伏被害人,甚至能一刀斃命;反倒是兇手如果只有一人,那被害人夫婦會比較難制伏,並且在互鬥的過程中留下一堆無法致命的刀傷。」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邏輯判斷其實有時候會陷於當事人(與律師)不夠聰明,或者法官不夠聰明;邏輯判斷時常不是那麼簡單。

  司法之所以有三審,為的就是彌補法官判決問題,雖然這套制度仍有缺失,加上法學教育失敗,在沒有更好的機制方法前,其實也只能如此;不管是司法研究或社會運動(法官法推動、法庭觀察),仍然不斷地努力中,這是我所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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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DUST>
文/輕風
2008/07/30


  不是我要全盤否定台灣的司法人員,而是這些人素質是真正低落地不能再低落(也許我該說是墮落)!在其中有沒有好的我不知道,至少我有生以來從沒看過,也不曾聽聞過,而就算有的話也是被劣質者所累!

  前篇文章所提的那些故事是我拿來揶揄台灣司法人員的「自由心証」,並不全都發生在台灣。你說的邏輯是可以拿來探究一番沒錯,不過我們要仔細想的是,什麼情況下我們會預先帶著刀,找某一當事人然後連捅對方四十七刀?不就是要致對方於死嗎?未死只不過是被害者的運氣而已!這已是「預謀殺人」,傷者所受傷害之重也是無可比擬,依其所用的兇器及行為論之,該是「殺人罪」而非「殺人未遂」或者「重傷害」罪,且依其情節我更認為此人有與世隔絕的必要,為何呢?因為他的原意就是「要致人於死」,傷者不死完全是因為僥倖,而非加害人力道放輕或者少砍了、刺了幾刀所致。

  我要先聲明…我談的只是案件本質上的正義,也就是一般說的「明辨是非」,而非律法上的「邏輯正義」或者「程序正義」。若是非都不能清楚區分,就更遑論什麼邏輯與程序了,這是台灣法官長久以來缺乏的素養或者說是能力!連個最基本三尺孩童都明瞭的「是非觀念」都沒辨法俱備,這樣的司法人員還能有什麼好的作為?你舉的蘇建和案正好就是一個例子。當初在還沒有將事件釐清,了解真相是非,就急著將王文孝處決,因而成為無頭案件,導至此案件至今懸而未決,怎麼判都不對;怎麼判都不能服人(不論是已死的王文孝,或者是蘇建和三人也都牽扯了刑求與捏造案情的爭議),錯就錯在法官在未清楚來龍去脈,是非對錯之前就草率審判,且急欲將嫌疑犯處決(其中也許還有隱情…),試問…這樣的司法人員值不值得期待?值不值得尊重?

  不論司法有幾審,都不及法官能「明辨是非、釐清真相」,然後正確適當地判決。怕就怕法官懷有私慾,以已利為出發點;以政治立場為出發點,那麼就算有三十審還是無法令全國人民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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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輕風>
文/DUST
2008/07/30


  如果資訊多半來自新聞媒體,那麼自然多半是負面新聞,不會有人對法學者提出的正義審判或立法原則有興趣;在此,應謹慎評價,事實上在法研究上,學界權威學者們仍然擁有著比任何人來得正義的價值觀,這點在各個學說理論批判上皆可明顯看見,因為大家都是在討論「怎麼樣才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問題。

  殺人既未遂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對結果不同做不同的評價;既遂一定得在被害人死亡時才會構成,未遂則是犯人有殺人故意,但卻沒有使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發生;如果犯人本身欠缺殺人故意(而是重傷故意或者其他種類故意),卻造成被害人死亡,那就是過失殺人問題。

  你的意思是,殺人故意罪惡已深重,應該給予殺人既遂的評價;但,這牽涉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你預先認為「『殺人既遂的懲罰』是一個殺人故意的『最低基準』,而未遂的懲罰是減輕條件」;我認為應該可以這樣想:「『只有殺人故意』才是一個基準,而真的導致別人死亡結果則是加重處罰。」因為殺人故意是一種主觀認知,刑法不會這麼輕率地就將一個人的動機論以重刑懲罰,因為還是有人只是心裡這麼想,而行為上並沒有真的這麼做,且,仍然有可能有人砍四十七刀並不是真的想殺人,而是基於虐待的動機,而不是自然而然地就推論砍四十七刀一定是基於想殺人,並且一定會致人於死,若沒死則是幸運。

  行為結果是刑法評價的重要標的,刑法存在的目的並非只是在懲罰犯人,它考慮的還有實質侵害的彌補問題;雖然,我認為若真要在某些犯罪型態排除實質侵害而只看行為危險性是OK的,事實上有許多刑法規定即是如此;殺人罪是否可以這麼做我是沒有研究,但,在目前立法既未遂的規定如果就是如此,在修法前,法官不能隨便逾越規定將明明是未遂(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判為既遂,這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價值,這跟法的公信力、公平性與民眾對犯罪的認識(知法犯法、不知法有時候不應該被懲罰)有重大的意義,不能隨便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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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DUST>
文/輕風
2008/08/03


