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白曉燕?來看多年前謝長廷經手的鄧如雯殺夫案有多扯

首先先來詳述一下這個案件的始末
這個案件因為有陳水扁與謝長廷的經手,一定程度上被壓了下來,知名度並不是那麼的高
但我希望大家還是能好好的看一下

鄧如雯殺死丈夫林阿琪,他們兩個之間的關係要從鄧如雯之母說起。

鄧如雯之母平日以經營檳榔攤維生,林阿棋為其客戶,兩人相識並發生關係長達一年。

林阿棋因為林家么子,母親對其流於溺愛,加以少時受壞朋友影響,故與他人結夥作流氓,動輒逞兇鬥狠。而後被列入流氓名單而管訓二年。後來在家人勸告下經營葬儀社,同時任職於民主進步黨街頭運動部主任

由於男方個性暴躁且有殺人前科,鄧母欲分手,但是男方不肯而闖入鄧家,不僅砸毀傢具,甚至將鄧父吊起來毒打,鄧家報警處理,警方蒐證後將林男拘捕,未料旋即由時任民進黨中常委之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三人將其保釋。 「林男保釋之後更加肆無忌憚,多次前往鄧家鬧事,警察機關受民意代表施壓不願受理鄧家報案,之後林男變本加厲,竟拿硫酸潑灑鄧母,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

林男去醫院探望時,見當時年僅15歲的鄧如雯頗具姿色且年幼可欺,佯裝要送她回家,鄧女父母不敢拒絕,林男把鄧女帶回家後,即對當時尚在國中就讀的鄧女強制性交事後由民進黨籍律師謝長廷從中協調,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訴嫁給男方。(當時原名強姦罪之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無奈同意。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被迫與林阿棋結婚。

婚後六年林阿棋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造成鄧女離家多次,林竟找上鄧家並恐嚇要鄧女妹妹「妹代姊職」。而當林心情好時,會帶鄧女參加與朋友之聚會,並於朋友面前羞辱、調戲她。鄧如雯曾多次逃回娘家,但其丈夫追到娘家毆打岳父母、強暴其妹,鄧如雯的母親也是被林阿棋毀容的,然後抓回她繼續毒打,林阿棋甚至將一幼小子女丟到洗衣機裡攪,經鄧如雯哀求後才棄對其子女之虐而改對其施暴,並亦涉嫌對鄧如雯的妹妹強制性交,但當時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男方背後又有民代撐腰,法律無法給鄧有效保護。鄧如雯亦一度想向社會局求助,但友人告訴他公家不會受理這種事情,鄧如雯遂打消其念…鄧如雯殺夫案催生了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b]小依萍

這幾天的藍委踢館案,我只想問,作為一個立委,他去查詢未曾租用的一銀13樓,他錯了嗎?
(一銀的說法,是在新聞鬧開之後才變成13樓亦有合法租用)
你要說為啥他們敢跑到對方的陣營去?
事實上前幾天,民進黨也是帶了一堆人去馬蕭總部,但是馬蕭總部從上到下是完完全全的以禮相待
兩方都到對手陣營去,為什麼待遇如此不同?

綠營指控說費鴻泰等人踹門,揍人,甚至放爆裂物
但是當時錄影帶的狀況卻是,藍軍立委被困在電梯裡,連跨出電梯都不能夠了,他們怎麼踹門?怎麼揍人?怎麼放爆裂物?
莫非費鴻泰等人已修煉出佛山無影腳,還是影分身之術?
民進黨抓住這一點,痛加狠批!

在隨之而來的暴民事件中,他們公然的唆使群眾暴動襲警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政黨?
大家以後抓到小偷,都可以當場打死,不用送到警察局了!
要是警察來制止你,你也可以打警察砸警車,因為這是謝大律師教給我們的美國法律!
我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無論你承不承認)
但為啥要用美國的法律來判斷中華民國的狀況?
美國可以當場格殺,中華民國可以嗎?
美國開放槍械,中華民國有嗎?
那群立委是手上拿了衝鋒槍還是手榴彈,有危險到需要謝長廷透過電視說什麼就地正法?

民進黨一直批評國民黨鴨霸
但這個鴨霸的國民黨,用最低的姿態道歉,把四個立委停權一年,費鴻泰也退黨了
我只想問大家,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民進黨身上
民進黨會道歉嗎?會停權嗎?會退黨嗎?
到底是誰更鴨霸?到底是誰更謙卑?

謝長廷不斷的說和解共生
但是他還是不斷的追著馬英九及其家人打,此為和解共生?
我不想評斷謝長廷這個人
但就我以上所述的這個鄧如雯殺夫案,我深深的對謝長廷感到寒心
做律師做到這樣,你有什麼臉面再說正義兩個字?

我真想問你,如果按照你的標準
如果我早生幾十年(那時強姦告訴乃論),如果我是一個流氓,如果我是民進黨的街頭運動部主任
如果我把你吊起來毒打,再拿硫酸把你老婆毀容弄瞎,最後再強姦你年僅15歲的女兒
謝長廷大律師,你要不要也把你的女兒嫁給我來息事寧人?[/b]

[ 本文最後由 小依萍 於 08-3-14 05:08 PM 編輯 ]

又是一篇藍營寫給自己的自爽文………

鄧如雯殺夫案,在台灣的司法史上,是一件重要的里程碑,因為它的關係此案後,才有家暴法的產生……
詳情可以參閱 http://www.wretch.cc/blog/tw9990&article_id=3453628

此文的疑點有多少?
wiki之前就在吵架了~麻煩貼文者多做些功課在貼上來~
http://www.comefromchina.com/wiki/?title=Talk:%E9%84%A7%E5%A6%82%E9%9B%AF%E6%AE%BA%E5%A4%AB%E6%A1%88

疑點 1. 「同時任職於民主進步黨街頭運動部主任」,引用資料出自哪裡?(台灣)民進黨沒有街頭運動部
,此可由(台灣)民進黨黨部組織查得。

疑點 2. 「未料旋即由時任民進黨中常委之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三人將其保釋。」,引用資料出自哪
裡?此三人啥時任中常委?

