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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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歐洲史,常常會發覺到西方的君主常常會兼任許多不同國家的君主,往往會為此產生一個疑問,就是既然如此,為何西方的君王不將這一大串王銜統一在一起呢?
其實,這就是東、西方在王位繼承權上的文化差異了。西方的君王會出現兼任多國君王(這種狀態稱為「君合」),大多基於兩個原因:1.血緣;2.選舉(西方王位繼承大抵分為兩大類:世襲制與選舉制,因此外國君主可以透過血緣與選舉統治另一個國度)。因血統入繼他國的,通常是前面一個王室血統中斷,或有繼承權的人死絕後,貴族(或國會)由王室血緣親近者選立,如:漢諾威選侯之入嗣不列顛聯合王國、蘇格蘭國王之入嗣英格蘭王國......等。因選舉而為他國國王者,通常該國的國會或貴族擁有極大的權力,這類的國家以波蘭、匈牙利、波希米亞為代表,該國的貴族們通常選擇外國的君主為國王,由於他們大多在國內欠缺根基,因此容易為貴族們操控或左右。不過,在這之中,又以不列顛聯合王國最為特殊,因為他們早在18世紀的頭一年,便立法確定國會擁有選立君主的權力了(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明確地以法律的形式,將王位的繼承條件與順序詳細地確定下來,而不列顛國會能有如此權力,全賴光榮革命所賜)。
西方君主的傳位方式有最單純的父子(母女)相承,也有兄弟(姊妹)相承的,通常直系血親未斷絕,就傳給直系血親,如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三世死時,其長子愛德華黑太子早亡,但留有一子,故愛德華三世傳位給其孫。除了,父母子女與兄弟姊妹間的傳位外,透過婚姻關係(女婿、外孫)有時也成能為繼承的人選,立陶宛的亞蓋羅王室便是以這一身份統治了波蘭與匈牙利,而奧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族更是以通婚的方式,統治了近半個歐洲。原則上,世襲制繼承是先近後遠,先子(或其直系親屬)後女(或其直系親屬),但是並非每一個國家女子(及其子孫)均享有繼承權,法蘭西王國便不允許女系繼承(法蘭西王國之所以不允許女系繼承,與其在繼承法中採行《薩利克法典》有關,《薩利克法典》明確地禁止女子及其後代繼承土地)。採行《薩利克法典》的國家在王位繼承上,會直接跳過女性,因此當漢諾威王室嫡系沒有男性後,漢諾威王國便不願繼續與不列顛聯合王國共戴一君(當時的不列顛女王是維多莉亞);當1890年,統治尼德蘭王國與盧森堡大公國的奧倫治-拿騷家族沒有男性後裔時,採行《薩利克法典》的盧森堡大公國便終止了與尼德蘭王國的君合,而另迎拿騷家族的其他支系(拿騷-威爾堡家族)來繼承大公位(但1912年,當拿騷-威爾堡家族男系斷絕後,盧森堡大公國修法允許女系繼承,因而接連產生了2位女大公)。
選舉制是起源最早的推舉國王方式,幾乎所有西方國家早期均行過此一方法,但隨著王權的鞏固,選舉制往往為世襲制所取代採行此法的國家。在中世紀盛期(12-13世紀)以後,仍施行選舉制繼承的國家,大多是部落遺存保留較多,或是王權相對不彰的國家。這些國家習慣上是選出弱小的或是在國內欠缺勢力的君主為國王,以避免王權對各級貴族權力的侵奪。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選舉中,除了後來為哈布斯堡家族壟斷外,之前所選出的皇帝大多為弱小的諸侯(當然,想當選皇帝有時也必須靠賄賂選侯才能達成,15-16世紀的哈布斯堡家族就曾為了當選皇帝,不惜出賣帝國礦產的轉賣權,給當時的德意志富商富格爾家族,以貸得大量賄款)。而匈牙利、波蘭的國王(在匈牙利的阿爾帕德王朝與波蘭的雅蓋羅王朝後)則大多欠缺對抗大貴族的力量,國政幾乎全為大貴族們壟斷。事實上,選舉制選出的國王未必都會成為傀儡國王,他們也有不少會企圖將大貴族們壓服,但是他們所建立起的專制王權往往會因自己的死亡,而隨之終止。而且有時還會遭到貴族們的反撲而遭廢黜,丹麥史上便有多位國王因企圖施行集權,而遭貴族們廢黜的案例,如:波美拉尼西亞的埃利克(埃利克七世)便是一例。

[ 本文最後由 HOLMESLEE 於 07-8-23 04:5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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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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