  公平正義的區分,不是在於鑽牛角尖的形式上,而是在於實質上。

  以47刀案例,你很能了解我的嫉惡如仇的想法(以其兇殘的行徑與意圖,我認為判死刑可也),前半段也分析頗有道理。不過在於其行兇動機上…若只是基於虐待,為何使的是刀而不是棍!又為何是「砍」而不是「割」!我前文說過,「依使用的兇器及對待被害人方式」,不難了解加害人「故意」的意圖,且又是「預謀」,我的問題是…為何法官只輕判為「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這若不是法官素養、素質有問題,就是操守有問題了(受過打點)。

  你是學法的,容我問一個問題:一個人在超市順手推了一台推車放入車內載回家,保全員從監視錄影器找出偷竊者並報警處理,請問這個拿了推車的人是否可辯稱…「我以為這是可以拿走的,我並沒有偷的意圖啊!」,然後法官再判為「因沒有犯意所以無罪釋放」,完全不用負一點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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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輕風>
文/DUST
2008/08/03


  法律判斷事實不單單依據行為人的說詞,而是會依據社會常理、行為人的教育程度、精神狀況等等。

  又,原本的案例好像沒說法官只判傷害罪,如果真只判傷害,我覺得的確有問題,除非那四十七刀都是輕輕劃傷(皮傷)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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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DUST>
文/輕風
2008/08/04


  嗯!你的回答是正確答案。不過…我們國家的法官並不是這麼想,他們依的是「行為人的政治立場」、「人氣程度與自已喜不喜歡」、「族群」、「自已的前途利益狀況」、「高高在上自以為是匠氣心態」…等!我們所看到的是一些利益薰心的「發官」與有著三千私慾的「髮官」。一直以來法界被這些可惡的老賊與無知的白丁所掌控,使得正義無法伸張;善良無辜受害,這是吾輩所痛恨的。

  我在「司法不法」本文中,所提到的「以秒計數判定是否為性侵一案將會助紂為虐」,果不其然近日已經在社會上延燒開來,變成有心者作案脫罪的籍口!法理應是一種規範;一種抑制犯罪的利器,而當這個規範被無知者所破壞,反而成為不法犯罪脫罪的理由,不會讓人覺得可悲?不膽寒嗎?這就是那些天縱英明法官們的傑作。

  最後,很感謝你的討論,與你交談真的很令人開心,也有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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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輕風>
文/DUST
2008/08/06


  剛剛在中時看到的新聞: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8060015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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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DUST>
文/輕風
2008/08/09


  很感謝你提供的新聞(這種說法先前就有說過)。不過,我看過後更確立「台灣法官的無知與無恥」了。這篇文章充滿了推諉卸責與顛倒是非的言語,實在令人覺得不恥。為何我要這麼說?簡單說來,「法」的初衷是在於建立秩序,打擊不法、伸張正義,我想你也是學法的,應不會反對這個說法,但是,在台灣…曾幾何時法變成了戕害正義,放縱犯罪的代名詞,常常是無罪者受罰,有罪者相安無事。你曾說過一句話:「這是人的問題,而非法本身的問題。」,我是十足給予認同的!沒有錯,問題就出在那些人;那些「官」。

  「法條」的建立,難免有其思慮不全,造成矛盾或者不合時宜的地方,這是司法者必須要面對、解決的!我並不是說法官可以「違背法條」,咨意妄為地去審判,而是應該在大是大非的情況下,將法條靈活運用,讓無罪者開釋、有罪者受該有的刑罰。我們都知道「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個個案要判有罪無罪,全存乎於法官一心,這就是我po那篇「自由心証」諷刺文所要說的,只要是在「正義」、「真理」前提下做的審判,就是天理;就是正義,而在「私慾」、「私利」、「無知」的前題下所做的,就是無恥至極、是非禮也非義!

  你po的那篇新聞,審判的法官受制於法條的拘束,認為該讓犯罪者無罪開釋,甚至為其說項法官也如出一轍。我們來討論原案…

  『男子劉維皓(三十二歲)去年十二月五日潛入員林鎮中山路麥當勞女廁,透過門板下方通氣孔窺視隔壁間高職女生如廁,並伸手撫摸女生下體,被害人大喊「色狼!」逃出店外的劉維皓則被五名高中男生制伏。』

  第一、在「是與非」的觀念下判定,被告絕對是錯的。

  第二、被害人與被告並不相識,被侵犯絕對是出自非自願的,被侵犯後大喊並逃出店外,顯見是被「強行」並「肆無忌憚」地猥褻,因此在侵犯的過程中這一兩秒,就可以是「強制性」的,因為被告行為足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意願,這與情侶間毛手毛腳被拒的情形並不同。

  第三、被告之所以停止,是因為被害人的喊叫並逃出,而不是被告視被害人拒絕就停止的(若被害者未逃出,甚至是在暗處被欺無人可搭救,被告會只有“享受”一兩秒嗎?難保不會有“壓制”的舉動),更何況被告本身就不願也不甘被侵犯。