疑點 3. 「警察機關受時任民進黨籍民意代表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施壓而不願受理鄧家報案」,引用
資料出自哪裡?此三人有施壓?

疑點 4. 「事後由民進黨籍律師謝長廷從中協調,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訴」,引用資
料出自哪裡?此人有從中協調?

答案也都找好了……

第一點,街頭運動部應更正為雙和聯誼會活動組組長,引用資料為聯合報,1991/04/03,第七版,
〈第三波迅雷行動 24名流氓到案�經營葬儀社被指霸占醫院太平間 民進黨雙和聯誼會組長林阿棋被
押 聲稱遭誣陷〉。至此,本句才能完全符合可驗證性方針。

第二點,雖有人聲稱資料可能來自於電視節目,但目前未能查證,應該改寫。

第三點,由婦女新知基金會網站刊載的案例中顯示,至少已得知為對警方受理案件態度給予某種影
響的是時任民進黨雙和聯誼會的會長吳某,以及當時的板橋市長吳清池。這應該做修正。

第四點,以現狀來看,應該不會有人認為在條目中陳述謝長廷為林阿棋的案子從中做協調不是負面
資料,故應遵守生者傳記方針,立即自該條目移除。

[ 本文最後由 Ahorn 於 08-3-14 08:25 PM 編輯 ]

關於鄧如雯殺夫案的資料,茶某上GOOGLE搜尋,呈現的都是關於這篇文章的全部記載,也就是透過網友互相轉載,而在標題上針對謝長廷人格與法律瑕疵的攻擊文章。因為茶某查不到原始資料,所以無法知道關於這篇記載的始末是否有所偏頗,所以茶某希望閣下提供當年的資料,例如︰結案報告書、報章雜誌的網路資料。

至於藍營至維新總部踢館的部份,我想閣下不會認為立法委員可以任意妄為吧?今天維新總部是長昌陣營的選戰核心,而謝長廷與蘇貞昌並不是行政官員,如果藍營認為綠營於租屋問題上有瑕疵,為什麼不去申請司法機關調查,而越過職權使用檢察官之權力?就算檢察官要進行調查,也必須擁有「搜索票」才能行使職權,而且還需要警察陪同。

請問這次的踢館事件,有任何的檢察官、警察擁有「搜索票」陪同立委進行調查嗎?請問有嗎?立法偉遠有權力質詢非政府官員嗎?

刑法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閣下可由這個法令,瞭解立法委員的職權)

這幾位立委的行為完全不合乎法令,根本上確立了私闖建築物的行為,而綠營租用的第十三樓,為綠營不開放參觀的空間,請問這幾位立委有接受到許可嗎?還是只要是對方陣營的一切財產,吾等就有權力私自闖入調查?今天我懷疑對面女生宿舍有人沒繳住宿費,就能直接闖入宿舍一間間察看?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會因「水門案」下臺,今天這樣的踢管行為一點也不過份?試問房東把房子租給我,訂有租賃契約,房東可以狂稱是房屋所有權人,沒經我同意就帶人來踹開我家臥室,用懷疑當藉口就來搜嗎 ?

至於閣下所說,民進黨帶人前往馬蕭黨部的事件,是發生在2008年3月5日,而前往的人分別是民進黨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人,他們開記者會的地方是在馬蕭總部外的人行道上,既沒有私自闖入,也沒有擅自前往馬蕭總部不開放參觀的樓層,請問這與踢管事件而言,誰才是以「禮」相待。茶某藍綠的論壇到處跑,這種以「禮」相待的思維廣布在Blog、論壇,請問閣下有認真去看過徐加青事件的報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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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綠北市議員爆料 馬蕭總部違法變更使用 綠批馬知法犯法 斥郝護航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民進黨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人昨前往位於台北市愛國西路、中華路口的馬蕭台北市競選總部,指控總部大樓一、二樓的使用執照是做為機車停車空間,卻被馬英九陣營挪做競選辦公室,批評當過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知法犯法」,郝龍斌市府也刻意護航,將向監察院檢舉。

建管處:臨時變更符合規定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股長侯炳基對此表示,依照民國八十四年頒佈的「台北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原則」,馬蕭總部「臨時」變更停車場做為辦公室符合相關規定。

周威佑表示,按照北市候選人申建辦事處的規定,主要只針對在空地搭建鐵皮屋做為競選總部,或是在建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可依此法申建競選總部,已經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物,法令並未「特准」。周威佑說,馬蕭總部大樓是九十六年六月領得使用執照,執照登載一樓有二十點五三平方公尺機車停車空間,二樓有一百八十三點零四平方公尺機車停車空間,合計兩層樓有六十個機車位,卻被馬蕭隔間當辦公室。

徐佳青說,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北市府卻以行政命令凌駕建築法規,明顯是在護航。

徐佳青說,馬英九當過八年台北市長,總部在和該大樓簽約前,應先看過使用執照才簽約,卻「明知故犯」公然觸犯建築法規,北市府縱容開此惡例,等於變相鼓勵民眾作假,有樣學樣。侯炳基說,馬蕭總部有依規定於一月十二日提出該大樓臨時使用做為辦公室的申請,因為是臨時使用,期限到三月卅一日為止,由於只要有建築師「背書」即可核准,北市府當時並未辦理會勘。

