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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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升學主義,係以升學為目的,而相較於教育之以學習為目的,在現今的國民義務教育與大學教育中,是否仍舊保有所謂"知的權利"的精神,此為本文之探討。

二.何謂知的權利

"知的權利",從而引申出"受國民教育權利"與"學術自由"。

首先,必須要說的是,一般認為,人民擁有知的權利,是屬於自然權利之一種,而先於國家存在,屬於憲法上之基本人權,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至少仍可從第22條之概括性的基本權規定中導出(註一)。

從此知的權利所產生的下位概念,即為受國民教育權與學術自由,此兩者皆為憲法上所明文規定者(註二、註三)。然而一般解釋上,此兩種基本權利,是有著程度上的差異。

三.何謂受國民教育權

所謂受國民教育權,指的是受基本的國民教育,在能維持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認知與生活認知下,所至少必須具有的教育知識,因此屬於"應該"的性質,人民有義務接受國民教育。

四,何謂學術自由

反觀學術自由,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中,即認為其內涵可分為三,

一為研究自由,指探討學問與發現真理有關者。

二為教學自由,指與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與傳佈知識有關者。

三為學習自由,指與學生之選擇科系和課程以及學生自治有關者 。

而學術自由之最大功能,即在於為保障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 落實"大學自治"制度的組織與程序之保障功能。因此可以得知,學術自由是屬於"要求"的性質,人民本於追求真理知識,而有權利在接受基本的國民教育後,向國家請求保障其更為廣泛的"知的權利",因此向來在欲保障學術自由得以自由地達到其目的不受限制,而產生"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註四)。

五.小結-受國民教育權下之國民義務教育,因缺乏如大學自治之保障制度,而受升學主義限制其知的權利

因此,所謂的大學自治,是一種為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而非保障受國民教育權。一般的國小、國中、高中並無法享有如大學自治一般的保障,因此往往使得學生在國民教育時期的種種"知的權利"受到限制,甚至是剝奪。知的權利,指的是一種學習的的自由,每個人在追求真理知識的過程中,是享有個別性與自主性的自由空間來作選擇。然而,這樣求知的自由空間,在受國民教育權下的國民義務教育中,因為缺乏有如大學自治的保障,而導致學生知的權利實質上已遭受限制,因此亦有部份學者認為,應將大學自治的"精神"往下擴張至國民義務教育,然而現今之通說仍非如此,從此可以發現,在國民義務教育時期,學生知的權利的保障是有所不周的。

註一、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註二、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註三、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註四、制度性保障的現今意義,為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 ,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法)制度, 並確保其存在, 以保障基本權利之實現,該(法)制度所賴以存在之基本規範,國家即不得任意更動。

制度性保障對基本權利之保護作用,具有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利,係指基本權利之保障,有待一定制度的建立來加以確保, 因此國家即負有建立一定制度的義務;然而制度性保障實為一種補強基本權利之規範效力的作用,因此其重心仍在於利益衡量,即基本權利的價值權衡本身。

關於制度性保障的更多了解,請參閱 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參考書目:李建良,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憲法理論與實踐(一),頁153-188,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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