  第四、 「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違反意願之方法”本就是是一可定其罪的模糊空間,並非不能加以“解釋”,也並不如那無知法官自圓其說的說法般死板。

  因此,判有罪無罪的判決,全在於法官大公無私的「自由心証」,但是結果如何?我們的法官選擇運用「匠氣」的思維,鑽法條的漏洞為被告規避刑責,使得受害者權益白白損失。真不知另一個無知法官寫的那篇「卸責」文章,被害人看了後,會不會心理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或傷害?難道這就是公理、公義,這才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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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標題:<回應輕風>
文/DUST
2008/08/13


  說真的,我完全不知道這有什麼值得生氣的;真要生氣,也完全弄錯了方向-.-。

  法律的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前者多半要嘛是行為嚴重性較輕,要嘛是犯罪構成中會考量到被害人意志,如果被害人主觀意志上並不認為那是侵害,那麼就可以阻卻而不構成違法;後者非告訴乃論,通常是侵害性較嚴重的罪刑,或者那並不考量行為人主觀認識,才有這種訴訟的法律效果,所謂非告訴乃論,是指司法機構要主動調查而言,例如檢察官看到社會新聞,不待被害人意見,即可起訴犯罪者。

  這個機制連帶影響了錯用法條狀況的告訴乃論相關罪行起訴情形,例如性騷擾跟強制猥褻罪、侮辱跟誹謗罪都很類似很容易有誤用狀況。一般來說,法官不應該介入而強制起訴正確的罪,否則告訴乃論行同虛設,但是,這不意味著民眾權益因此喪失,因為上訴人仍然可以改以其它罪來起訴行為人,並且法官在審理錯誤的起訴時,多半也會提及上訴人用錯了法條,我之前轉貼的文章中提及那個襲胸案件也是如此,可參閱判決書: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CHD+%e8%87%ba%e7%81%a3%e5%bd%b0%e5%8c%96%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keyword=%e8%a5%b2%e8%83%b8&sdate=&edate=&page=&searchkw=%e8%a5%b2%e8%83%b8

  這件案件之所以無罪,理由有二:1. 性騷擾防治法在行為人做壞事時尚未實施,是立法上的漏洞,而強制猥褻罪本來就不包含那樣的行為態樣,所以無刑法適用的可能。這牽涉到不溯既往原則,也就是後法律不能用於前行為。2. 因為被害人起訴的是強制猥褻罪,法官對此起訴有義務審理,針對此罪是否成立與否的判決。而對此案來說,強制猥褻罪並不成立。

  這裏面可以指責的,可能只有過去立法疏失、女權不彰造成大眾受害無所適從。或者,挺多能質疑,在某些個案上,是否應該捨棄罪刑法定與不溯及既往,但這問題可能會造成很大的爭議(這考量到行為人法認知與司法權濫用問題,不是那麼輕易能破除的)。至於你所指責的,我認為不是問題,而是你把道德與法律規範混為一談造成不適當的見解;法律立法與罪刑的制定都是針對特定行為給予評價,然後思索應該予以多少程度的懲罰,強制猥褻罪當然是針對強制行為下的性騷擾賦與的罪責,被判刑不只意味著行為人必須承受強制猥褻罪的懲罰,也同時意味著他被冠上有強制猥褻的前科。刑法限制自由甚至是剝奪生命這些手段都具備相當懲罰上的嚴重性,法律適用上本來就不能隨意踰越或解釋,對於法所未規定者,也不應當讓行為人承受刑罰,這些都是近代法學思潮的基本原則,如果你有興趣,我認為應該去讀一下相關的理論文章好好了解後再予評論,大致上刑法總則或刑法概要、概論之類的書在一開始的章節都會提到。

  至於你提的摸下體,我也認為最好看一下判決書怎麼說,你會發現媒體說的跟實際情況完全不一樣(上訴人自己撤回告訴,並且沒有再以騷擾防治法告行為人,法官也盡了告知被害人應改起訴性騷擾防治法之義務):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CHD+%e8%87%ba%e7%81%a3%e5%bd%b0%e5%8c%96%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keyword=%e5%a5%b3%e5%bb%81&sdate=&edate=&page=&searchkw=%e5%a5%b3%e5%bb%81

  就這個案子,甚至幾乎沒有非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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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上,哈密瓜之歌:



[ 本文章最後由 DUST1987 於 08-8-13 20: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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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名望的騎士

☆☆☆☆☆☆☆

我剛剛發現原本提供的判決書網址有時候會連到搜尋頁。

  如果發生這種狀況請依下步驟:

  <襲胸案件>:先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然後選「刑事」。下面年分輸入「96」,選「訴」,字號輸入「25」。然後查詢。

  <摸下體案件>:先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然後選「刑事」。下面年分輸入「96」,選「訴」,字號輸入「2663」。然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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