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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1-9 15:55 發表
作者:孫窮理.苦勞網特約記者

轉自: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9701

忘記了是不是從「美麗島事件」開始,一整個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10幾年的時間,每次有群眾運動,黨國控制下的「二報三台」總有一句非說不可的 ...

寫了這麼多字句,真正的重點卻完全沒有.

集會遊行法涉及授予警察自由裁量權的法條有哪些?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除了這兩項法條涉及到警察自由裁量的問題之外,其餘條款所規範的人事物都非常明確,這算是惡法嗎?

看太多一再抨擊集遊法的文章,但到目前為止,有針對法條內容的合宜性來做深入剖析的,我還沒看過.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這兩條相關規定是惡法?是戒嚴法?是違反比例原則?

廢除集遊法並非不可行,但必須提出合理合情的實際理由,只是,現在主張廢除集遊法的人都是在講戒嚴,獨裁,真正該討論的法律條文合宜性卻踢到一邊,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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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1-10 09:01 發表
以下節錄自內政部之集會遊行法修法方向建議報告 (內政(析)095-005號)

紫字為本人搜尋網路上之見解,如有錯誤,請給予糾正。


目前似可就目前集遊法中遭批評之部分進行修正,包括:

(一) 集會遊行採「許可制」不僅有違憲之虞 ...

首先,犛清一下我的模糊語意.

我在前面的留言中所批判的論述沒有重點,不是針對牧羊人,而是這篇文章的作者.

另外,像牧羊這樣把認為不合時宜的法條羅列出來加以分析,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那些又是戒嚴,又是獨裁等等的空包彈,只是嘴砲.

你所羅列的修正法條雖然有些我看不懂,但基本上我能認同你的想法,部份條文確實不合時宜,不過,關於:現行集遊法對於集會遊行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給予警察過大之裁量權,這一項我有意見.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這一條規定看起來有賦予警察自由裁量權限,但考慮現階段的社會局勢,我反倒認為這是保護民眾的良法.

就舉抗議興建焚化爐興建的例子而言,當警方面對這種無預警突然爆發的宣洩情緒式集會,如果沒有這一條做緩衝,警方在維護法紀的壓力下必須即刻強行驅散,警民爆發流血衝突的場面恐怕很難避免.

我不是法學人,只是用現實狀況去衡量法律合宜性,如果有發言所失當,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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