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犯罪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判刑一年半以下者,皆可減刑,七月十六日為基準日。
但觸犯黑金、暴力等重大類型犯罪,判刑一年六個月以上者,不予減刑。法務部預估,約二萬五千位受刑人受惠,其中有約一萬五千人可馬上出獄。
減刑條例草案通過,兩名立委獲利最大。因衝撞法院被判刑一年二個月的立委邱毅不但可以減刑,也來得及參選下屆立委,因此,此條例又被稱為「邱毅條款」;無黨籍立委蔡豪因台開購地案被判刑一年,將因為減刑條例通過,刑期減為二分之一,可望得易科罰金,免除牢獄之災。
法務部昨天表示,至於無期徒刑罪犯,全台初估有二百零二人,因服刑超過十年,已達假釋標準,減刑條例通過後,法務部對於符合假釋標準的審核,會比以往寬鬆,若經法務部審核通過,最快今年十月,即可出獄。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總統依赦免法第三條規定予以特赦,免除「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刑之執行以平民怨。
此條例第三條明定:包括貪汙、賄選、金融犯罪、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販賣槍炮、人口販賣、組織犯罪、強盜、擄人勒贖、詐騙集團、竊盜、劫持民用航空器等恐怖活動,及犯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違反洗錢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危險駕駛罪(如酒駕)等,皆不得減刑。
至於無期徒刑罪犯中,目前符合減刑條件的有二百九十五人,其中已有二百零二人服刑已滿十年,達到假釋標準,有機會因為減刑而提前出獄。至於目前全台死刑犯二十四人,因為都是殺人罪結合犯,全不符合減刑標準。
為鼓勵罪犯藉減刑機會自首,也規定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可予以減刑。
條例也明定「排除條款」,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保護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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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社會真的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