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鄧如雯殺夫案的資料,茶某上GOOGLE搜尋,呈現的都是關於這篇文章的全部記載,也就是透過網友互相轉載,而在標題上針對謝長廷人格與法律瑕疵的攻擊文章。因為茶某查不到原始資料,所以無法知道關於這篇記載的始末是否有所偏頗,所以茶某希望閣下提供當年的資料,例如︰結案報告書、報章雜誌的網路資料。
至於藍營至維新總部踢館的部份,我想閣下不會認為立法委員可以任意妄為吧?今天維新總部是長昌陣營的選戰核心,而謝長廷與蘇貞昌並不是行政官員,如果藍營認為綠營於租屋問題上有瑕疵,為什麼不去申請司法機關調查,而越過職權使用檢察官之權力?就算檢察官要進行調查,也必須擁有「搜索票」才能行使職權,而且還需要警察陪同。
請問這次的踢館事件,有任何的檢察官、警察擁有「搜索票」陪同立委進行調查嗎?請問有嗎?立法偉遠有權力質詢非政府官員嗎?
刑法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閣下可由這個法令,瞭解立法委員的職權)
這幾位立委的行為完全不合乎法令,根本上確立了私闖建築物的行為,而綠營租用的第十三樓,為綠營不開放參觀的空間,請問這幾位立委有接受到許可嗎?還是只要是對方陣營的一切財產,吾等就有權力私自闖入調查?今天我懷疑對面女生宿舍有人沒繳住宿費,就能直接闖入宿舍一間間察看?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會因「水門案」下臺,今天這樣的踢管行為一點也不過份?試問房東把房子租給我,訂有租賃契約,房東可以狂稱是房屋所有權人,沒經我同意就帶人來踹開我家臥室,用懷疑當藉口就來搜嗎 ?
至於閣下所說,民進黨帶人前往馬蕭黨部的事件,是發生在2008年3月5日,而前往的人分別是民進黨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人,他們開記者會的地方是在馬蕭總部外的人行道上,既沒有私自闖入,也沒有擅自前往馬蕭總部不開放參觀的樓層,請問這與踢管事件而言,誰才是以「禮」相待。茶某藍綠的論壇到處跑,這種以「禮」相待的思維廣布在Blog、論壇,請問閣下有認真去看過徐加青事件的報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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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綠北市議員爆料 馬蕭總部違法變更使用 綠批馬知法犯法 斥郝護航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民進黨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人昨前往位於台北市愛國西路、中華路口的馬蕭台北市競選總部,指控總部大樓一、二樓的使用執照是做為機車停車空間,卻被馬英九陣營挪做競選辦公室,批評當過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知法犯法」,郝龍斌市府也刻意護航,將向監察院檢舉。
建管處:臨時變更符合規定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股長侯炳基對此表示,依照民國八十四年頒佈的「台北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原則」,馬蕭總部「臨時」變更停車場做為辦公室符合相關規定。
周威佑表示,按照北市候選人申建辦事處的規定,主要只針對在空地搭建鐵皮屋做為競選總部,或是在建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可依此法申建競選總部,已經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物,法令並未「特准」。周威佑說,馬蕭總部大樓是九十六年六月領得使用執照,執照登載一樓有二十點五三平方公尺機車停車空間,二樓有一百八十三點零四平方公尺機車停車空間,合計兩層樓有六十個機車位,卻被馬蕭隔間當辦公室。
徐佳青說,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北市府卻以行政命令凌駕建築法規,明顯是在護航。
徐佳青說,馬英九當過八年台北市長,總部在和該大樓簽約前,應先看過使用執照才簽約,卻「明知故犯」公然觸犯建築法規,北市府縱容開此惡例,等於變相鼓勵民眾作假,有樣學樣。侯炳基說,馬蕭總部有依規定於一月十二日提出該大樓臨時使用做為辦公室的申請,因為是臨時使用,期限到三月卅一日為止,由於只要有建築師「背書」即可核准,北市府當時並未辦理會勘。
中國時報 2008.03.05
選舉花招 馬蕭競選總部成箭靶
陳函謙/台北報導
