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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華盛頓條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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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歌劇院幽靈 轉載自《戰爭的藝術》二戰論壇





1922年華盛頓條約 (限制海軍軍備力量條約)

美利堅合眾國,大英帝國,法國,意大利,日本

為促進世界和平,為減少軍備負擔;
我們決心,為達到此一目的,簽訂條約限制各自的海軍軍備,並任命各自的全權代表:

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查爾斯·E·休斯,美國國務卿
亨利·卡博特·洛奇
奧斯卡·W·安德伍德
伊萊休·路特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

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英屬海外領地國王、印度皇帝陛下:
阿瑟·詹姆斯·巴爾福勳爵閣下,帝國樞密院院長
李·法勒姆男爵閣下,海軍大臣
奧克蘭·坎貝爾·傑茨閣下,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

以及
加拿大海外領地:
羅伯特·萊爾德·鮑登閣下
澳大利亞聯邦:
喬治·福斯特·皮爾斯議員閣下,本土及海外領地部大臣
新西蘭海外領地:
約翰·威廉·薩爾門閣下,
新西蘭最高法院法官
南非聯邦:
阿瑟·詹姆斯·巴爾福勳爵閣下
印度:
瓦靈曼·桑卡拉納亞納·斯林瓦薩·薩斯特裡閣下,印度樞密院閣員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
阿爾貝·薩勞先生,代理殖民部部長
儒勒·J·約瑟蘭,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大十字榮譽勳章獲得者

意大利國王陛下:
卡洛·山澤閣下,意大利王國參議員
維托裡奧·羅蘭迪·裡希閣下,意大利王國參議員,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
路易吉·阿爾伯蒂尼閣下,意大利王國參議員

日本天皇陛下:
加籐友三郎男爵,海軍大臣,大勳位,正一位。
幣原喜重郎男爵,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勳一位,正三位
植原正直,外務省副相,勳二位,正三位。


經過互相磋商及溝通,出於善意和負責的良好意願,達成以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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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限制海軍軍備總則

第一條
簽訂條約的各國同意將本國的海軍軍備限定在本條約規定的範圍內。

第二條
簽約各國可以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一部分規定的內容保持各自現有的主力艦。本條約開始生效後,未規定予以保留的簽約各國的主力艦,無論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作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補充規定,美國可以建成並保留兩艘目前正在建造當中的西弗吉尼亞級戰列艦。這兩艘軍艦完工後,北達科它號和特拉華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大英帝國可以新建兩艘排水量不超過35000噸(35560公噸)的主力艦。在此二艦建成後,朱庇特號、喬治五世號、阿賈克斯號、百人隊長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簽約各國需放棄各自的主力艦建造計劃,不能建造或獲得新的主力艦,第二條中特別規定的,在總噸位水平內替換原有軍艦的情況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換掉的主力艦,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規定方法予以廢棄。

第四條
簽約各國的主力艦噸位,不能超過本條索規定的水平: 美國,525,000噸 (533,400 公噸);大英帝國,525,000噸(533,400公噸);法蘭西,175,000噸 (177,800 公噸);意大利,175,000噸 (177,800 公噸);日本,315,000 噸(320,040 公噸)。

第五條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他簽約國建造超過35000噸(35560公噸)的主力艦。

第六條
簽約國的主力艦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吋(406毫米)。

第七條
各簽約國的航空母艦噸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美國, 135,000 噸 (137,160 公噸);英國,135,000噸(137,160 公噸tons); 法國,60,000噸 (60,960 公噸);意大利,60,000噸 (60,960公噸);日本,81,000噸(82,296公噸)。

第八條
航空母艦改裝必須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到1921年12月12日之前建成及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艦,可以在本條約規定的噸位限制內進行替換,與其艦齡無關。

第九條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他簽約國建造超過27000噸(27432公噸)的航空母艦。
但是,各簽約國可以在不超出條約規定之航空母艦總噸位水平的情況下,建造兩艘不超過 33,000 噸 (33,528公噸) 標準的航空母艦。根據此原則,簽約各國可以從本國經濟角度考慮,將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必須廢棄的軍艦,無論已經建成還是正在建造,改造成航空母艦。數量為兩艘。對於噸位超過27000噸(27432公噸)的航空母艦,結合本章第十條的要求,其所載艦炮的數量,如果艦炮口徑超過6英吋(152毫米),那麼所有艦炮的總數(防空火炮和口徑不超過5英吋(127毫米)的艦炮除外),不能超過8門

