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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報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刑法將自7月1日起正式上路,修正的內容包括將把過去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新法實施不溯及既往,不影響現行偵審中被告及在監受刑人權益。

刑法修正案將於7月1日起上路,這是我國刑法實施24年來最大的一次修正,修正範圍將近三分之二條文,攸關民眾權益變動,對國人影響深遠,在新刑法「重刑重罰」主義下,犯罪的代價將會更大;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指示執法單位要加強宣導,以免「不教而殺」。

過去處罰有「連續犯」規定,亦即同一個罪犯的犯罪得合併審理,一個竊犯被控犯案10件和100件,判刑後的刑期可能差不到1年;讓警方得以在逮捕嫌疑犯或現行犯後,常可「曉以大義」突破嫌犯心防,繼續追出所犯的其他竊盜案件,如破獲竊盜集團後,可一舉偵破數百件竊盜案。

不過新刑法將「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並一併刪除常業犯規定,每件犯罪事實必須獨立認定,若犯罪10次,就處罰10次、判處10次刑期,並數罪併罰。

也因數罪併罰,新制刑法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如若有搶犯連續搶劫7家超商,在新制下,以一件搶奪罪判處7年換算,加上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搶犯將被關30年,在獄中終老餘生,可望壓制囂張的犯罪氣焰。

新刑法並將「自首」由目前的「應減其刑」,修正為「得減其刑」,以避免連續殺人犯企圖藉由自首,以換得免死、甚至輕刑,因而自首不見得就能獲減刑。

警方表示,這是為了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而在過去連續罰與自首可減刑的規定下,許多員警為了「績效」要嫌犯「合作」承認一大堆案件,新制實施後有助提升辦案品質。

因此以竊盜案為例,過去警方在辦案時,一旦慣竊承認犯案數十件,即使部分沒有受害人、甚至沒有贓物,但只要幾件事實成立,其他案件也跟著成立的情形,未來將不易見。

刑期加重下,固然有嚇阻犯罪的作用,卻也降低將降低嫌犯與警方配合、自首的意願,必須等到贓、證物確定、罪證確鑿下才願意承認一案,對辦案人員形成另一種挑戰。

死刑方面,為了配合漸進式廢除死刑,新刑法規定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不得處以死刑,廢除18歲與滿80歲殺害直系血親者處以死刑的規定;死刑減輕者,僅能減輕為無期徒刑,並把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提高到25年。

而依照新法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者,刑期將由現行的7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改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

新刑法也酌採美國的「三振法案」精神,凡犯下殺人、強盜及擄人勒贖等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重罪者,也就是第三度犯下重罪者,不得假釋,警方認為這社會治安有幫助。

對於過去周人蔘被依賭博罪易科罰金近9億,他一毛不繳,限於「罰金易服勞役」上限為6個月,只要關半年,罰金一筆勾消;新制將把上限提高為1年。

此外,依照現行規定,若有歹徒在試衣間、廁所等公共場所裝設針孔,偷拍身體隱私,如果不是將內容製成影片販售牟利,不予處罰;新制則增列「璩美鳳條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在刑法新制上路後,部分公務人員卻成為這次修法的「受益者」,過去只要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若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則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如過去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貪汙罪處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實施後,改以背信罪論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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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原文由 沉默草原 於 06-7-2 07:18 AM 發表
【東森新聞報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刑法將自7月1日起正式上路,修正的內容包括將把過去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新法實施不溯及既往,不影響現行偵審中被告及在監受刑人權益。

刑法修正案將於7月1日起上路,這是我國刑法實施24年來最大的一次修正,修正範圍將近三分之二條文,攸關民眾權益變動,對國人影響深遠,在新刑法「重刑重罰」主義下,犯罪的代價將會更大;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指示執法單位要加強宣導,以免「不教而殺」。

過去處罰有「連續犯」規定,亦即同一個罪犯的犯罪得合併審理,一個竊犯被控犯案10件和100件,判刑後的刑期可能差不到1年;讓警方得以在逮捕嫌疑犯或現行犯後,常可「曉以大義」突破嫌犯心防,繼續追出所犯的其他竊盜案件,如破獲竊盜集團後,可一舉偵破數百件竊盜案。

不過新刑法將「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並一併刪除常業犯規定,每件犯罪事實必須獨立認定,若犯罪10次,就處罰10次、判處10次刑期,並數罪併罰。

也因數罪併罰,新制刑法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如若有搶犯連續搶劫7家超商,在新制下,以一件搶奪罪判處7年換算,加上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搶犯將被關30年,在獄中終老餘生,可望壓制囂張的犯罪氣焰。

新刑法並將「自首」由目前的「應減其刑」,修正為「得減其刑」,以避免連續殺人犯企圖藉由自首,以換得免死、甚至輕刑,因而自首不見得就能獲減刑。

警方表示,這是為了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而在過去連續罰與自首可減刑的規定下,許多員警為了「績效」要嫌犯「合作」承認一大堆案件,新制實施後有助提升辦案品質。

因此以竊盜案為例,過去警方在辦案時,一旦慣竊承認犯案數十件,即使部分沒有受害人、甚至沒有贓物,但只要幾件事實成立,其他案件也跟著成立的情形,未來將不易見。

刑期加重下,固然有嚇阻犯罪的作用,卻也降低將降低嫌犯與警方配合、自首的意願,必須等到贓、證物確定、罪證確鑿下才願意承認一案,對辦案人員形成另一種挑戰。

死刑方面,為了配合漸進式廢除死刑,新刑法規定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不得處以死刑,廢除18歲與滿80歲殺害直系血親者處以死刑的規定,;死刑減輕者,僅能減輕為無期徒刑,並把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提高到25年。

