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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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論下 , 人的行為都是被決定 , 即便是思想(所謂的意思自由)也是受到決定論的支配 , 因此決定論者所欲討論的便是人並沒有意思自由存在的 ; 而在非決定論之下 , 則與之相反 , 其所欲討論的則是人具有意思自由的存在 .
關於人是否具有意思自由 , 站在法律思想的立場來看 , 是贊成的 , 以下便以近代刑法思想來觀看人是否具有意思自由 .

一 . 在現今刑法的犯罪判斷過程中 , 一般分成為三個階段 ,

第一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有無該當的判斷 , 指一個事實上所發生的行為 , 在整體的判斷上是否有符合刑法所規範的要件 , 如殺人罪中應該具備殺人主體 , 殺人客體 , 殺人行為 , 以及殺人結果 , 倘若接具備則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

第二是犯罪行為有無違法性的判斷 , 指一個具體行為的發生 , 即便完全充足了刑法所規範的構成要件 , 仍需受刑法的價值評價 , 檢驗是否具有違法的性質 , 一般而言 , 在判斷過程中 , 一個事實行為若已經該當了構成要件 , 原則上便會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質 , 因此在進入違法性判斷的時候 , 是例外地檢查是否具有阻卻違法性質的事由 , 比方說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受到法律允許的行為(獄警執行死刑) .

第三是有無責任能力的判斷 , 指即便具有上述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 , 仍需檢驗一個犯罪行為人 , 是否具有責任能力 , 換言之 , 所謂的責任能力 , 是指一個人在法律的評價上 , 刑法是否能期待他能為一個合法的行為 , 期待他遵守法律 , 也就是說 , 唯有一個具有責任能力的人 , 其所為的犯罪行為 , 在刑法的評價上才具有處以刑罰的地位 , 若無責任能力 , 即無法科以任何刑罰 .

從上述對於刑法的犯罪的判斷以觀 , 可以了解賞善罰惡的基礎 , 必須建立在一個具有責任能力之人身上 , 方有刑罰發動的實益 , 而這是為何呢 ? 原因則在於 , 責任能力的內涵其實便是一種意思能力 , 且必須是具有自主判斷的意思能力 , 人具有意思自主決定的能力 , 因此在刑法的評價上 , 便具有為合法行為的期待 , 而這樣的期待變成了法律所給予"應為"的作用 .

但是在"應為"之下(註一) , 人因為有著意思自主的能力 , 所以產生"應為而為"與"應為而不為"兩種結果 , 在刑法的評價上 , 前者為合法行為 , 而後者即是違法行為 .

因此在刑法上的評價 , 所重的便是責任能力 , 責任能力的內涵便是意思能力 , 而意思能力則貫穿了整個法律價值秩序建構下的根本原則 , 簡單的說 , 法律的前提是承認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 , 因為法律上認為人若沒有自由意志 , 那麼一切的科刑或處罰便會毫無意義 .

所以便從這裡開展出(被)決定論與非(被)決定論之間的爭論 , 若人的行為意思是被決定論所支配的 , 是被因果律所建構起來的 , 那麼人便無法去選擇 , 即便作了殺人的行為 , 也可以解釋成是被決定的 , 如此一來便會瓦解整個法律的規範基礎 , 所以法律才會認為人具有意思自由 , 而不受因果律的控制 , 人的意志不是被決定的 , 是具有自由判斷的狀態 .


二 . 在法律規範下 , 之所以會承認人的自由意志存在 , 主要是受到三個事件的影響 ,

一是宗教寬容(宗教戰爭後)以來 , 認為人被非完全受到神意的掌控 , 而是在部分俗世的行為裡 , 享有著自由的空間 , 只要這樣的行為不違反到教會的規定 , 那麼這便是可以被允許的 , 這種概念即劃分了所謂的公私二元領域(註二) , 如早期奧古斯都著作所言的俗世之城與神世之城(這個名字有點忘了 , 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

二是啟蒙思想的興起時期 , 啟蒙主義下 , 認為透過理性人們可以追求一種善的境界 , 能夠帶來一個興興向榮的世界 , 在理性之下所有一切的舊制度 , 都必須作重新的檢討 , 透過科學的方式 , 證明自身所存在的價值 , 因此人們是可以透過一種自我的思考 , 一種價值的醒思 , 來找尋自己存在的目的 , 這樣的概念分別在德國的康德與法國的伏爾泰加以繼受發揚 , 從理性主義下發展出自由主義 , 影響了後世整個國家社會制度的巨大變遷 , 即民主政治的興起 .

三是兩次的世界大戰後 , 對於納粹 法西斯以及共產的反思下 , 所產生的基本權利的保障 , 認為人具有某種基本的權利 , 它是先於任何國家所產生的 , 因此不受到國家的干涉 , 而這些基本權利的內涵 , 包含了平等權利 言論自由 學術自由 出版著作自由 人身自由 參與政治權利 宗教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 生存權利 工作權利 財產權利 , 而這些自由權利都是基於人民的自由意志下所產生的 , 人的價值便是具有自由的意志思考 , 人的心靈是可貴的 , 因此必須受到國家的保護 .

從上面三點來看 , 不無看出 , 為何法律須以自由意志作為評價人之行為的前提 , 然而對於自由意志的存在與否 , 仍舊有很多不同的討論意見 , 決定論與非決定論即是典型的例子 .


三. 結論

若在決定論下也能承認自由意志 , 那麼這樣的意志似乎便已不是自由的 , 因為它仍受到決定論者所大力倡導的"因果關係理論"影響下嚴密的被掌控 , 所以現今大部分哲學家大都以有無意思自由來作為理論的開展分別討論決定論或者是非決定論 , 而法律下 , 則是有意地跳開這樣的論證 , 直接承認意思自由的存在(受到上述三個例子的影響甚大) , 不過可以較確知的是 , 意思自由很難以科學的論證方式來加以得到證明 , 如以混沌理論來解釋並非一切事物都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註三) , 然而執此以觀而驗證人具有意思自由 , 仍舊無法提出一套完善的科學驗證(因為自由意思是一種抽象的人為概念) , 因此便成了哲學方面一門有趣的思考論證 .



註一 , 這樣的觀點 , 主要來自由康德之倫理學的看法 , 康德認為一般在因果關係理論下 , 人的行為思想都是受到因果律影響 , 這是必然的 , 然而在倫理道德的角度來看 , 人因為受到否種道德的規範 , 因此產生"應為"的期待 , 但是人卻往往會擺脫出這樣的期待 , 導致應為而不為 , 因此康德認為若身為一個自然人 , 那麼必定受到因果律的支配(決定論的主張) ; 但若身為一個道德人 , 那麼人是享有判斷自主的意思決定能力 .

註二 , 其實最早可以上溯至羅馬時代 , 君主與教宗兩者之間的權力爭奪 , 國王引自聖經中所言的兩劍論 , 認為上帝給了人兩把劍 , 一把是救贖的劍 , 屬於教會所有 ; 而另一把則是俗世權力的劍 , 屬於君主所有 , 兩者不相干預 , 不相牴觸 .

註三 , 科學家們發現 , 在一些情況下 , 某些分子的運動方向是無法被預測的 , 即「隨機的」, 所以人們永遠也無法掌握足夠的資料去預測未來 .

[ 本文最後由 八雲紫 於 06-6-22 11:0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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