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一. 死刑廢止的討論應該與具體個案的正義需求分開來看

" 反對死刑者的最主要依據 , 便是人權保障 ; 而支持死刑者的主要依據 , 則是符合人性情感的正義 " .

然而 , 死刑存在的討論應該與具體個案的正義需求分開來看 ,
理由如下 ,

在具體個案中有辦法透過死刑來達到滿足被害人家屬之人性情感上的需求(合乎正義的) , 但是卻無法避免死刑制度本身的重大缺失---誤判 , 即因無實之罪而遭受死刑(不合乎正義的) , 如此一來整個司法正義即遭受質疑 , 英國有一句法律格言"十名犯人脫罪也總比一名無實之罪者被處刑好" .

而在死刑制度本身 , 從本身之缺失---誤判來檢討 , 達到合乎司法正義的需求 , 因此產生死刑廢止之理論 , 然對於具體個案中 , 仍不排除有所謂罪大惡極者 , 而必須以死刑來處斷 , 方能合乎正義 , 是故 , " 死刑廢止者所欲解決的問題便是 , 是否有其他的手段能取代死刑來懲罰罪大惡極者 , 且又能夠合乎人性情感的需求 , 以及司法正義 " . 因此非謂廢止死刑就無法提供一合乎正義的制度來懲治罪大惡極者 , 而是要找尋一個合乎人性尊嚴的制度來代替死刑之缺誤 , 目前廢止者有提出所謂的終身刑(不得假釋) ; 或者是將死刑之處斷以緩死刑之方式來降低可能會產生之缺誤 .

死刑制度之廢止或是大幅度的降低 , 已是基於近代人權保障思想而漸被重視的 , 在國際上由於國際人權宣言之作用 , 以及國際大赦組織的宣揚 , 大部分的聯合國會員國(尤其是歐洲各國)皆是"事實上之死刑廢止" , 而也有不少是規定在法律之中來廢止 , 即"法律上之廢止" , 然而聯合國之大國 , 美國與日本以及中國 , 雖然一直以來廢止聲浪不斷 , 卻始終無法推行 , 不過可以確知的是 , 大部分國家是朝著廢止之路來前進的 .

從死刑本身的制度來看 , 其存在的價值的確是受到很大的質疑 , 不管是從現今刑法體系之犯罪再社會化 , 或是近代高漲的人權保障思想 , 抑或是刑事政策學說來看 , 皆是備受批評的 ; 但對於一般人民原始的人性情感上的需求 , 即報復思想來看 , 那麼死刑似乎又有存在的必要 , 而這也是目前死刑存廢論中主要的爭議處 .

死刑存廢論一直是現今有關人權最大的爭議 , 我們應該了解的先決問題 , 那就是死刑制度本身的缺失與個案之中死刑所帶來的符合人民情感之作用 , 兩者應該是要分別以觀 .


二. 近代刑法之思想 - 教育刑(犯罪再社會化)

確實沒有人能夠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 可是一個殺人犯難道我們就有資格剝奪他的生命權嗎 ? 這是一個值得去思考的事 , 沒有人生來就是該死的 , 因為每個生命本身都是等價的 ,

早期刑法是應報思想 , 是一種報復的手段 , 藉由給予犯罪人直接的刑罰而達到威嚇犯罪人以及其他的人們 , 進而促進大眾遵守刑法的規範 , 然而顯而易見的這樣的手段其效益並不彰顯 , 因此犯罪行為仍舊層出不窮 , 近代以來 , 刑法揉入人權思想與法治思想 , 進而導出法益保全原則以及罪刑法定主義 , 且由傳統的應報思想轉入犯罪的再社會化 , 因為刑罰本身便帶著濃厚的報復色彩 , 這是很難加以抹滅的 , 因此為了調和這種純粹的報復思想 , 故以犯罪之人的再教育使其再回歸於社會便成了近代刑法的目的 , 我們從刑罰之外的保安處分制度便可以窺知一二 ,

