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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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該貼到ACG版好還是文學版好,所以2版貼了


作者 KKGuest (KK 遊客) 看板 R_Gossip
標題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一日遊
時間 Fri Nov 19 01:33: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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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一個分級、各自表述、沒有標準、家長最大


今天去參加了這個傳說中的說明會了-__-本說明會地點是發生在新竹。

我在老闆的要求下代表的是我家出版社,但事實上,與會人士百分之九
十是租書店的老闆,以及中盤商,真正像我這樣代表出版社、而且是小
說出版社的,幾乎沒有。

若不是中盤商緊急通知事態嚴重,老實說,根本沒人知道12月01日起要
開始實施該罰責,據說在台北已經辦了幾場說明會,但主要是以漫畫為
主,小說部分根本連通知都沒有接到。

(好樣的,我們說沒接到就推說已經通知協進會,是他們沒有通知大家,
所以是你們自己不到場,法案通過就是通過了,你現在才來抗議是沒有
用的-_____-)

說早在八月的時候就開始協商,實在很想罵髒話,身為被分配成「該自
主分級」的最上游部分,竟然連個屁聲(請原諒我的髒話)都沒聽到,不
負起在法案通過前徹底通知務求沒有爭議之責,新聞局還有臉在網站上
公告「過程相當審慎嚴謹」,很好、找婦幼團體、教育學者專家研討,
那麼受到影響最大的小說出版社難道就該在缺席的情況下被決定未來嗎?

會議一開始進行的很冗長,只見新聞局的官員開始就出版品分級的意義、
目的、相關法令與罰責、如何設置限制級專區等作官方式的說明,將下來
就是最可笑的部分了,一個號稱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希望我沒記錯
他的職稱-__-)接著開始闡述事實上是會議中最受矚目、但也是法條中最模
糊的部分──分級的界線在哪裡?

想當然爾,要分辨明顯的色情與暴力為限制級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但如果
它不明顯呢?床戲要超過多少算限制級?只要有寫到性器官的名稱如陰莖
者才算?全書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床上滾滾樂女主角被男主角這樣那樣強X
我當然知道它是限制級,但是,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水到渠成之下,如瓊
瑤阿姨那種唯美式的床戲(絕對超過兩行以上、但也絕對不會超過兩萬字
吧?),是不是也要被分作限制級?

更有趣的是,一但我們提出這樣的疑問,新聞局的官員就會說,憲法有保
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這個的地帶很模糊,我們也不敢任意作出判斷
,如果您(包括出所有上、中、下游廠商)無法判斷的話,建議您可以請出
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專家來為您代行判斷云云……更好笑的是,當我們將矛
頭轉向該執行長時,他一開始還說:「我們都是為了大家著想、有任何問
題我們都會盡力幫忙……」,才剛說完,有出租店業者舉手建議他明訂出
限制級和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已讓大家有個準則行事之時,他又開始逃避責
任,一下子說他們只是民間團體沒有實質權力,一下子又說他們也是尊重
創作自由的,不可以讓民主走回頭路回到出版品需要送審的戒嚴時期。你
們這些出租店應該站在經濟買方至上的立場,回去壓迫出版社自律,讓他
們主動為自己的出版品分級,已經出版的舊書部分就請大家各自努力分級
,最好能請出版社發一個舊書限制級清單給大家參考,你們是買方嘛,你
們強力抵制不作的出版社,出版社不就會乖乖聽話了嗎?

──他媽的(很抱歉請原諒我又說了髒話),是怎樣,要我們球員兼裁判嗎?

我們今天認真分了,你們或者執法單位就會全然信任我們的分級嗎?我們分
級的標準和你們是一樣的嗎?

今天正是因為政府不信任出版社的分級,所以才搞一個「出版品分級管理辦
法」來管理不是嗎?然後分級的方式又要出版社自己去訂……大家不知道了
不了解,這一次通過的法規罰則是施行連坐法的,也就是說,如果在下游被
抓到一本違反出版品分級辦法的書,那麼在中游的中盤商、總經銷,以及在
上游的出版社全部都得被連坐處分。反過來說,如果今天出版社有個疏失漏
報了一本應屬限制級的書,或者出版社的判定標準和執法單位有落差,那麼
,可憐的租書店老闆在完全信任出版社分級的情況下,依然必須要受罰。

代表新竹地區警政單位的人也說了,就算你是在無知的情況下被抓到的,我
們的法律依然會處罰你,輕則罰個十幾萬了事,重則一生都要背個妨害風化
的前科紀錄。

今天沒有人反對政府作出並執行出版品分級的制度,大家關心的是,我們要
怎麼作,才能不犯法?在規則與界線無法明確的情況下,不教而殺謂之虐,
你明明知道這樣的法條有太多模糊地帶,為什麼又要如此草率執行?最
後能判定出版品到底是限制級還是逾越限制級的,竟成了法院,而法院要請
教誰?呵呵,就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專家」們。

就讓我在此為大家說一下這次說明會這個「專家」為我們展現的分級專業吧!

