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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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守護勳爵

不過,在刑法新制上路後,部分公務人員卻成為這次修法的「受益者」,過去只要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若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則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如過去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貪汙罪處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實施後,改以背信罪論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建銘因此可以免除刑責,真說不過去,個人認為貪污罪應該盡可能加重,越重越好,最好是貪到某種程度就能判死刑

還有「罰金易服勞役」也是,不繳錢就一直關,用每年人民平均收入來扣,像周人參這種就能關一輩子

台灣人太沒公德心了,既然自己不自覺,就不要怪別人用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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