中國時報 2008.03.05

選舉花招 馬蕭競選總部成箭靶
陳函謙/台北報導

綠營議員四日前往愛國西路中華路口的馬英九、蕭萬長台北市競選總部踢館,指國民黨將大樓機車停車空間租下作為競選辦公室使用,卻未依法提出用途變更。北市建管處回應表示,「競選總部」為臨時使用,不在建築法規範內,無法辦理用途變更,馬蕭總部一月即提出臨時申請使用,沒有違法問題

台北市議員周威佑、李建昌、徐佳青、黃向群等人昨上午前往馬蕭總部踢館,議員表示,馬蕭總部使用的一二樓,應為機車停車空間,馬英九拿來做為競選辦公室,明顯違反建築法規,要求台北市長郝龍斌「大義滅親」,立即拆除馬蕭總部的違法隔間及裝修,恢復成停車空間。

建管處表示,依據內政部建築法,所有建物使用分9大類、24小組,因競選總部為臨時用途,非常態性設施,未列入類組內。台北市政府在八十四年訂定「北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處理原則」,有兩類競選總部必須事先提出臨時使用申請,一是在空地裡搭蓋競選總部,避免被誤為違建而拆除;二是利用未完工使用的工地建築,因為安全措施特別重要。

建管處說,競選總部不屬任何類別,因此沒有申請「用途變更」的問題,即便提出申請,市府也無從核准或否決。馬蕭總部一月九日遞件申請臨時使用,檢附建築師簽證,消防設備師進行檢視,公共安全無虞,符合法規要求,一月十日到三月卅一日使用,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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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當時報導標題是用「選舉花招」。請仔細思考,意識形態是如何影響觀眾的情緒,同樣的事件可以被剝成對立的雙面探討,如果觀眾只看電視、只看網路,沒有經過大腦思考,最後也不過是淪為兩陣營搏選票的工具,但對於「好好而忘惡」的民眾,恐怕說再多也沒用。

至於綠營指控費鴻泰等人踹門,揍人,甚至放爆裂物這件事,踹門這點是綠營單方面宣稱,沒有證人與錄影,所以茶某抱持懷疑的態度,除非綠營提出證據,否則茶某不會輕易相信。

而揍人這件事,綠營指的是在媒體記者收到消息趕來採訪之前,所發生在維新總部十三樓的事件,同樣還是請綠營提出證據。

至於置放爆裂物?請問閣下是從哪位綠營發言人的口中道聽塗說的。以茶某的記憶,這句話是被刻意扭曲的,我在藍營論壇也時不時看到這種論點,但爆裂物一說,是指︰「如果今天闖進來的人是放爆裂物的怎麼辦?」,什麼時候可以被解釋成「費鴻泰放爆裂物。」有幾分理由講幾分話,就算同、反陣營的人也存在著理性的觀眾。


而閣下關於一銀租用的問題,今天一銀就已經出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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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謝總部十三樓 合法租用
〔記者藍鈞達、鄭琪芳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人質疑長昌競選總部使用未租用的一銀十三樓,進而強闖謝總部,引爆嚴重衝突。一銀昨晚表示,出租給謝長廷做為競選總部的辦公大樓,地上總共十三層,包括一至三樓、十三樓,目前謝陣營所使用的辦公室,均是合法出租並收取租金。


費鴻泰是昨天下午在立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聽說」長昌競選總部使用未租用的第一
銀行分行樓層,提議前往「突擊檢查」,國民黨立委羅明才、陳杰等人也一同前往,因此引爆衝突事件。


費鴻泰過去就曾多次質疑長昌競選總部租用一銀行舍,昨天質詢時,進一步要求第一金說明「出租哪幾樓」,第一金總經理黃獻全答覆「一到三樓」,但費表示,他聽說其他樓層也有在使用,提議前往突擊檢查。


昨天下午四點半,費鴻泰等前往長昌競選總部,
財政部長何志欽、國庫署長蘇樂明及黃獻全等人,也被要求陪同前往,隨後就發生衝突事件。


一銀發言人周伯蕉昨天說明表示,該房舍去年建造完成,但分行今年下半年才會開設,因此從去年十一月開始到今年三月共五個月,將房舍出租給
投資公司,賺取租金,後來才知道,出租的辦公室原來是做為謝陣營的競選總部。


周伯蕉表示,當時是對方主動接洽,才將房舍出租,對方每月按時繳付租金,對投資公司的使用方式無從置喙,但絕對沒有侵害股東權益;一銀是參考附近出租價格後,提出三百萬元的租金,將房舍租給美夢投資公司使用,而時間從去年十一月到今年三月共五個月,約定每月五日交租。周伯蕉強調,既然房舍放著,不如出租,還能賺取租金,這才是對股東權益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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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閣下是否能夠證明(一銀的說法,是在新聞鬧開之後才變成13樓亦有合法租用)?這幾位立委被困在電梯,是在他們動手之後發生的問題,維新總部的不開放參觀區域被私自闖入,難道不會遭到圍堵,以防對方跑掉嗎?

今天換做民進黨立委質疑馬蕭總務有瑕疵,就擅自闖入,直達不開放區域,沒有檢察官、沒有警察、沒有「搜索票」,沒有法定程序,請問這樣的行為,馬蕭總部的人會不會請民進黨立委好好坐下來喝杯茶,然後曉以大義、以禮相待呢?這個道理不證自明。

不管後續發生了什麼事,藍營立委既不是握有搜索票的執法人員,跑去對方競選總部,是誰先無理挑釁?又是誰違法入侵?不是很清楚嗎? 立委什麼時候有搜查權了?

而指稱綠營民眾是暴民,那閣下為何不說這幾位藍營立委作法失當,甚至是白目?那2004年發生的部份國民黨支持群眾衝撞行政機關的事件,就不是暴民?日前綠營民眾發放傳單遭到藍營婦女毆傷,這不是暴民?