用投影機展示出日本小說改編漫畫《大逃殺》的情節,展現了約5-6頁有關裡
面的角色如何拿著凶器殺害自己的同儕,有清楚並明顯的「將頭顱切開」、
「亂槍掃射頭部並清楚畫出頭上出現彈孔」以及「鋼丁穿過太陽穴」等,就在
我對展現內容感到驚訝,並私自判定這應該就是逾越限制級的尺度時,該專家
竟說此乃限制級,而所謂的逾越限制級,則是接下來要在秀出的畫面──同樣
是《大逃殺》中的情節,這一次,是父親與女兒的亂倫性交畫面,有清楚的口
交、引誘的橋段。

誰來告訴我,為什麼頭被切開(還可以清楚看到內容物)是限制級,而看起來畫
面衝擊力還比較緩和的亂倫是逾越限制級?這兩者可以這樣比較嗎?被當作逾
越限制級的部分,是因為清楚看見性器官的關係,還是因為它的題材是亂倫?

接下來寫真集的部分更可笑──不過判定的基準倒是比較明確,女性的部分三
點全漏但腳沒有張開是限制級,只要一張開讓他看到第四點(是指陰道?)就是
逾越限制級;男性的部分更簡單,只要看到勃起的陰莖,那麼它就是逾越限制
級了。

誰來告訴我為什麼勃起比殺人畫面還來的嚴重啊?

最後是小說部分,更是草草了事。限制級就舉出恐怖電影《咒怨》的小說版,
不知道為什麼很詳細的跟我們解說了故事內容之後,就判定它是限制級──似
乎是覺得我都講得那麼恐怖殘暴了,你們應該可以知道我為什麼判它為限制級吧
──這位先生,我們不能凡事憑感覺啊,我的感覺跟你一定不一樣啊……

至於逾越限制級的部分,舉出一看封面和題目就知道是日本翻譯色情小說《相姦
之家》,然後又開始為大家講解故事內容(他倒是看的很仔細啊…-__-),總之是
個以排列組合方式夫妻子女相互亂倫的詭異色情小說,最後在落下一句這就是逾
越限制級……搞了半天,原來先生你的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原來就是亂倫嗎?那麼
,比照漫畫的標準的話,如果小說裡面出現勃起的陰莖,那麼也一樣是逾越限制
級囉?

之後綜合討論的時間,根本就是個你追我逃的低級對話,此人從不正面回答大家
的疑慮,要他訂下明顯的規則讓大家有法可循他就說不能戕害人民的創作自由;
要他出面幫忙租書店篩選是否逾越限制級的書,並架設網站將個地租書店自行評
判是否屬於限制級的書單建立資料庫,他就說他只是民間單位辦不到也擔不起事
後被質疑分類標準的責任;問他出版社的分級如果跟執法單位不同要怎麼辦?他
說這就是大家都被出版社陷害了,你們會被抓被懲罰完全是因為出版社欺騙你們
,所以你們要給出版社壓力讓他們自律……被逼問得急了,還冒出你們會被抓一
定都是家長受不了跑去檢舉,我們會這樣做也都是家長抗議的壓力……將一切又
都推給了飄邈沒有實際組織的「家長」。

但是分級的界線、解決的方式、直到會議結束,他從來沒有任何具體有可行性的
說明。

這就是說明會的真實面目。可恥的是,他們連好好說明「清楚」都辦不到。
最後弄得不歡而散,還有臉讓司儀說出「圓滿結束」四個字。

下一場說明會據說會辦在桃園,有興趣的人,不妨打聽一下消息,到說明會場去
給那些傢伙難看一下。真的是不聽不知道,越聽越離譜。

事後聽了不少有關該評議會的傢伙自行在販售限制級書結果負債八卦,怕涉及毀
謗,也就不細談了。
但對於他在會議之中好幾次在人家提出壹週刊之不妥之處的報導之後,用新聞自
由圓過去。甚至讚揚壹週刊其實是已經算蠻自律的「好雜誌」的時候,我就不禁
為台灣的出版界居然被這樣的人箝制著開始感到悲哀起來。

本文歡迎多多轉載,不須授權,讓大家都能知道所謂的評議會、所謂的說明會的
真面目!

[ 本文最後由 武藤聖 於 06-8-25 09:2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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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La conception est mon bonheur.

回覆: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

頗有趣的情報,大家可以看看。:)
 
聖心的布洛狗:http://www.wretch.cc/blog/imc
樂食心生活:http://kazemings.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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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在我們公司裡也引起不小的討論了...

這樣一堆日本TV公開放映的動畫在台灣都會變成限制級的啊orz orz orz

果然是大有為的政府,好一個借刀殺人來箝制出版自由...
 
尋衣
2003 NBA All-Star Game WEST 21 Kevin Garn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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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 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
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第三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四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六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八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九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第十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
四、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十二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十三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導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形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十四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爭議性之問題,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保護級。

第十五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遍級。

第十六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第十七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第十八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第十九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設置專區、專櫃陳列限制級錄影節目帶。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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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芳野 雪彥]這件事在我們公司裡也引起不小的討論了...