而依照新法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者,刑期將由現行的7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改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

新刑法也酌採美國的「三振法案」精神,凡犯下殺人、強盜及擄人勒贖等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重罪者,也就是第三度犯下重罪者,不得假釋,警方認為這社會治安有幫助。

對於過去周人蔘被依賭博罪易科罰金近9億,他一毛不繳,限於「罰金易服勞役」上限為6個月,只要關半年,罰金一筆勾消;新制將把上限提高為1年。

此外,依照現行規定,若有歹徒在試衣間、廁所等公共場所裝設針孔,偷拍身體隱私,如果不是將內容製成影片販售牟利,不予處罰;新制則增列「璩美鳳條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在刑法新制上路後,部分公務人員卻成為這次修法的「受益者」,過去只要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若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則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如過去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貪汙罪處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實施後,改以背信罪論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紅色這點我想是有問題的

無論罪犯年紀如何

犯罪就是犯罪

為何不得處以死刑呢?

萬一今天他犯下殺人罪呢?

是否就依照這種條文不判死刑

這樣是極度不公平的

再者

弒親是天理不容的大罪

居然廢除處以死刑

那豈不是以後看自己血親不爽就可以拿槍掃射他

這樣對嗎?

[ 本文最後由 死亡之翼 於 06-7-2 10:2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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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守護勳爵

不過,在刑法新制上路後,部分公務人員卻成為這次修法的「受益者」,過去只要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若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則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如過去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貪汙罪處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實施後,改以背信罪論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建銘因此可以免除刑責,真說不過去,個人認為貪污罪應該盡可能加重,越重越好,最好是貪到某種程度就能判死刑

還有「罰金易服勞役」也是,不繳錢就一直關,用每年人民平均收入來扣,像周人參這種就能關一輩子

台灣人太沒公德心了,既然自己不自覺,就不要怪別人用重刑
 
http://blog.roodo.com/yowyowyow123
我的部落格,有興趣來看看吧,想要發文我也可以代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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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英雄

天佑吾網

我也覺得怪怪的 雖然我不懂法律 = =

照理來說,18歲 孔子孟子都應該讀過了

不孝都已經是失德,這應該是所有道德中最基本的吧~

竟又殺害父母,這已經泯滅天良了吧~~

被判定喪盡添良,不配當人的才要判死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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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日本的例子吧~
有一個喪盡天良的父親,在女兒未成年時候持續性侵,生下3名子女,後來女兒20歲在工作場合中,交往了男朋友,後來女兒像父親提出了要嫁給男友,讓他過屬於自己的生活,但是父親拿3名他性侵女兒產下的子女生命威脅,再說要殺掉她男友,接下來在爭吵中女兒失控殺了父親,那~是不是也要唯一死刑,聽說這案子,當時法官依人道立場無法判處死刑在這情形下修改了殺死直系親屬唯一死刑的法律.
所以是不是要判處唯一死刑是有爭議,但是在這特殊案例才有不判處死刑的情況,不然一般還是會判處死刑.
 
我等我的膝蓋復活

傷勢與專題一起替我增加體重
,醫身宣告韌帶死刑..

再怎麼糟~日子還要過,只要日子有在過,人就會有希望~
人體肌力使用頂多30%...我還在找10啪勒~     30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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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看了下來
原來 不同的觀點 又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總覺得 是對人   就有很大的空間需要探討

的確 時間無法迴轉 錯誤依舊是錯誤
抱持著善念未必不會犯罪

像我唸的科系 有些狀況就要跟 惡法亦法 的執意遵循執行不同
反而要以人為本來做考量

所以 有些既定的事實 或許不太能認同 所以需要去了解背後的原因
但了解後呢?   如果還是不同意呢?  是不是要以多為數?
但是 會不會被某些資訊導引所偏差而忽略了真正專業的考量?
也就是說 有時候決定權是不是要靠那些完全不懂得人 被牽著鼻子的人來決定?

人 總是不斷的演化 試圖找出最適合自己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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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這樣看看總覺得法律判太輕...台灣是很自由的國家...
但總是有人要破壞自由大大擾亂國民及國家運作...那些就是犯罪的人{如強姦犯.流氓殺人.}
如果是連續重犯罪我倒有新提議--------那就是流放那些人到沙漠或海上去..自我生存.
別浪費我們的時間及社會成本...免的像顆不定時炸彈隨時引爆..
又要出動醫護人員.SNG車現場連線..還強迫我們收看4.5台都一樣的電視..
折磨所有國民..

[ 本文最後由 草莓柳丁 於 06-9-8 02:2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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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民主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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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時間太短。
社會國際局勢及人心變化太快。
讓人誤解濫用自由。
----------------------------
死刑絕不能廢!
在司法能臻公正之時,法律應更嚴格。
除了靠重刑外,還要配合道德的教育,讓嚴法備而不用。

[ 本文最後由 zgmfx30a 於 06-9-9 09:1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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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需用重典.
廢死刑的話.就應該要學學美國.動輒1.200年的徒刑.
讓你不死也無法危害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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