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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數位男女

用外掛犯不犯法 由檢察官向你說明白

「電腦犯罪專章」參考依據
一手催生「電腦犯罪專章」的 葉奇鑫 表示,當初在編法時正好是2001年
「歐洲網路犯罪公約」通過之際。由於「歐洲網路犯罪公約」是世界第一
套針對網路犯罪所規範的條文公約,並且就像是一套標準,讓各國可遵循
其標準,再依不同需求與法令做出適當的規範與處罰,因此他也在參照
與比較下擬出最適合台灣的「刑法增定第三十六章--電腦犯罪專章」。

新興科技犯罪時代來臨
就91年度而言,光是被移送法辦的虛擬寶物竊盜案件有1300多起,較90年
度移送的100餘件,成長超過10倍;而目前各縣市也都備有「電腦犯罪組」
隨時待命。另外據統計得知越是「都會化」的城市,線上犯罪機率越高,
目前案例最多的是台北縣市,平均每位員警手上有九個案子待處理
中。

葉奇鑫 指出目前線上犯罪年齡大致在15~25歲之間,其平均學歷為大專
院校,可屬智慧犯罪。而日前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報告也顯示,其移送案件
嫌犯有93.8%是25歲以下的青少年玩家,被害人也有78%是25歲以下的青少
年玩家,由此可知電腦犯罪不但成長快速,同時也將傾向年輕化趨勢。

虛擬遊戲世界 依舊有法可循
過去OLG出現盜寶、竊取他人帳號密碼以及駭客入侵等等行為時,遊戲犯罪
仍歸納至傳統之竊盜、詐欺、強盜等既有犯罪種類,但就以刑法懲治是否
適合?這問題就 葉奇鑫 來看對玩家來說似乎太過嚴重了,大部分的受害
者其實只想討回自己的寶物而已!

目前在線上遊戲最普遍出現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使用「外掛」,另一種
則是使用「加速器」。

●使用「外掛」有罪嗎?

據 葉奇鑫 說明外掛模式可細分成四種,如下有:1.「複製寶物型外掛」
2.「複製寶物型外掛」3.「自動練功型外掛」4.「輔助型外掛」。前1.2兩類型
「複製寶物型外掛」「複製寶物型外掛」觸及「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罪」
無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種「自動練功型外掛」目前正處評估中,尚
未確定是否有觸法;最後一項「輔助型外掛」目前裁定沒有觸法?

●使用「加速器」有罪嗎?

玩家在遊戲中使用「機器人、加速器」,不但破壞遊戲的公平與平衡度外,
也會嚴重傷害遊戲廠商的信用與商譽,因此玩家使用「機器人、加速器」也
成為遊戲公司最為在乎的動作,並且嚴重取締及警告。

使用加速器究竟有沒有觸法?葉奇鑫 表示又可分為兩個層面,
究竟是使用者有罪,還是設計者有罪?而就他的分析來看,應
該兩者都沒有直接觸法。原因在於一個玩家使用加速器,並不會
直接干擾到遊戲伺服器,加上遊戲公司無法將一個玩家使用
加速器對伺服器的傷害量化且具體提出,所以在遊戲公司方面
可以予以個人停權,但還不能提出告訴。

再者,加速器的設計者有沒有觸法?也是留有待商榷的空間,
在刑法中如果行為屬於「非預期性」,那麼在法律上就只能歸屬
於「過失罪」,而過失罪就又得依刑法中的「過失法」辦理,
而經手的檢察官也必須舉證才行。舉例說明,加速器的設計者
當初只是為了自己方便,卻難以預計將有多少玩家會一起使用
,更難預期到因為多數人一起使用而危害到遊戲伺服器本身,
因此難以直接評斷是否有觸法。

遊戲公司需擔負社會責任
因為線上遊戲的竄紅與普及,線上遊戲所衍生出的犯罪行為比例也逐年增高
,現在雖然有「電腦犯罪專章」規範,但是各縣市的網路警察幾乎天天都忙
翻天,報案人數不勝其數,所以 葉奇鑫 也鼓勵遊戲公司成立法務小組為網
友初步排解問題,節省社會成本與人力資源,在獲利之餘,也能擔負起應有
的社會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電腦犯罪部分)對照表
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
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新增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
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新增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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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詳細喔!!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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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ˋ抓ˋ抓~ 把那些 給我盜帳號的 抓光光 給我死一死好了 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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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過~嗚嗚
也痛恨雄寳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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