這樣一堆日本TV公開放映的動畫在台灣都會變成限制級的啊orz orz orz

果然是大有為的政府,好一個借刀殺人來箝制出版自由...[/QUOTE]

我現在要來反駁自己說的話(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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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法令雖然規定不盡完美,但是立意是好的,而且內容原則上沒有錯誤之處

只是在於審定標準方面應該是要更加詳細些,這種寫法只能依主觀認定,而且有讓人無限上綱的空間,我想大部分的人反對是在反這個

不過話又說回來,這條法規是要求出版社出版自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出版品必須送審,除非出版社自己也不知道要怎麼分的時候才送中華民國出版評議基金會審,這個基金會的主要成員包含心理學教授,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學教授,以及退休的校長,最重要的人叫范萬楠,他是誰?國內最大漫畫出版社老闆,我想各位應該明白了吧?該禁的會禁,沒必要禁的東西也不會有什麼大動作的

我想之前鬧很大的長鴻BR事件,其實只要在書上標上一塊十八禁標籤就沒事了
因為長鴻沒標->死小孩拿去看被沒收->學校跟家長就怪罪出版社沒做好保護->出版社倒楣
如果長鴻有標->死小孩拿去看被沒收->學校跟家長就得怪死小孩自己跑去看禁書

當然這是將事情簡化的想法,不管出版社標不標,媒體一定還是會藉機炒作,但是至少在道德責任跟法律責任上出版社的麻煩可以減少很多,長遠來說是好的

更何況現在社會的主流是保守思想,又是選舉期間立委什麼話都敢說,真的把事情鬧大了反而會造成反動,到時候只要是漫畫就全都禁,那才叫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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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聖心之風]頗有趣的情報,大家可以看看。:)[/QUOTE]

聖心聖心,我在等你的看法與意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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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則上是贊成分級制度的,可是我反對那個法規的寫法跟實行辦法

電影也有分級制度,而且還必須送到新聞局去審理,由新聞局決定該分在哪一級;現在出版品分級是由出版社自行決定的,無須送審,出版社不知道該分在哪一級的才送交(前略)評議基金會去審;如果出版社分級後出了問題,則交付法院由法官會同各界專家來進行評定

今天大部分的人反對理由大致上可歸納出下列幾點:
1.出版社(租售店)為了避免麻煩,乾脆所有書都列為十八禁
2.如果出版社自行分級出了問題,送審或是上法院都是時間金錢的損失,甚至有可能背上妨害風化的嚴重罪名,所以有人怕出版社乾脆有爭議的就通通不出
3.租售店要分出專區或專櫃有實行上的困難,而且有些死小孩就是會跟店員凹著要看禁書,不讓他看他就去找別家讓他看的店,反而流失客源
4.警察的能力不足,在檢查書店及出租店的時候可能會不分青紅皂白
5.此項法令的施行時間讓人有搶攻保守選票的嫌疑
6.覺得分級制度是箝制思想及出版自由,是在搞白色恐怖,所以應該全面廢止
7.條文規定的不清楚,有無限上綱的可能(與1.是呼應的)
8.有逾越限制級的存在,這類書籍禁止出版販售

我一點一點來談
1.目前實際上沒有出版社這樣做,部分租售店這樣做確實是怕惹禍上身,(略)評議基金會的名單在十二月底定出來前會有一段空窗期,對於這點我也是感到不滿,相關細目尚未處理完整就貿然施行法令,這點令人不敢茍同
2.這點我也可以認同,但是所謂有爭議的出版品如BR,長鴻在回收後加上十八禁標籤還是可以出的,雖然有逾越限制級的爭議在,但是這點可以會同各界人士解決,我是力主希望要廢除逾越限制級的相關規定
3.死小孩的教育問題是家長要負責的,而且其實我不太贊成出租店的存在,牽涉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死小孩犯錯是不用負太多責任的,而且可以把問題推到出版品上頭,然後還真的會有人模仿一些有的沒有的劇情,所以把一些圖書的適合閱讀年齡挪到他們可以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對大家都有好處
4.這方面依據兒福法第九條第八項是由新聞局來主管,新聞局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則是依兒福法的第27條第三項規定訂定,那麼主管機關是新聞局,而非內政部,警察除非有法院授權是不能隨便插手的;刑法二三五條關係到何謂妨害風化的問題,那條真的定的超爛,我不否認
5.這點我也覺得是這樣 orz 法令的相關規範都還不完整就急著推出,去死吧
6.認同這點的人,我請你趕快去要求電影分級制度也要廢除,另外A片可以全部正版代理發行且可以賣給青少年
7.8.這兩點就是我反對的最重要原因啊...

另外引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新聞稿」部分內容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雖然新聞稿不具法律效力,只能當作法令實行時的參考依據,但是這點我想可以免除很多人的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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