綠營議員四日前往愛國西路中華路口的馬英九、蕭萬長台北市競選總部踢館,指國民黨將大樓機車停車空間租下作為競選辦公室使用,卻未依法提出用途變更。北市建管處回應表示,「競選總部」為臨時使用,不在建築法規範內,無法辦理用途變更,馬蕭總部一月即提出臨時申請使用,沒有違法問題。
台北市議員周威佑、李建昌、徐佳青、黃向群等人昨上午前往馬蕭總部踢館,議員表示,馬蕭總部使用的一二樓,應為機車停車空間,馬英九拿來做為競選辦公室,明顯違反建築法規,要求台北市長郝龍斌「大義滅親」,立即拆除馬蕭總部的違法隔間及裝修,恢復成停車空間。
建管處表示,依據內政部建築法,所有建物使用分9大類、24小組,因競選總部為臨時用途,非常態性設施,未列入類組內。台北市政府在八十四年訂定「北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處理原則」,有兩類競選總部必須事先提出臨時使用申請,一是在空地裡搭蓋競選總部,避免被誤為違建而拆除;二是利用未完工使用的工地建築,因為安全措施特別重要。
建管處說,競選總部不屬任何類別,因此沒有申請「用途變更」的問題,即便提出申請,市府也無從核准或否決。馬蕭總部一月九日遞件申請臨時使用,檢附建築師簽證,消防設備師進行檢視,公共安全無虞,符合法規要求,一月十日到三月卅一日使用,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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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當時報導標題是用「選舉花招」。請仔細思考,意識形態是如何影響觀眾的情緒,同樣的事件可以被剝成對立的雙面探討,如果觀眾只看電視、只看網路,沒有經過大腦思考,最後也不過是淪為兩陣營搏選票的工具,但對於「好好而忘惡」的民眾,恐怕說再多也沒用。
至於綠營指控費鴻泰等人踹門,揍人,甚至放爆裂物這件事,踹門這點是綠營單方面宣稱,沒有證人與錄影,所以茶某抱持懷疑的態度,除非綠營提出證據,否則茶某不會輕易相信。
而揍人這件事,綠營指的是在媒體記者收到消息趕來採訪之前,所發生在維新總部十三樓的事件,同樣還是請綠營提出證據。
至於置放爆裂物?請問閣下是從哪位綠營發言人的口中道聽塗說的。以茶某的記憶,這句話是被刻意扭曲的,我在藍營論壇也時不時看到這種論點,但爆裂物一說,是指︰「如果今天闖進來的人是放爆裂物的怎麼辦?」,什麼時候可以被解釋成「費鴻泰放爆裂物。」有幾分理由講幾分話,就算同、反陣營的人也存在著理性的觀眾。
而閣下關於一銀租用的問題,今天一銀就已經出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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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謝總部十三樓 合法租用
〔記者藍鈞達、鄭琪芳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人質疑長昌競選總部使用未租用的一銀十三樓,進而強闖謝總部,引爆嚴重衝突。一銀昨晚表示,出租給謝長廷做為競選總部的辦公大樓,地上總共十三層,包括一至三樓、十三樓,目前謝陣營所使用的辦公室,均是合法出租並收取租金。
費鴻泰是昨天下午在立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聽說」長昌競選總部使用未租用的第一銀行分行樓層,提議前往「突擊檢查」,國民黨立委羅明才、陳杰等人也一同前往,因此引爆衝突事件。
費鴻泰過去就曾多次質疑長昌競選總部租用一銀行舍,昨天質詢時,進一步要求第一金說明「出租哪幾樓」,第一金總經理黃獻全答覆「一到三樓」,但費表示,他聽說其他樓層也有在使用,提議前往突擊檢查。
昨天下午四點半,費鴻泰等前往長昌競選總部,財政部長何志欽、國庫署長蘇樂明及黃獻全等人,也被要求陪同前往,隨後就發生衝突事件。
一銀發言人周伯蕉昨天說明表示,該房舍去年建造完成,但分行今年下半年才會開設,因此從去年十一月開始到今年三月共五個月,將房舍出租給投資公司,賺取租金,後來才知道,出租的辦公室原來是做為謝陣營的競選總部。
周伯蕉表示,當時是對方主動接洽,才將房舍出租,對方每月按時繳付租金,對投資公司的使用方式無從置喙,但絕對沒有侵害股東權益;一銀是參考附近出租價格後,提出三百萬元的租金,將房舍租給美夢投資公司使用,而時間從去年十一月到今年三月共五個月,約定每月五日交租。周伯蕉強調,既然房舍放著,不如出租,還能賺取租金,這才是對股東權益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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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閣下是否能夠證明(一銀的說法,是在新聞鬧開之後才變成13樓亦有合法租用)?這幾位立委被困在電梯,是在他們動手之後發生的問題,維新總部的不開放參觀區域被私自闖入,難道不會遭到圍堵,以防對方跑掉嗎?