這完全取決於一個人是否有足夠的氣度包容,今天這幾位立法委員不是在立院質詢,而是長驅直入、直搗對立鎮營的總部內部,請問誰是暴民?今日,若茶某得曉閣下住址,未經允許闖自闖入,可謂暴民?暴民!暴民!豈可偉哉?


「民進黨一直批評國民黨鴨霸,但這個鴨霸的國民黨,用最低的姿態道歉,把四個立委停權一年,費鴻泰也退黨了。我只想問大家,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民進黨身上,民進黨會道歉嗎?會停權嗎?會退黨嗎?到底是誰更鴨霸?到底是誰更謙卑?」------小依萍

最低調姿勢道歉?道歉本就是必要行為,現在閣下也因道歉行為,認同這幾位立法委員有錯。但為何在前述中,表達出藍營立委「與理合理、與法合法」的思維?前面說對,後面說錯,閣下邏輯,茶某不懂。

「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民進黨身上,……(略)」,請問閣下,您這話的意圖是要民進黨從事相同錯誤,然後看看會不會道歉吧?請問這是不是唆使犯罪?誰鴨霸?誰謙卑?這幾位立委的行為不叫做鴨霸?本該需要的道歉叫做謙卑?

這四位立委本身就該受到譴責與處罰,而最重要的重點在於,為什麼中國國民黨沒有能力約束這些立委的行言舉止,而要在事件發生後才從事補救工作?


這表現出中國國民黨對於立委的制約效力遠遠不夠,這要如何讓中間選民與民主進步黨支持者不產生對一黨獨大的負面嫌疑?

請不要因為政治立場而抹滅基本的道德與法律觀感,這種選擇性的「健忘」八年來層出不窮,藍綠的民眾對此熱衷的也不乏其人,如果冷靜處事的人能夠多起來,就不會造成現今的媒體亂象也不會造成政黨相鬥,如果每位人民都能抱持著不冷不熱的態度對待政治,那麼民主素養才有前進的可能。(感覺老調重談,毫無實際可能……)

[ 本文最後由 孔雀茶 於 08-3-14 09:02 PM 編輯 ]

立委並沒有搜索的權力,如果說有帶檢察官就算了,一群笨蛋直衝人家總部就是不對,雙方都一樣

還有,雙方不要再比爛了,我已經受夠"民進黨也…" “國民黨也…” 這種講法,既然知道人家這麼爛就不要學他

想辦法找一下書面資料吧

[ 本文最後由 玉日比 於 08-3-15 12:05 AM 編輯 ]

原文由 Ahorn 於 08-3-14 08:22 PM 發表 [原文]
又是一篇藍營寫給自己的自爽文………

鄧如雯殺夫案,在台灣的司法史上,是一件重要的里程碑,因為它的關係此案後,才有家暴法的產生……
詳情可以參閱 http://www.wretch.cc/blog/tw9990&article_id=3453628

此文的疑點有 …

今天我固然沒有引用資料,才讓你質疑是否是假? 但你同樣也沒有引用資料,可以駁回我所說的就不是真的! 我不能證明我所說他們的職位為真,同樣的,你也不能證明我所說他們的職位為假

你所說的聯合報 電視節目 婦女新知基金會,你敢說這就是當初確實的引用資料?

關鍵在於,今天不管林阿琪是聯誼會長還是街頭運動部長,他所做所為,根本就是不對
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有沒有當過中常委,這點我不敢確定

但謝長廷是此案律師則無庸置疑!

我本帖想探討的重點,不是當時誰誰誰有沒有做這個職位
而是謝長廷的那份邏輯!
為何他可以這樣泯滅良知!
被人強姦就叫被害者嫁給加害者,這是什麼心態?

一個律師是否可以可以把職業凌駕於道德的價值觀上?

同樣的事情(被毒打+老婆毀容+女兒被姦),如果發生在謝長廷身上,他又會怎樣去看待?
是否只因為是工作,就可以把是非善惡全部抹殺?

不是只要自己的工作成就,別人家的就死不完
將心比心,好嗎?
作律師,是為了正義,還是為了勝訴?

勝訴固然是律師要追求的,但在案件開始時可以拒絕受理
(如果是被指派,那只好另當別論)

為什麼明知是個壞人,還可以昧著良心去幫他?

那如果我是個律師,發生了鄧如雯殺夫案這種事
而我卻間接縱容了壞人
以後我的人生都會非常自責
我會懷疑所謂的價值觀,到底是不是正確?
哪有人能像謝長廷那樣,依舊口沬橫飛,啥事都當作沒發生過?

原文由 小依萍 於 08-3-15 02:38 AM 發表 [原文]

今天我固然沒有引用資料,才讓你質疑是否是假?
但你同樣也沒有引用資料,可以駁回我所說的就不是真的!
我不能證明我所說他們的職位為真,同樣的,你也不能證明我所說他們的職位為假

你所說的聯合報 電視節目 婦女新知基 …

在沒有證據之前,最好先不要多作推論,還是先找出原始資料吧

原文由 孔雀茶 於 08-3-14 08:52 PM 發表 [原文]
關於鄧如雯殺夫案的資料,茶某上GOOGLE搜尋,呈現的都是關於這篇文章的全部記載,也就是透過網友互相轉載,而在標題上針對謝長廷人格與法律瑕疵的攻擊文章。因為茶某查不到原始資料,所以無法知道關於這篇記載的始末是否有所偏 …

貼這麼冗長的帖
是想證明些什麼?

如果是立委職權部分,馬英九早已很明白的承認四名立委越權並就此再三道歉
懲處也做出來了
你還希望他怎麼樣?下跪?退選?自殺?