第十條
各簽約國的航空母艦不得裝備口徑超過8英吋(203毫米)的艦炮。在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以外,如果艦炮口徑超過6英吋(152毫米),那麼所有艦炮的總數(防空火炮和口徑不超過5英吋(127毫米)的艦炮除外),不能超過10門。 或者,如果該航空母艦未搭載口徑超過6英吋(152毫米)的艦炮,則其艦炮數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況下,防空火炮和口徑不超過5英吋(127毫米)的艦炮的數量不做限制。

第十一條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他簽約國建造超過10000噸(10160公噸)的作戰艦艇,主力艦和航空母艦除外。不以作戰為特定用途、在和平時期也不為政府以作戰為目的而控制、掌管的艦船,戰時臨時僱傭或進行軍隊運送 和其他類似非戰鬥用途的艦船,不受此條約限制。

第十二條
簽約各國在此條約生效之後建造的戰鬥艦艇,除主力艦外,不得裝備口徑超過8英吋(203毫米)的艦炮。

第十三條
除本章第九條規定的軍艦外,本條約指名規定廢棄的主力艦,不得改裝為其他形式的作戰艦船。

第十四條
各簽約國的商船不得預留可將其改裝為作戰艦船的空間和設計,除了加固甲板或預留裝備6英吋(152毫米)以下艦炮的空間。

第十五條
簽約各國為本條約簽約國以外的國家建造的艦船,其規格不得超過本條約對其同級別艦隻所做之火力、噸位的限制規定。為非簽約國建造的航空母艦不能超過27000噸(27432公噸)。

第十六條
如果非簽約國的作戰軍艦由本條約簽約國代為建造,則承建國有責任通知本條約其他簽約國有關簽訂合同、鋪放龍骨的時間;並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4)和(5)節 ,告知其他細節。

第十七條
本條約某一簽約國處於戰爭狀態的情況時,該國為其他國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軍艦,不得被徵用為己方的作戰艦船使用。

第十八條
簽約各國保證,不贈送、出賣或以其他形式將本國戰艦移交給外國海軍,如果該艦被移交之後將有可能被作為作戰力量使用的話。 第十九條
美國,英國和日本同意在下文提到的各自領地上之海軍軍事基地和設防區域裡,本條約簽約時的現狀:
(1) 美國現在和以後可能擁有的太平洋海島,除了 (a) 美國本土、阿拉斯加和巴拿馬運河區的近海島嶼,不包括阿留申群島,和(b) 夏威夷群島;
(2) 香港以及英國現在和以後可能擁有的,東經110度以東的太平洋海島,除了 (a)加拿大近海島嶼, (b) 澳大利亞聯邦及其屬地,以及 (c)新西蘭;
(3)日本擁有的太平洋島嶼,即:千島群島,小笠原群島群島,南鳥島,琉球群島,台灣和佩斯卡多列爾群島, 太平洋日本委任統治領地,以及日本以後可能擁有的太平洋島嶼。
上文所規定的地域,不得建設新的設防工事和海軍基地;不得擴建、增強上述地區的軍事設施和海軍維護修理設施,上述地區的岸防工事不得增加或擴建。本限制不包括以上地區軍備武器的正常更換以及和平時期海軍和其他軍用設施的日常維護修理。

第二十條
本條約第二章第四部分規定的噸位限制、艦船替換規則,使用於各簽約方所有的軍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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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條約的執行規則 術語解釋

第一部分 簽約國各自保留的主力艦

依照本條約第一章第二條,本條約簽約國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艦名單如下。

美國海軍 艦名/噸位

馬裡蘭 32,600
加利福尼亞 32,300
田納西 32,300
愛達荷 32,000
新墨西哥 32,000
密西西比 32,000
亞利桑那 31,400
賓夕法尼亞 31,400
俄克拉荷馬 27,500
內華達 27,500
紐約 27,000
得克薩斯 27,000
阿肯色 26,000
懷俄明 26,000
佛羅里達 21,825
猶它 21,825
北達科它 20,000
特拉華 20,000
_______
總噸位 500,650

