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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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有一個問題,在前天有一位小女生連結youTube上的一部卡通在部落格上供人觀賞,結果被告侵犯製作權...
但我不是很懂連結的意思...是她把在youTube的卡通收錄之後再上傳至他的部落格上而被告嗎...如果是這樣我可以理解...
但如果是把youTube上的網址貼在部落格上讓別人自己連結至youTube的話...有犯法嗎...
不知我的敘訴聽的懂不懂厚...希望各位大大能給個解答...謝謝!!!
 
夢想的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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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不管你的發表與散佈方式是什麼,只要在沒有經過原著作人的授權或同意之下,可能會被認定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重點在於你有沒有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在於你的發表與散佈方式是如何。

  除非你連結的網頁,恰好是原著作人願意公開於眾,願意自由供他人使用,或者給予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使用他的著作,否則在未經原著作人的授權或同意之下,而原著作人也不願意自由供他人公開散佈於眾,不願意自由供他人使用,你不管用什麼方法發表與散佈,就是可能會被認定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目前,很多法官和檢察官似乎會將處罰範圍擴大,而可能觸及妳所指的行為,這一點務必留意!

  我還沒接觸有關著作權的法律,如果有誤,就請原諒包容。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7-12 12: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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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騎士

☆☆☆☆☆☆☆

這是我在楊智傑部落格看到的文章:

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
楊智傑(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2008/7/9)

  昨天出現一則著作權的新聞,說是有個小女孩,把Youtube網站上的盜版影片的連結,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中,就被業者告上法庭,結果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說小女孩不懂事,不需真的處罰,交由父母管教即可。

    一般人看了這則新聞,或許會覺得這個法官挺通情理,值得讚賞。但看在我這個學習著作權法的學者眼裡,卻覺得這個法官怪怪的。因為,這個小女孩所做的這件事,根本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怎麼說呢?

        網路上會涉及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主要的就是上傳和下載行為。下載盜版會侵害著作權中的重製權,而上傳盜版則會侵害著作權中的公開傳輸權。但是,貼一個盜版的網路超連結,根本沒有下載、也沒有上傳,小女孩根本沒有侵害任何著作權。

    就拿過去兩三年的Kuro和ezPeer音樂交換網站的爭議來說好了。Kuro和ezPeer本身並沒有真的去上傳和下載盜版音樂,他們只是提供網友交換的平台,提供軟體和技術,協助網友去上傳或下載。這兩個網站是否真的侵害著作權,其實有很大的爭議。

        著作權法中有一條87條,把未直接侵害著作權的一些幫助行為,也規定成「視為侵害著作權」。當初就是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直接提到Kuro和ezPeer等幫助行為,所以才引發爭議。為了解決這個爭議,2007年著作權法修正,增加了這種情形,明白指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連Kuro和ezPeer這樣的行為,最後都必須修法才確定其責任。小女孩只是張貼個連結網址,並不是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也沒有「受有利益」,到底少年法庭的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何錯之有,需要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呢?

    我們不該把著作權法無限上綱,以為任何跟盜版沾上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不僅著作權業者不該到處亂訴,欺侮小孩子,法官也該好好認識著作權法的體系,而不要跟著業者起舞。畢竟著作權法並不只是重視著作權人的利益,也很重視使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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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3# 的文章

感謝你的答覆...
我在想呀...若只是張貼網址就違法的話...那youtube為什麼沒事呢...
還有...若類似youtube的網站...僅供人在線上觀看影片...這樣的網站是否合法呢....
若是違法...那我只要張貼網址連結到這網站...我就觸法了...對不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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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4# 的文章

楊叔叔的網址????打楊叔叔就找的到了嗎...謝謝ㄋㄟ...我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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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騎士

☆☆☆☆☆☆☆

回覆 5# 的文章

囧,妳真可愛。

我是說楊智傑,在3樓我轉貼的文章前面有一句話:「這是我在楊智傑部落格看到的文章...」

仔細看一下,那個「楊智傑部落格」這幾個字顏色不一樣噢,因為那是「超連結」,可以連到楊叔叔的部落格。

順帶一提,楊智傑就是寫「千萬別來唸法律」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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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6# 的文章

了解...超感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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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老問題

"欺善怕惡"


bt驢子抓下來自己慢慢看,沒事
轉載youtube他人上傳的動畫影片,有事
這侵犯著作權的部份,由板橋車站樓上的智財法院處理

本案責任歸屬應為該影片上傳者(youtube會員)及負責把關的youtube(也就是Google公司)
而非放置影片連結在部落格上的小女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商怎麼可能會有膽去告Google?
當然挑小女孩下手!!!


朋友言:
自己白目錯估市場代理到不賺錢的片子有什麼關係,上網搜尋一下就有一堆外快可以賺,幹麻那麼辛苦去賣片子?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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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8# 的文章

也對...但載下觀賞容易中毒耶...真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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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聯晟法網看到有律師講解
各位可以參考看看

小六貼卡通連結 挨告〈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在知名網站youxube搜尋到最喜歡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於是就把影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作連結,就此吃上侵害著作權官司。法官念在女童是初犯且行為輕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但事後家長又接到代理商索賠文件,讓女童母親大罵代理商太過分。女童母親稱:「當庭我們就認錯,也是慎重說道歉,之後對方來函指責我們嚴重侵害他的著作代理權,要我們10日內去跟他們主動聯繫,如何賠償問題。」
  從網路上搜尋到自己最愛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的小六女童,興高采列把影片連結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換來卡通代理商提出侵權告訴。女童母親:「非常沮喪不再看這個卡通,任何關於這個卡通的一切,她都不再碰觸,對她的心靈傷害是很大的。」少年法庭法官念在小女童是初犯有悔改意思,而且行為輕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女童母親不懂代理商怎麼在這之後還來索賠,難道警局做筆錄、法院出庭,不足以給一個12歲的孩子教訓嗎?
  卡通代理商林先生說:「他們去抓到網路上的 ip位置,不曉得是個小孩子,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跟他們索賠。」孩子有錯在先,女童母親坦承自己管教有疏失地方,而業者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益,只是身為卡通代理商該是給小朋友歡樂,其維護著作權的方式,不用這麼強硬的嚇壞孩子吧。
法律教室:
  網路上複製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網站位址,將其連結複製貼到自己部落格上,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觀賞分享,縱然非營利意圖,仍然牴觸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小六女童擅自以公開播送、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其在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本案中之犯罪行為人為一名國小六年級的女學生,因不懂複製連結他人具有著作權之網站影片,而誤觸法網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純粹只是為了將自己喜愛的卡通影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賞心悅目者外並且增加部落格的個人自我特色。為一己之所欲,而觸犯他人之著作權,並不少見,但是發生在小六學童身上倒是不多見。少年犯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參照同法第2條】。少年法院審理衡量女童為初犯,並且當庭認錯再按其犯罪情狀、原因、動機、手段、意圖等因素,法院認為女童涉及違反著作財產權衡諸前述之原因所得心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不付審理之裁定為宜,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將伊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以代少年微罪不審理之處罰。
  至末,該案件之被害人為「魔女的考驗」所有權的代理權人所有,其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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