誠如你所言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但狀況卻在民進黨操作下,變成了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打死之。
這也未免太離譜了吧

假使是警衛保安
面對是非法侵入者或非法搜索者,所做的也只是把對方轟出大樓
而不是把對方打死在現場
再者,負責逮補的警察到了現場,民進黨願意讓警察把人逮捕走嗎?
再怎麼樣也沒必要襲警吧?

我最不滿的,就是綠營怎麼可以藉此說些毫無根據的話
那四個國民黨立委是火雲邪神嗎?
他們人在電梯,腳是怎樣踹到大門的?
而且他們根本沒進到13樓,都被人卡在電梯裡面
居然在這種情況下,還能夠放置爆裂物呀?

可能嗎?

再說,他們被幾百人重重包圍
自保尚且來不及,居然還能夠殺出重圍去揍謝欣霓,還把她嚇到昏倒?

這合於常理嗎?

謝欣霓該去拍電影了,片名是"那天,我遇到國民黨的四個火雲邪神"

刑法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而且,要是民進黨並沒有合法的租用13樓
法律上13樓就是空屋
房東帶著立委去看空屋,有錯?
還會構成什麼非法入侵嗎?
再說,那幾個立委根本沒進到13樓,他們都被困在電梯裡
但是,電梯嘛,好像叫作公眾空間,而不是什麼私人住宅吧?

我能不能坦白的請教
究竟是哪一個奇人住在電梯裡面?

另外,就算當真是立委之錯,照你所貼的法條,也只不過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嚴重到像謝長廷說的,可當場格殺?

我們現在到底是住在美國,還是住在中華民國?
我們現在到底是要遵守美國法律,還是中華民國法律?
謝長廷到底是要選美國總統,還是中華民國總統?

而且,照你的邏輯
馬蕭總部的以禮相待,還要歸功於民進黨的沒有亂闖?

呵,很可惜,國民黨馬蕭總部的所有樓層都是合法租用的
就算綠營人士闖進未公開的樓層,又能在雞蛋中挑出什麼骨頭?

今天之所以會爆發事件,就是因為一銀第13樓的租約有爭議才會引起的
現在一銀說被民進黨合法租用,那是事後才改口的
要不要請長昌總部把第13樓的合法租約公開,以昭公信?

這也算是給國民黨一個見光死嘛
民進黨為什麼不這樣做?

[ 本文最後由 小依萍 於 08-3-15 08:14 AM 編輯 ]

原文由 小依萍 於 08-3-15 07:54 AM 發表 [原文]

貼這麼冗長的帖
是想證明些什麼?

如果是立委職權部分,馬英九早已很明白的承認四名立委越權並就此再三道歉
懲處也做出來了
你還希望他怎麼樣?下跪?退選?自殺?

誠如你所言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

大家好好討論吧,沒必要為了選舉動肝火
小心版主的斬鑑刀啊

邏輯混亂不清,連生為一個公民的素養也需要重新建立……

法律上,都有一個無罪推論原則。換言之,證明一個人無罪,不需要拿出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才需要。

這是 p(犯罪證據) → q(犯罪) -q(無罪) → -p(無犯案證據) 最基本的概念,閣下竟然顛倒邏輯,要 -p(無犯案證據) → -q(無罪) 去證明一個人的無罪,真是莫名其妙。

此外,身為一個醫生,即使他的病人是一個死刑犯,醫生有權利不幫他看病嗎?

上述問題只不過是最簡單的公民道德議題,醫生並沒有法律賦予他權利可以殺人,所以即便是連續殺人犯等,看病醫人依然是他的道德及職業選擇。

那律師呢?

一個人無論多壞,法律都有保障他可以申請一個辯護律師。律師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與達成司法實現正義的目的。辯護人制度是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正當法律審判程序的重要環節。

律師應善盡其知識與能力,維護其委託人之合法權利,以使無罪的人免除刑罰,而有罪的人不會遭到過度的懲罰。

律師只能為無罪的人辯護嗎?
http://blog.xuite.net/vchen123/Law/10747610

此外,根本沒有證據指明謝,為林阿棋的案子從中做協調。這點在 wiki 的連結中已作非常多詳細的解釋了。

原文由 玉日比 於 08-3-15 08:36 AM 發表 [原文]

大家好好討論吧,沒必要為了選舉動肝火
小心版主的斬鑑刀啊

我沒有動肝火
我語氣激動,那是在分析民進黨總部言論的破綻

但並不是針對本站會員,也不是吵架
感謝您的關心:smile:

原文由 Ahorn 於 08-3-15 09:27 AM 發表 [原文]
邏輯混亂不清,連生為一個公民的素養也需要重新建立……

法律上,都有一個無罪推論原則。換言之,證明一個人無罪,不需要拿出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才需要。

這是 p(犯罪證據) → q(犯罪) -q(無罪) → -p(無犯案證據) 最基本 …

奇怪!
你不能指證我說的是真,我也不能指證你所說的是假
兩人立場相同,為啥我就是邏輯不清,還需要重新建立公民素養?

邏輯真假題
若P則Q的逆命題確實是若非Q則非P

但是今天犯罪的是林阿琪,我並沒有說謝長廷犯罪
而你所謂的沒有引用資料,指的全是謝長廷 林阿琪職位那一部份
但是請問林阿琪有沒有罪?
你為何拿我沒有民進黨職位的證據,來認定林阿琪無罪?
我從頭到尾,沒說謝長廷有罪過喔

沒錯,醫生能救死刑犯
但是醫師不是律師
律師亂替壞人辯護,把重罪變成輕罪,把輕罪變成無罪
結果又害了更多無辜的好人
假使謝長廷當年沒有達成那個奇怪的協調
沒有讓鄧如雯被迫嫁給林阿琪
後續一連串的悲劇,會不會發生?