每個人生而平等 , 但因為後天生活環境的不同而產生差異 , 甚而是產生偏差於社會生活規範的行為(即犯罪行為) , 此種行為不僅僅是要處罰 , 且要罪所當罰 , 罰所其罪 , 更要使之再社會化 , 此方是刑法的目的所在 ,

從上以觀 , 我們來看看死刑的制度 , 便會發現一個顯而易見的漏洞 , 那就是人死了要如何使其覆歸於社會呢 ? 因此這個問題成了近代刑法學者以及人權擁護者極力彌補的漏洞 , 不管是否廢除死刑 , 我們都應該想想死刑本身的價值為何 ? 是否在現代的民主法治以及人權保障與自由多元的價值之下還有其存在的價值 ?

若以法益權衡來看 , 處以死刑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而來彌補已死的被害者 , 這樣的方式是否真的有達到橫平乎 ?

若以目的論出發 , 處以死刑的手段能有效達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嗎 ? 站在現今的犯罪再社會化的立場來看 , 能站得住腳嗎 ?

近代刑法處罰的並非是人的思想 , 而是經由思想所實行的行為在刑法規範的評價上產生了侵害法益的負價值 , 所以才處以刑罰 , 而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報復主義而已 , 處以死刑外難道沒有其他手段比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還有效的手段嗎 , 且被處以死刑之人是再也無法復活的 , 這樣對社會的幫助完全是正面的嗎 ? 在美國 , 每年都有因為誤判而被送進死刑監牢的犯人 , 即便平反後人已經死了 , 似乎也無多大實益 , 此點更是在美國反對死刑者最有力的批判 .


三. 人權保障思想 - 刑法之罪刑均衡原則

重大侵害法益的行為 , 一般來說其法定刑當然會比較重 , 而刑罰程度最高的便是死刑 , 我們經常聽到"有罪必罰' , 但也必須注意"罰所當罪" , 因此犯罪行為與刑罰之間的權衡一直是整個刑法的重點 , 稱之"罪刑均衡原則" .

從上述的罪刑均衡原則來看 , 還必須加上幾個前提 ,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與法益保全原則 , 以及刑罰處斷的再社會化 , 綜合這幾個基本的核心價值方能建構起近代刑法體系的整體架構 .

因此從這些核心價值重新來檢調整個刑法制度 , 包括刑罰 , 才猛然發現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漸漸受到質疑 , 近代刑法為了跳脫出傳統的應報思想 , 進而導入了上述所提及的幾個原則 , 然而死刑卻大大的挑戰了近代以來所發展出的刑法抑謙思想 , 這也就是為何現今死刑一直都是刑法或者是道德及宗教上的爭議問題 .

看待死刑制度 , 應該從其本身的價值出發 , 而後以現今之憲法精神所發展出的各種價值來一一檢討 , 因此死刑會有違憲之疑 .

唯須強調的是 , 討論死刑之合理性時 , 必須排除傳統的應報思想 , 這應該是相當值得去注意的 , 畢竟法的情感與一般人對於法的情感是有出入的 , 因此死刑制度才會有如此大的爭議 .

最後所謂的法律規範 , 其背後的確是為了要保障大眾的利益 , 然而人民在享受權利之際也須負擔義務 , 而義務即是一種限制 , 而這樣的限制則又是來自於法律規範 , 因此法律規範一方面要確保所欲保障的人民權利 , 然而另一方面則又限制人民權利使之負擔義務 , 兩者之間的價值衝突 , 便是法益權衡的重要性了 , 因此在法律規範所隱藏的其實是一種價值的橫平 , 是故沒有至高的大眾利益 , 也無絕對的限制 , 這也是我們在了解法律時首應注意的 .


四. 死刑之嚇阻力是否具有合理之目的性?