西弗吉尼亞級的另外兩艘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北達科它號和特拉華號解體,美國海軍的總噸位將為 525,85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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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海軍 艦名/噸位
君權 25,750
皇家橡樹 25,750
復仇 25,750
決心 25,750
拉米裡 25,750
馬來亞 27,500
勇士 27,500
巴勒姆 27,500
伊麗莎白女王 27,500
厭戰 27,500
本鮑 25,000
印度皇帝 25,000
鐵公爵 25,000
馬爾巴羅 25,000
胡德 41,200
聲望 26,500
反擊 26,500
虎 28,500
朱庇特 22,500
喬治五世 23,000
阿賈克斯 23,000
百人隊長 23,000
_______
總噸位 580,450

兩艘新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朱庇特號、喬治五世號、阿賈克斯號和百人隊長號解體,英國海軍的總噸位將為 558,95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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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海軍 艦名/噸位 (公噸)
布列塔尼 23,500
洛林 23,500
普羅旺斯 23,500
巴黎 23,500
法蘭西 23,500
讓巴爾 23,500
孤拔 23,500
康多塞 18,890
狄德羅 18,890
伏爾泰 18,890
_______
總噸位 221,170

根據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法國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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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海軍 艦名/噸位(公噸)
安德列亞·多里亞 22,700
杜裡奧 22,700
加富爾伯爵 22,500
儒略·愷撒 22,500
達芬奇 22,500
但丁 19,500
羅馬 12,600
那不勒斯 12,600
維多里奧·埃曼紐爾12,600
埃琳娜女王 12,600
_______
總噸位 182,800

根據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意大利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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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軍 艦名/噸位
陸奧 33,800
長門 33,800
日向 31,260
伊勢 31,260
山城 30,600
扶桑 30,600
霧島 27,500
榛名 27,500
比叡 27,500
金剛 27,500
_______
總噸位 3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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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戰艦解體規則

以下關於軍艦解體規則的說明,適用於本條約第一章第二條和第三條所規定的戰艦。

I. 戰艦解體必須達到再也不能參加作戰用途的程度。

II. 軍艦廢棄可以按以下規則進行:
(a) 永久性的沉沒;
(b) 徹底解體,包括拆除所有的機器、鍋爐、裝甲、以及甲板、艦側、艦底所有的外側舷板;
(c)僅僅作為靶艦適用。在此情況中,如果有必要將其改裝為可移動的靶艦,第III段的所有條款,除第 (6)小段和第(7)小段外, 必須得到遵守。簽約國只能一次保持擁有一艘這樣的靶艦。
(d) 根據本條約在1931年以後必須拆毀的主力艦,法國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兩艘,作為航海練習艦,為槍炮、魚雷等學校使用。法國可保留的為讓·巴爾級,意大利可保留的為但丁號和一艘愷撒級戰列艦。將這些軍艦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國和意大利保證拆除上述艦隻的指揮塔,並且保證在戰爭中不使用這些艦隻。

III.
(a) 除包含在第一章第九條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內的主力艦外,當一艘主力艦已被決定進行解體工作時,解體的第一步驟應立刻付諸實行。其目的主要在於使該艦不能再被用於戰鬥目的。
(b) 一艘軍艦在解體或廢棄時,應該將下述設施移去並安置於岸上、或將其摧毀,以使其不再可以用於未來的戰鬥任務: (1) 所有的艦炮、固定槍械、火控和指揮塔樓,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轉動部分;(2) 所有的船用水電設備和機械; (3) 所有的火控儀器和測距儀、速測儀; (4) 所有的彈藥、炸藥和水雷;(5)所有的魚雷,魚雷戰鬥部和發射管; (6) 所有的無線電報裝置;(7)駕駛指揮塔和所有的舷側裝甲,所有的推進機器,和 (8) 所有用於彈射、回收飛行裝置的設備。

IV. 艦船解體工作開始實施的時間:
(a)根據本章第II 款第一節規定方法廢棄的艦船,按照第III 規定廢除其作戰能力的相關工作,需在本條約生效後六個月之內完成,而艦體的廢棄工作需在條約生效後十八個月內完成。
(b) 根據第II 款第二、三節規定需拆毀的艦船,以及根據第III款需解除武裝的艦船,其根據本部分第III款所規定的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完工後立即開始,不遲於此日期開始後六 個月內完成。其根據本部分第II款所規定的解體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不遲於完工後十八個月的期限內完成。如果其替換艦船的建造工程發生耽擱,則其根據本部分第III款所規定的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鋪放龍骨後四年之內開始動工,並在此工程開始後六個月之內完成。其根據本部分第II款所規定的解體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開工後十八個月的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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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艦船的替換工作