一個人無論多壞,法律都有保障他可以申請一個辯護律師。律師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與達成司法實現正義的目的。辯護人制度是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正當法律審判程序的重要環節。
律師應善盡其知識與能力,維護其委託人之合法權利,以使無罪的人免除刑罰,而有罪的人不會遭到過度的懲罰。

哈哈哈,達成司法實現正義?
使無罪的人免除刑罰,而有罪的人不會遭到過度的懲罰?
真諷刺啊
應該是使有罪有錢的委託人不會遭到過度的懲罰,才對吧
另外,我只知道白曉燕案中,謝長廷是被指派的
鄧如雯案件,他也是被指派的嗎?

律師當然不只為無罪的人辯護
但只要不是指派的,律師可以拒絕受理案件的,不是嗎?
謝長廷明知對方是個惡貫滿盈的壞蛋,還要接下案子, Why?

根本沒有證據指明謝,為林阿棋的案子從中做協調。這點在 wiki 的連結中已作非常多詳細的解釋了。

你可不可以用自己的話回我
不要老拿一堆別人的話過來
維基百科說的是,沒證據證明謝長廷他們有從中協調
指的是鄧母欲分手,但是男方不肯而闖入鄧家,不僅砸毀傢具,甚至將鄧父吊起來毒打,鄧家報警處理,警方蒐證後將林男拘捕這個案子

而不是鄧如雯被林阿琪強姦後,謝長廷從中協調,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訴嫁給男方。這件事

謝長廷在鄧母鄧父一案中有無施壓,容或有疑
然則他承辦鄧如雯一案,這是確實的吧?

你說[b]根本沒有證據指明謝,為林阿棋的案子從中做協調。
照你的逆命題推斷
林阿琪在強姦鄧如雯一案中,鄧林兩家協調和解結婚,這就根本有證據指明謝涉入林阿棋的案件囉??

若沒有証證,則沒有協調
若有協調,則有證據

[/b]
[b]是這樣嗎?

[/b]

[ 本文最後由 小依萍 於 08-3-15 10:17 AM 編輯 ]

什麼叫 “無罪推論原則” 阿?你要不要上網查查阿?
東西都打出來了,不要連 google 都懶得用……

我只是用 “無罪推論原則” 來說明:如果你不能證明他們的職位(中常委)為真,那他們就是沒有這個職位。

一個沒有當過總統的人,你怎麼證明他沒當過總統?查那國的歷任總統,不就好了?如果沒出現不就證
明他沒當過了?

這就是你的邏輯訓練有問題。

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他有當過,那就另當別論。

還有,『沒有證據指明謝,為林阿棋的案子從中做協調』,邏輯寫法為 -(p → q)
還是你要更複雜的 -(p → q → r) ……他的逆推是什麼?就當作你的作業吧……

謝與這件案子完全無關的地方……

http://www.comefromchina.com/wiki/?title=Talk:%E9%84%A7%E5%A6%82%E9%9B%AF%E6%AE%BA%E5%A4%AB%E6%A1%88
尚無資料支持陳、謝、顏三人涉入此案。1985年三人皆在台北市任市議員,但尚無資料支持三人有涉入。
我看的文獻不多,幾乎所有的文獻都集中在案情的後期和婦運如何聲援幫鄧女士打官司。在林阿棋的其他
案子當中,雖然有民進黨雙和聯誼會的人士探監、關切,但是報紙沒有記載三位市議員保釋林。

說實在,假若陳、謝、顏三人真的與此案有所牽扯的話,以三人的知名度(尤其是陳、謝兩人),可以隱
瞞社會大眾十多年幾乎完全不為人所知實在無法理解。兩人屢次代表民進黨參加全國性大型選舉,若這件
事有真憑實據的話,敵對的政黨、媒體在選舉中會完全不拿此事出來做文章是很難想像的事情,這件事是
足以對兩人的政治生命造成致命性的傷害的,但至今仍然沒有任何媒體、政治人物曾經據此攻擊過陳、謝
兩人。

此外,根據我搜尋網路的結果,我發現關於民進黨三人涉入此案的說法,最初是發表於06年底某聯合報部
落格的文章,但那篇文章是以抒情文的方式撰寫,並且也沒有附上可供查證的資料來源,在那之前完全找
不到任何有關三人涉入此案的說法,而後來不斷的有人將這篇文章轉貼至各網頁以及PTT的政黑版,在去
年年中更有人將此說法編纂於維基百科,不斷的有人加油添醋,並且很明顯的有部分人士在監視,只要一
有人提出異議或者是要求他們提供資料來源皆會被他們立刻竄改,但至今他們仍然無法提出相關的資料證
明此事。

早就說,要做功課了……
那個網址我是第二次貼上……

說實話,台灣要是沒有這些人……應該會平靜許多

[ 本文最後由 Ahorn 於 08-3-15 07:45 PM 編輯 ]

我暈……

閣下請聽我說,我反駁你的論點是你第一篇所寫的文章內容,沒有牽扯到民進黨支持者的格殺想法,我反駁的地方是在於立委職權的部份,你竟然都同意馬英九先生所說的「越權」屬實,為什麼又對這幾位立委私自「查詢」抱持同意看法?

而你要綠營將13樓租契公開,卻沒有質疑這幾位立委單純是以「聽說」而去私闖?又說藍營合法租用,如果以你的思維,那麼也請藍營正面回應徐佳青的質疑,便連帶公佈使用租契。

一銀發言人周伯蕉已經說明表示,去年十一月開始到今年三月共五個月,將房舍出租給投資公司,賺取租金,而十三樓租戶也是主動交涉,而對方每月也都按時繳付租金,房東對租戶的使用方式本就無從置喙,難道美夢投資公司租用後,無權讓他人在所租處辦公嗎?如果是如此,那辦公大樓租用採用老闆名義,而員工,甚至是其他公司的專櫃就無權進駐?

