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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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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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又見到一則新聞,立委高金素梅對於馬英久的就職演說沒有提到原住民議題非常傷感。實際上,原住民議題不只是政府鮮少關注,就連社會大眾也是如此,甚至還有人擺出高姿勢,心態就是「我有把你們當人看啊!」,一幅認為原住民是自私自利,不為社會和國家著想。

  但是,有誰他們著想呢?

一.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轉貼至:http://blog.yam.com/smangus/article/10946739

  兩年前(2005年)的8.31,泰利強颱造成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唯一對外聯絡道路崩塌,為讓部落學生下山就學、病患者能順利就醫,部落族人決定自行搶通。在搶通道路過程中發現一棵被風吹倒的櫸木(胸徑約60公分)橫欄在路中,部落就派遣族人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將該櫸木櫸木移置路旁。2005.10.7林務局終於發現該櫸木,旋將該櫸木樹身截成數段載運下山,但樹根及部分枝幹因深埋土石之中無法取出,遂於噴上紅漆並烙鋼印後將殘枝、樹根遺留現場。對於林務局鋸剩下的部份殘材,司馬庫斯2005.10.14的部落會議認為可將殘材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如木雕、建築..等材料用途) 上,便再指派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3 人前往櫸木殘材處,用電鋸將櫸木切割成5段後用車載回部落。但於搬運途中為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分局長沈炳信、警員王兆華撞見,隨即會同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人員余智賢前往斯馬庫斯部落扣得鏈鋸1台等物,並報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新竹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新竹地方法院於2007.4.18以96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判處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3人構成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二人以上」且「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二.三鶯部落事件(轉貼至:苦勞網.廖元豪)

  縣政府強調「依法行政」,也有不少人認為「違建就該拆」:哪有人可以在公有地上面自己蓋起房子,然後就佔為己有畫地為王?然而,「違建」邏輯套在三鶯部落,甚至所有的原住民族上,都有正當性的問題。從原住民族的觀點來看,目前國家整套土地所有權法制,才是一套大「違建」!

  數百年前,中國各地的漢人不請自來(既未申請簽證,也沒有像今天的新移民般繳交財力證明),跨海到台灣居住。在生存鬥爭的過程,逐漸地縮減了原住民族原本的生存空間。而清朝、日本以至中華民國的統治時期,更在沒有經過原住民族實質同意的情況下,單方把原住民族原本悠遊生活的空間,都變成「國有地」。原住民族本來是台灣島的主人,卻被「後來者」擅行霸佔,到底誰才是「違建戶」?從邏輯與歷史來講,水利法、土地法、民法物權編才是違建,原住民族應可追究漢人移民侵入與竊佔國土。

  再講近一點,許多弱勢原住民之所以在都市游離,同樣導因於漢人政府的開發政策與都市政策。他們的傳統生活方式遭到破壞,愈來愈無以維生,於是遷徙到都市工作。但到了都市,部分人難以適應漢人資本主義社會的競爭邏輯,於是成為邊緣人。好不容易找到一塊棲息地,還要面對警察與怪手的威脅,並且被指控為「佔用公地」!

  從土地被收歸公有,到生活方式及地點的改變,都是由漢人政權(無論你叫它「大清」、「日本」或「中華民國」)片面決定,原住民族所能發出的聲音微乎其微。在這個結構下,任何涉及原住民族的政策法律,都必須先面對這個「後來者侵奪先住者」的結構不正義(不追究數百年來的剝奪、壓迫、歧視,卻斤斤計較少數「違建」),而不是動輒拿出形式主義的「依法行政」來進行鎮壓。

  只有先面對這種結構問題,才能理解為什麼原住民族會有「國與國夥伴關係」、「部落主權」,或「還我土地」訴求。政府不能硬拿著「後來」法制,去要求「先到」的原住民族無條件接受--這是征服,而不是民主融合。

  也是在這樣理解下,美加等國原住民法制,會站在「國家與原住民部落締結條約」的「部落主權」基礎上而發展。同樣的,也因為承認了白人對土地原主的巧取豪奪,所以會有各種的「賠償」措施與主張。

  依此,中華民國政府以贖罪、負責的心態,與原住民各族平等協商土地、文化、政治、經濟發展,及其與主流社會的關係,並且將協商結果制定為有效執行的制度(憲法、法律,甚或條約)毋寧是天經地義之事。在此之前,「依法行政」,可能只是征服者的暴政!

