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節錄自:聯合新聞網

  行政院會於十八日通過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可望立院本會期通過施行。未來公務員涉嫌犯罪,無法合理說明不明財產來源,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而國民黨部份黨員也似乎想將這條罪的適用範圍擴大,將公務員三字修改為曾任公務員,也就是說曾經擔任公務員者,也包括在內。

  「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嫌疑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不過,這規定好像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和被告緘默權等(上文橘色部份),不少學者也認為,在沒有證據顯示是犯罪所得之前,無權要求當事人說明財物來源,而且其規定好像也不怎麼明確,究竟怎樣的程度才會被認定為合理說明呢!?

  不過,也有人認為公務員本身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個人權利應受較高標準檢視及節制,當然也有人認為無罪推定並非絕對原則,而緘默權也非絕對權利。

  這條規定原本是由民進黨推出的,但當時不少司法院和學者認為該規定有不少疑慮,而持反對意見,不過由於最近的政治環境與氣氛的變化,司法院的態度似乎軟化,於行政院審查會中,轉而表示對此沒有意見。

  各位對於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有何看法?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9-21 18:16 編輯 ]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9-22 00:22 發表
機車,又要買新版法典了嗎?

上大學至今我已經買了四個版本了。

既然叫作「財產來源不明罪」,那個橘色字也是無法換掉的吧,除非改成「犯罪而生之所得收受持有罪」,但這好像已被贓物罪包含了(雖然該贓物之財產犯罪者不會被論 ...


話說,咱們的國民黨立委還想再修改本條,將「公務員」三字改為「曾任公務員」......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5-8 18:19 , Processed in 0.017558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