我貼寫如此長篇是做什麼?想證明什麼?難道閣下沒有發現自己的謬誤,還是閣下不允許我這樣的言論出現?藍營現在追著「綠營設局」猛打,綠營現在追著「一黨獨大」猛批,今天要不是這幾位立委的言行舉止過份到頭,我寫這麼長幹什麼?

回歸基本面,沒有檢察官,沒有搜索票,這幾位立委完全沒有職權與法定程序可以進行調查,這是此事件的核心。你也同意立委越權了,為什麼又反面說「房東帶立委沒關係」?

今天我是租戶,房東帶他親友未經允許,私自進入我的租屋範圍,請問這是合法嗎?閣下一面說立委有錯,一面又說沒錯,茶某實在很難跟閣下談論交流,沒有法定程序私自闖入本來就錯,更何況已有警衛在一樓阻擋,並且要求換證才能進入電梯,請問這幾位立委有遵循警未要求嗎?今天的公寓大廈多有警衛管理,難道我說想要看看,就可以不理會警衛勸阻,私自闖入?

這幾位立委的行徑本該受到譴責,我也是公民,難道今天藍營已經鞠躬道歉了,我就應該以仁相待,不去對這件事發表評論嗎?這是什麼道理呢?我沒有權力發表我的想法嗎?閣下問我想怎麼樣?我不會要他們下跪,也不會要馬蕭退選,更不會期待費鴻泰自殺。

而我也沒有支持這些想法,但如果你要我提出看法,我會要求這四位立委不僅是停權一年,更要辭職下台,未這錯誤的榜樣下台。

茶某完完全全主觀,沒興趣也沒必要裝客觀。

吾腦今在,難道不能飯思?不能舉止?這種陣營式思維暴力,閣下在綠營民眾的「格殺」思想上有所體會,難道就沒有發現自身有同樣的問題?

總之,請閣下把包括「一銀改口」、「鄧如雯殺夫案原始資料」等資料提供出來,茶某自始至終都對「設局和格殺」不感興趣,而是強調、反對,這幾位立法委員的過當舉止,以及閣下讓茶某感到十分偏頗的地方。

至於以禮相待?茶某僅僅是對部份藍營民眾,拿「禮」字逃避現實感到莫名其妙而已。

國民黨也……,民進黨也……,這些沒什麼值得討論,值得討論的是,為什麼這些立法委員敢越權執行?難道這不是很重大的議題嗎?還是立法委們自始至終都沒有瞭解甚至藐視法定的行為權限?那請問茶某要如何對包括藍綠無的113席立委們感到放心?

[ 本文最後由 孔雀茶 於 08-3-15 08:41 PM 編輯 ]

啥?

律師拿客戶的錢是為什麼?

就是為了幫客戶贏得官司嘛!!

不管你的客戶是原告還是被告,你接了casr,你就要盡全力幫客戶打贏官司
如果客戶是個刑事案件的被告,那就要讓他所受的刑能減輕

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跟個人道德是無關的!

你在這時提這種東西反而是不得體的!

===============================

再者,論鄧如雯殺夫案

一個人處在這種驚恐狀況,可以期待被害人不會出現殺人的行為嗎?

本案的判決書資料你在網路上找不到
因為本案是在82 年一審判決, 83 年高院二審判決
這些只有書面資料
請自行去圖書館尋找
本案目前在網路上的資料"極度的"不中立
我看了只能搖頭…

[ 本文最後由 異形 於 08-3-15 11:24 PM 編輯 ]

原文由 Ahorn 於 08-3-15 01:27 AM 發表 [原文]
邏輯混亂不清,連生為一個公民的素養也需要重新建立……

法律上,都有一個無罪推論原則。換言之,證明一個人無罪,不需要拿出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才需要。
.這是 p(犯罪證據) → q(犯罪) -q(無罪) → -p(無犯案證據) 最基本 …

你確定?你要不要教教謝長廷?

他老兄說:〔希望馬英九回應相關問題,表示這是對人民的尊重,因為法律規定有外國籍不能選總統,除美國之外,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總統有美國居留權,這也是決心、心態、信任的問題。〕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76231

馬英九的外國籍在哪裡?

繼1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根據美國在台協會電傳函覆、日本交流協會函覆內容指出,馬蕭、謝蘇皆不具美、日國籍後,中選會今天下午再度發出新聞稿強調,馬英九並非「英國國民」。
http://www.ettoday.com/2008/03/12/91-2244327.htm

很糟糕!謝長廷糗大了,謝長廷應該是不懂無罪推定論的原理,才會爆出這個烏龍大爆笑,身為律師的謝長廷居然連自己的專門學問都不懂,這種爛人可以選總統嗎?

您發發慈悲,教教謝長廷法律學的基本知識,免得這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丟臉丟到姥姥家.

原文由 孔雀茶 於 08-3-15 11:43 AM 發表 [原文]
我暈……

閣下請聽我說,我反駁你的論點是你第一篇所寫的文章內容,沒有牽扯到民進黨支持者的格殺想法,我反駁的地方是在於立委職權的部份,你竟然都同意馬英九先生所說的「越權」屬實,為什麼又對這幾位立委私自「查詢」抱持 …

話說得這麼肯定,當心會作法自斃.

如果費鴻泰等人的侵入住宅罪不成立,你要不要為了自己的草率定論而向他們道歉?

貼一個連結,讓你重新思考.
http://love.youthwant.com.tw/11/pre_read8.php?stud_id=100044429&bid=080314212703811Y

現場2那一段,費鴻泰等人是否使用不法手段欺騙或脅迫警衛?費鴻泰等人在一樓的行為是否屬於強行闖入?