三.燒酒螺事件(轉貼至:秋蟬協會http://tw.myblog.yahoo.com/king19741001/

  母親去世的早,沒有一技之長的父親,終日在山林間以原住民族最原始的謀生技能,賺取微薄金錢,為的是子女至少有著衣食無缺的生活及能夠正常就學,但似乎倒楣的事,永遠都是跟著本就是已經很淒慘的人似的,今年初,那位父親因積勞成疾病倒了(中風),而一名從小與父親、妹妹相依為命的高二原住民徐姓學生,為擔起家中生計及照顧病倒的父親,亦使讓妹妹不致荒廢學業,毅然決然的自行辦理休學,返家接手父親山中的工作。

  炎炎夏日的某一天,徐姓學生特別邀約鄰居的同學,並扶著還能勉強徒步的父親,往距離部落不遠的雙流溪戲水沖涼,心想,如此也能有效幫助父親自然復健,然在戲水中,無意看見了清澈溪水中,有著一顆一顆的「溪螺」,臨時想起,如果檢拾少許「溪螺」回家炒一炒配飯食用,對他與父親而言,已是難能多得的美味呀!就這樣,便與父親及二名同學,興高采烈的檢起了「溪螺」(燒酒螺),然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完全沒有任何不法意圖的他們,也只不過是在自己生活傳統領域中檢拾「溪螺」,即沒有非法獵捕保育類的野生動物、盜伐林木,亦未以違法手段取得水產生物(電、毒漁之方式),但被林務局政風人員發現後,竟以該溪流為林務單位管理範圍,取走一草一木即是竊盜為由,通知森林警察及當地派出所員警趕赴到場,深怕到場員警引側隱之心大事化小,該政風人員又以電話諭知警察局督察室,欲藉督察室施壓予小員警,務必以竊盜現行犯逮捕送辦。


  我國施政的方式卻往往將死板的法律擺在第一,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則是其次,大眾對此也往往視為理所當然,因為一切都是合乎法律。

  憲法一直強調所謂人權的保障,除了人身健全之外,最重要的保障是尊嚴的健全。原住民的傳統文化是維持原住民的尊嚴,非常重要的因素,原住民視自身的傳統文化為生存的價值,既然原住民的傳統文化是維持原住民的尊嚴重要的來源,亦是生存的價值,那麼更應該從此出發點,認知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是重要的。所以,在我個人看來我國施政的方式與大眾的想法,其實根本經常違背憲法之核心精神。

  有一篇文章所指:「一個有人性、有智慧的政府,必須要有一雙能夠看到各個不同空間、時間向度的社會需求的眼睛,在各種不同層面的利益中權衡,取得平衡,找到最好的解決方法。學理和科學數據很重要,是施政的參考依據,卻不是決策的真理,因為,這世界有太多的事情,不是用滿足僵硬的法規和科學數字就可以解決。今天,台北縣河川管理的問題要解決,都市原住民的生存問題也是需要面對的真實課題。」

  沒錯!世界有太多的事情,不是用滿足僵硬的法規和科學數字就可以解決。所以,政府更不應該依循僵硬的法規和科學理論,做為施政的唯一指標,有創意、有智慧、有彈性考量各方面存在的問題,才能徹底解決各大爭議。因為人民是活的,而成文的法規卻是死的。

  另外縱觀歷史,正如廖元豪教授所指,漢人才是台灣違建最大戶,憑什麼依後來創制的法律,叫先來台灣的原住民離開。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5-27 22: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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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之前看三鶯部落的新聞

覺得很諷刺


隔著河

一邊是新店單坪超高價的捷運聯合開發案"美河市"
另一邊是又窮又弱勢的原住民棲身之所"三鶯部落"

為什麼要違背自然原則要求原住民住到集合型社區大樓?
為什麼要在進行捷運連開案時進行強制拆遷的動作?

再來比較重要的為什麼:
為什麼台北捷運聯合開發案幾乎都由日勝生(2547)取得?
永春站共構"EAT"(蔡依林的屋)、台北車站旁的"京站"(是所謂"取得30年租賃"的特殊案;也是眾所注目的台北車站交九BOT開發案)、小碧潭捷運共構"美河市"(跟三鶯部落相關;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捷運南港機場聯合開發案(現南港車站位址;三鐵共構),都是由日勝生(2547)取得標案。
本段資料來源:日勝生活科技網站-建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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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近年來,台灣原住民地位有大幅提升
但免不了仍有人有"大漢族主義"

不管是閩、客、新住民等,在心中都要對100%土生土長的台灣原住民有份敬意。
不要等到要選舉時再談原住民政策
再說"我把你們當人看"的這種笑話
也不要忽略了原住民的民意代表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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