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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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男子因為公然在公園裡“打手槍”,被檢察官以“公然猥褻”的罪名起訴,結果卻遭到法官駁回,原因是:

一、檢察官未附上該男子的犯罪工具。

二、檢察官起訴時引用的法條錯誤,應該引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來起訴才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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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讓我想到幾年前的『吹喇叭』事件...
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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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他走私槍械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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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有一把  因該不算走私吧    樓上的大大
 
很久沒有上論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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