維新館一樓是私人空間還是開放空間?

維新館一樓的警衛,為甚麼不堅持阻擋費鴻泰等人上樓?

我在看檢察官怎麼裁決,只是,在事前就把話說滿,若是結果完全相反,太傷!

其他的,除了鄧案我不清楚之外,小依萍說得也沒錯.

刮別人鬍子之前,先把自己鬍子刮乾淨.

謝長廷不配抨擊他人!

不管是哪黨的

該跳樓的就快去跳樓

該被車撞的就快去高速公路

該切腹的可以找我借刀子

有哪個政治人物向王世堅一樣說到做到?

==============================

既然主題是在講鄧如雯這案子

那就請回到主題

不明瞭鄧如雯這案子的,就請去圖書館查書面資料

網路上的資料"極度的"不中立(包括中文維基百科)

[ 本文最後由 異形 於 08-3-16 06:27 PM 編輯 ]

明明是一堆人為了爭功出了錯
為什麼還是有人要把這種蠻橫自大的行為合理化?
難道這一陣子馬英九不斷的道歉根本是錯的?是虛假的?
還是妳們要把馬英九這幾天苦心放低姿態所爭取來的諒解化為烏有?
我不懂!真的不懂!!妳們是真的挺藍還是根本蓄意搞破壞!!!

我不管到最後法律的判定是什麼!!
可是就情理的方面來講他們四名立委絕對是錯的!
身為一名背負廣大民意的代表竟可以如此不尊重其他陣營的總統候選人
擅自來到別人家門口蓄意惹事!挑起了群眾的憤怒還面帶微笑的不以為意,事後還竟然不知有錯大言不慚的在媒體面前說"我們要提告,要告對手陣營五項罪名!"

簡直是欺人太盛!!
難道身綠營的一份子就該受到非人的對待,一點對人的基本禮貌跟尊重都沒有
這種要不得的心態才是今天他們受人唾棄的主因,根本跟他們有沒有當小偷是兩碼的事

如果今天有一名你的死對頭來到你的家門口,不斷囔囔挑剔有的沒有的,你會客客氣氣的請他喝杯茶再走?
或是一名意圖要謀害你的人來到你的身旁鬼鬼祟祟,你還要寫張牌子上面寫著"你已經違法"幾個大字然後舉個三次才可以把他們抓起來??
還是大陸今天派遣了軍艦來到台灣海峽晃過來晃過去,我們就要像隻鵪鶉一樣躲在棉被裡發抖,等到他們對我們開砲了才予以還擊???

又不是"卒啦"!!

講這種扭曲事實的話,真的是把台灣人當作沒了眼睛!

其實我很像說
再挺嘛~挺到你們沒飯吃我跟你講!
覺得哪黨好自己去投阿~做啥要有我喜歡~你就得喜歡的心態!
我管它挺藍挺綠~挺這有意義嗎?台灣人就是愛搞團體搞政治~搞到最後都沒飯吃!
每次選舉就那這些老梗來鬧~要不要蔣中正事件.228事件再拿出來談談阿= ="
搞不好哪年南京大屠殺也可以來牽個邊阿~
電視就像壞了的播放機~每天都是無限的倒帶重播~看到都想吐了!
這幾年每天都搞得像在拼選舉!乾脆台灣正名叫做選舉島算了~
今天謝長挺打官司關我們甚麼事?拿了我們的錢?
今天馬英九的老婆做過甚麼事關我們甚麼事?總統是他老婆要選?

原文由異形
不管是哪黨的

該跳樓的就快去跳樓
該被車撞的就快去高速公路
該切腹的可以找我借刀子

有哪個政治人物向王世堅一樣說到做到?..

王世堅説到做到?這應該會成為網路笑談.

誰在推三阻四,又是過些時候,又是挑黃道吉日,又是試水溫的牽拖不完?直到被網友毫不留情一路追殺,甚至於〔賞堅團〕的譏笑羞辱語都出籠後,王世堅才憤憤不平的兌現承諾.

真是好一個說到做到.

原文由 eve0618 於 08-3-16 11:11 AM 發表 [原文]
明明是一堆人為了爭功出了錯
為什麼還是有人要把這種蠻橫自大的行為合理化?
難道這一陣子馬英九不斷的道歉根本是錯的?是虛假的?
還是妳們要把馬英九這幾天苦心放低姿態所爭取來的諒解化為烏有?
我不懂!真的不懂!!妳 …

如果認為費鴻泰等人行為合理化,還會有以下的諷刺語?

2004兩顆子彈

2008四個蠢蛋

多數藍軍所不滿的是:

哪個騙子在講強行闖入?

哪個騙子在講費鴻泰等人撞門?

哪個騙子在講偷東西?

哪個騙子在講如果放炸彈?

哪個騙子在講拿著攝影機到處拍攝?

哪個騙子在講刺探機密?

哪個騙子去招惹警察受傷後,還一把鼻涕一把淚的裝可憐,要馬英九負責?

.哪個騙子在講:〔因為我知道他(馬英九)沒有辦法實現他所保證的,他無法管好這些立委〕?

四個蠢蛋做錯事被譙是自找的,網路上痛罵四個蠢蛋讓馬英九選情失血不在少數,但四個蠢蛋魯莽行為的追究,就是無限上綱所有餿水垃圾一肩扛?

怎麼都沒看到聽到大喊撞門的騙子出來道歉?怎麼都沒看到聽到大喊小偷的騙子出來道歉?

對啦!民進黨最悲情,綠營最苦命,隨時都會有惡霸打上門來欺壓凌虐,所以,說話誇張點也不必認錯道歉.

[ 本文最後由 李狂傲 於 08-3-16 02:35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