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的替換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節和第二節的時間表進行。 第 一節 替換規則

(a)主力艦和航空母艦在其服役20年後,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條或本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之外,將由新的同型艦船替換。替換艦船的規模不得超過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條或本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之外,其鋪放龍骨的時間,不得早於被替換的艦船建成後的第十七年。主力艦和航空母艦,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節之時間表規定的之外,在1921年12月12日之後十年內不得開工建造。

(b) 各簽約國有義務迅速、及時地向本條約其他簽約國通報以下內容: (1) 將要被新建艦船替換的主力艦或航空母艦的艦名;

(2) 政府批准建造替換艦船的日期;(3) 替換艦船龍骨鋪放的時間;(4) 即將開工的艦船的標準排水量(噸和公噸),以及其主要技術規格,尺寸,即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5) 新建艦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時的標準排水量(噸和公噸)及其主要技術規格,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

(c) 各簽約國在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發生意外事故而損失時,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換艦船,需要遵從本條約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七條以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該國的艦船替換計劃可依此時間而提前順移。

(d) 任何依條約規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艦和航空母艦不得進行重建或其他大規模改裝。為防禦潛艇和飛機攻擊而進行的改裝例外,並且需遵從下述規則:簽約國的艦船可以加裝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單艘艦船排水量不得超過 3,000 噸 (3,048 公噸) 。舷側裝甲、主炮的口徑、數量和型號不得進行改動,以下情況除外:(1) 法國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艦和航空母艦噸位在限制水平之內,因此其加裝放雷艙段、裝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徑的工作可以進行。但是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吋(406毫米);(2) 英國海軍可以完成聲望號戰列巡洋艦已經開工但被暫時擱置的裝甲加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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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主力艦的解體和替換


美國

條約簽訂後應立即解體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艦及其艦齡:
緬因(20),密蘇里(20),弗吉尼亞(17),內布拉斯加 (17)佐治亞 (17)新澤西 (17),羅德島(17)康涅狄格(17),路易斯安那(17),佛蒙特(16),堪薩斯 (16),明尼蘇達(16),新罕布什爾 (15),南卡羅來納(13),密歇根 (13),華盛頓(0),南達科它 (0),印第安那(0),蒙大拿 (0),北卡羅來納 (0),衣阿華 (0),馬薩諸塞 (0),列剋星頓(0),憲法(0),星座 (0),薩拉托加 (0),突擊者 (0),合眾國(0)


年度替換計劃(括號內為保存的主力艦數,前日德蘭型/後日德蘭型)
1922:A, B完工;特拉華(12)和北達科它(12)解體。 (15/3)
1923:(15 / 3)
1924:(15 / 3)
1925:(15 / 3)
1926:(15 / 3)
1927:(15 / 3)
1928:(15 / 3)
1929:(15 / 3)
1930:(15 / 3)
1931:C, D開工;(15 / 3)
1932:E, F開工;(15 / 3)
1933:G開工;(15 / 3)
1934:H, I開工;C, D竣工;佛羅里達(23),猶它 (23), 懷俄明(22)解體;(12 / 5)
1935:J開工;E, F竣工;阿肯色(23), 得克薩斯(21), 紐約(21)解體;(9 / 7)
1936:K, L開工;G竣工;內華達 (20), 俄克拉荷馬(20)解體;(7 / 8)
1937: M開工;H, I竣工;亞利桑那 (21), 賓夕法尼亞(21)解體;(5 / 10)
1938:N, O開工;J竣工;密西西比(21)解體;(4 / 11)
1939:P, Q開工;K, L竣工;新墨西哥(21),愛達荷(20)解體;(2 / 13)
1940:M開工;田納西(20)解體(1 / 14)
1941:N, O竣工;加利福尼亞(20),馬裡蘭 (20)解體;(0 / 15)
1942:P, Q竣工;2艘西弗吉尼亞級解體;(0 / 15)

1. 美國海軍可以在按照第二部分III. (b)的要求,在改造後保留俄勒岡號和伊利諾伊號做非戰鬥用途使用。
2. A、B艦為兩艘西弗吉尼亞級戰艦。(譯者註:西弗吉尼亞級即後來的科羅拉多級)
註:A、B、C、D……為作為替換的35000噸級戰列艦的建造計劃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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