犯罪抑制的嚇阻力量 , 死刑是否係為程度最高者 , 我們可以先保留 , 而從比例原則之手段與目的的權衡來檢討 , 看看死刑的合理性 ,

1. 適當性 , 手段是否有效達到目的 , 死刑是否能有效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 當刑罰將一些重大侵害法益的非法行為以死刑處斷時 , 是否能真的使得社會生活上的人們因為死刑的處斷而將非法的行為轉換成適法的行為 , 所謂的嚇阻指的應是事前非法行為的轉換 , 刑法期待一個人能夠遵守其規範要件 , 而以刑罰處罰能夠遵守而不遵守之人 , 這是在原則上的刑罰原理 , 也就是具有責任能力之人(能夠遵守者)刑法才能期待其能為一個適法行為 , 如此一來方有嚇阻之效力 , 然若是無責任能力之人呢 ? 刑法已不能期待其能為適法行為 , 因此刑罰(包括死刑)已無任何嚇阻作用 , 因此近代以來之刑法才會著重於犯罪的再社會化 , 亦即事後的保安處分制度 , 且同樣是具有責任能力之人 , 其責任能力與認識違法性行為的程度依然有著高低之分 , 因此若純以死刑處斷 , 可能有違刑法的目的思想(犯罪的再社會化) , 所以死刑制度其效力是否能達到嚇阻犯罪行為的目的 , 似乎有高估了死刑之虞 .

2. 必要性 , 在眾多可能達到目的之手段之中 , 是否選擇侵害法益程度最小者 , 在犯罪的嚇阻效力來看 , 死刑的最高抑制效果已是受到質疑(見上述) , 而同樣在刑罰手段之中 , 能到達到嚇阻效力的手段之中 , 死刑侵害法益是程度最重者卻是顯而易見的 , 是故死刑剝奪人之生命權 , 然而是否的確有效達到嚇阻之作用 , 不無討論之虞 .

3. 挾義比例性 , 手段所侵害的法益與目的所欲保護的法益兩者在價值權衡下是否有達到橫平 , 此點更是死刑制度合理性最大的挑戰 , 死刑侵害人之生命權 , 一個人已無生命 , 那麼即便憲法上賦予其眾多的基本人權保障也無從附麗 , 因此其侵害法益程度之重實為刑罰手段之罪 , 而死刑制度之目的 , 亦即近代以來刑法所欲建構之犯罪的再社會化 , 從此點以觀 , 死刑制度已的的確確地給了刑法之犯罪再社會化一個極大的諷刺 , 是故 , 若以目的論之合理性的嚴格審查以觀 , 死刑制度才會與現代刑法體系的總價值顯得如此扞格不入 .


五. 結論

從上述四點來看 , 個人是傾向廢止死刑的 , 不過完整的說法應該是 , 基於人權保障思想以及刑事政策之理念 , 我們應該找尋一個能夠代替死刑來取代其制度本身之缺失 , 且又能夠符合一般人民之人性情感的制度 , 然後將死刑廢止 . 廢止死刑並非是不合乎正義的 .

是故 , 我以為死刑之存否不能僅以簡單之理當存在or堅決廢除的二分法來解決 , 因為死刑造成的爭議 , 不管是存在與廢止都有可能會有不合乎正義之虞 , 逝者已矣 , 刑法的核心目的應該放在活著的人身上 , 去顧及被害家屬與犯罪人兩者之間的利益權衡 , 而非僅是以極端之手法來滿足某一方之需求 , 所以我們可以說死刑廢止與否之問題 , 主要是欲解決被害家屬與犯罪人間的價值衝突 , 而在死刑制度本身之缺誤 -- 誤判 , 這種可能會造成無辜之人遭法律剝奪生命的慘忍現象 , 應該是要置於被害家屬與犯罪人之上來作檢討 .

最後的結果 , 可能會是死刑廢止 , 而以終身刑來處斷重大犯罪之人 ; 或改以緩死刑之制度 , 而將死刑處斷個別地獨立於刑罰的判斷之外 , 從嚴格審查之角度 , 來降低死刑之宣告 , 避免因大量死刑所帶來之誤判效應 .

[ 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2-28 02:44 PM 編輯 ]
 
知識係由閱讀積累而成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4-28 07:59 , Processed in 0.018176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