今天換做民進黨立委質疑馬蕭總務有瑕疵,就擅自闖入,直達不開放區域,沒有檢察官、沒有警察、沒有「搜索票」,沒有法定程序,請問這樣的行為,馬蕭總部的人會不會請民進黨立委好好坐下來喝杯茶,然後曉以大義、以禮相待呢?這個道理不證自明。
不管後續發生了什麼事,藍營立委既不是握有搜索票的執法人員,跑去對方競選總部,是誰先無理挑釁?又是誰違法入侵?不是很清楚嗎? 立委什麼時候有搜查權了?
而指稱綠營民眾是暴民,那閣下為何不說這幾位藍營立委作法失當,甚至是白目?那2004年發生的部份國民黨支持群眾衝撞行政機關的事件,就不是暴民?日前綠營民眾發放傳單遭到藍營婦女毆傷,這不是暴民?
這完全取決於一個人是否有足夠的氣度包容,今天這幾位立法委員不是在立院質詢,而是長驅直入、直搗對立鎮營的總部內部,請問誰是暴民?今日,若茶某得曉閣下住址,未經允許闖自闖入,可謂暴民?暴民!暴民!豈可偉哉?
「民進黨一直批評國民黨鴨霸,但這個鴨霸的國民黨,用最低的姿態道歉,把四個立委停權一年,費鴻泰也退黨了。我只想問大家,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民進黨身上,民進黨會道歉嗎?會停權嗎?會退黨嗎?到底是誰更鴨霸?到底是誰更謙卑?」------小依萍
最低調姿勢道歉?道歉本就是必要行為,現在閣下也因道歉行為,認同這幾位立法委員有錯。但為何在前述中,表達出藍營立委「與理合理、與法合法」的思維?前面說對,後面說錯,閣下邏輯,茶某不懂。
「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民進黨身上,……(略)」,請問閣下,您這話的意圖是要民進黨從事相同錯誤,然後看看會不會道歉吧?請問這是不是唆使犯罪?誰鴨霸?誰謙卑?這幾位立委的行為不叫做鴨霸?本該需要的道歉叫做謙卑?
這四位立委本身就該受到譴責與處罰,而最重要的重點在於,為什麼中國國民黨沒有能力約束這些立委的行言舉止,而要在事件發生後才從事補救工作?
這表現出中國國民黨對於立委的制約效力遠遠不夠,這要如何讓中間選民與民主進步黨支持者不產生對一黨獨大的負面嫌疑?
請不要因為政治立場而抹滅基本的道德與法律觀感,這種選擇性的「健忘」八年來層出不窮,藍綠的民眾對此熱衷的也不乏其人,如果冷靜處事的人能夠多起來,就不會造成現今的媒體亂象也不會造成政黨相鬥,如果每位人民都能抱持著不冷不熱的態度對待政治,那麼民主素養才有前進的可能。(感覺老調重談,毫無實際可能……)
[ 本文最後由 孔雀茶 於 08-3-14 09:02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