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9 自由時報電子報頭版
中國人在台灣設地下銀行
洗錢21億 妨害台灣金融秩序
〔記者楊國文、何瑞玲/台北報導〕
檢調單位昨在全國多個縣市同步掃蕩八家兩岸地下通匯業者,搜索十三個處所,約談唐時宜等十四人到案,初估這八家地下通匯業者的營業金額累積高達二十一億多元,昨晚訊後,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相關地檢署偵辦。
檢調發現,本案有多名因結婚或依親等名義,而取得台灣身分證或長期居留證的中國人士參與其中。其中在台北縣三重市查獲的地下銀行,兩年來幫超過三千名在台中國人匯款逾五億元台幣到對岸,嚴重妨害台灣金融秩序。
地下通匯 5年43案逾千億元
調查局指出,該局近五年來已偵辦四十三案地下通匯案,匯兌金額達一千三百六十二億一千多萬元,可見地下通匯猖獗嚴重。
檢調依據查扣帳冊分析指出,這些地下通匯業者在國內多家銀行開設帳戶,與中國地下業者合作、或在中國設立據點,台灣民眾將台幣存入國內業者指定之帳戶,即可在中國支付等額的人民幣給指定人。
反之,中國民眾將人民幣存入中國業者指定的帳戶,即可在台灣支付等額的台幣給指定人,地下通匯業者「收取」的手續費約百分之二,還有一家業者是設立「兩岸代付站」網站,透過網路經營地下通匯業務,較為罕見。
兩岸勾串 協助犯罪者洗黑錢
辦案人員指出,近年發現的案子,通匯規模愈來愈顯可觀,違法取巧的花樣更多,更有不肖業者「向錢看」,涉嫌協助犯罪者在台灣、中國間洗黑錢。檢調監控發現,中部檢方今年初偵辦某重大刑案時,有一筆三百五十萬元的款項匯入唐時宜的戶頭,因而凍結該戶頭;唐時宜為此還找來家人、女友的戶頭續供為地下通匯的生意戶頭,但唐時宜昨日則辯稱是銀行匯錯款,並未涉及該刑案。
檢調查出,不到三十歲的唐時宜還是學生身分,是「個人地下通匯業者」,但生意做得很大,在北市、北縣、宜蘭等地都有開戶,辦案人員初估,光他一個人近年來「營業額」可能達數十億元。
據了解,唐時宜被查獲時,辦案人員從他身上搜出一個隨身碟,接通電腦後,竟有洗錢防制法法條,唐承認為規避大額匯款銀行需通報的規定,特別提醒台商客戶每筆匯款不要超過一百萬元,屬智慧型犯罪類型。
昨天被查獲的八家業者分別是:台北市唐時宜、陳欽,台北縣林懷華,桃園縣林萍,基隆市的陳小如,台南縣、市的劉元生、李祥旗,高雄縣謝美華等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pr/19/today-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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