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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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OGA.tpe! 於 12-12-23 00:08 編輯

趕快廢死吧,

將來火燒台北,死傷上萬人,還可以吃免錢的終身監禁,

看一堆家屬每天都來朝聖,哭爸哭媽,何等榮耀!

殺人狂、殺人魔,在歷史上都會有光榮一筆,

這些支持廢死的路人甲乙丙連名字都不會上

殺學生何等效益,一群高齡40中年喪子,還生不出來


直接少子化,讓人口老化加速,生者悲愴40年,入土含淚

無子無孫就因為一個王八蛋









國際公約 有約束力可言嗎?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

有事情請這些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組織去找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每年處死的量,還沒隔壁 泱泱大國的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 ... 5%E5%85%AC%E7%BA%A6
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
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
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
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1],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
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 Amnesty International 抗議個屁... )


哪個立委支持廢死,我絕對不投給他,中華民國刑法還沒改,依法行政。


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廢死 ?   請顧好自己妻小。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 ... 8%E5%88%97%E8%A1%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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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6/08/12194641_11n.jpg

本文章最後由 KOGA.tpe! 於 12-12-23 00:01 編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常鼓勵各位廢死後,去革命,反正失敗只要投降,"不死"
如果成功還有機會被  新政府 "特赦",任務失敗就當烈士了~~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常鼓勵各位,賣台求榮,TMD的番薯,
隔壁那隻雞想併吞搞了60幾年,賣情資換榮華富貴,
幹嘛為了一桶金拼死拼活,高官通敵直接爽爽過日子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信各位國軍弟兄對政府很不滿,沒必要替鬼島賤民那麼賣命,
賣國才是真道理,站對地方,才會活命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很多賣國政客看到這條廢死挺開心的。




第 18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下一個 台北101? 台北雙星?  用飛機很累...還是用炸的比較快,
反正這些陽具塔也沒在安檢
作是要有效率跟效益,傻傻還在用  槍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汽油、火柴 請善用,效果絕對比槍枝好。
浪費時間找目標開槍,還真沒效率,

台灣鬼島連基本防火常識都有問題,人口又密集,
燒起來保證破千

消防隊? 哪個白癡認為到處失火消防隊還有嫌時間去救遠的?
消防是你家的事情,消防隊只是避免災害擴大的機關,不是第一線面對火災的居民...反正燒的是你家..
台灣鬼島只會喊國賠,笑話笑話..



第 333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
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
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34 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海盜時代來臨,搶哪國的船?? 往日本? 往中國?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保標這行業絕對會盛行,各位保全業快去要求開放持槍權吧
有那麼多有錢人,看不爽的富二代可以玩玩,

贏了白花花的鈔票,輸了國家養你



槍..真累人的玩藝兒
拿槍還會被警察以維安槍決,雙手舉高找媒體來拍
警察能怎辦?    廢死還槍決 無反抗者嗎?



張大哥別那麼累,手舉高高,國家養你


===================

廢死?  那我會選第一個,直接顛覆政府。

車輪黨 老早就看他不爽,越搞越爛..



=================

陸海空軍刑法 一堆死刑,趕快廢一廢吧,

迎接軍政府時代不遠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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