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前幾年,板橋地方法院對於車禍案件做出一道新判決,年齡十九歲的學生楊朝鈞,在台北縣中和騎機車,以每小時50公里的時速行駛,原本停在路邊行走的李老婦人,突然要橫越道路,使得學生楊朝鈞無法立即反應,而煞車不及撞上李老婦人,經過送醫後,李老婦人仍不治死亡。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予以起訴,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朝鈞並沒有違規,也有善盡注意的責任,是老婦人穿越馬路才發生意外,因此判楊朝鈞無罪。

  台灣民眾對於路權的概念似乎不如國外,比較常見就是行人未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或者是未等秒數算盡,就迫不及待地闖紅燈......等,這些除了危及自己的安全之外,也威脅了道路使用者的行車安全。但是,我國對於車禍案件的處理,似乎道義責任大過於客觀上的認知,以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裡的帝王條款「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來認定被告有過失成份,於是判決被告有罪,使得許多反應不及的被告,莫名的背上一個刑事罪名。

  以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裡的帝王條款,判處該被告有罪,而沒有考慮當時個案客觀的狀況,純粹以被告有沒有注意車前狀況和有沒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做為是否負過失刑責的基準,似乎還有不及之處。在許多車禍案件當中,往往是由被害人突然的違規行為,使得多數被告根本無法反應,更不用說是立即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以應注意未注意和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判處該類似的被告有罪,對於被告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板橋地方法院對於楊朝鈞車禍案件的判決,以被告不及反應、時間點、氣候、行車速度等等因素,將當時個案的現實狀況納入考慮,進而成立無罪的一場訴訟,可說是對於台灣路權的認知是一個全新的判決。期能這道判決,能使台灣民眾對於路權的概念有一番認識,並且糾正舊有的觀念。有些被告真的本來就沒有罪,事情的發生有時是因為被害人突然的違規行為,而造成突然的事故,這種車禍雖然造成一方家庭的不幸,但是我們也不需要因為一方家庭的不幸,把所有的責任通通推到另一方家庭身上,進而造成另一方家庭的不幸。法律並不是讓民眾宣洩自我情緒的工具,它的真正價值是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既然談到車禍的過失刑責,免不了談到信賴原則,所謂的信賴原則是指行為人於實施某種危險行為之際,倘可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採取適當之行為,如此種信賴屬於相當者,即使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促使結果發生,亦不必對其行為之負責。

  我們可以從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大致了解什麼是信賴原則: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從上面主文案例,做大致上的判斷,學生楊朝鈞騎機車,以每小時50公里的時速行駛,並且遵守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和注意車前狀況義務,以防止交通意外的發生,信賴李老婦人會遵守交通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但是李老婦人卻突然違規穿越馬路,使得學生楊朝鈞反應不及,因而撞上,李老婦人送醫急救後,依然宣告不治。但是,學生楊朝鈞在駕駛時,早已盡到注意與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所以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刑責。

  這邊要注意的是,信賴原則並非是所有車禍案件都可以藉以主張而免除過失刑責。它在某些案例上,還是不能免除過失刑責,根據最高法院74年台上4219號判例: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助益,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習慣、契約、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義務者字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即不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自己之責任。

  從上判例,我們大致可以知道,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除過失刑責有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自身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第二.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顯明而易於預見。除這兩點外,還有幾點:A.在一般社會共識限制信賴原則適用者(例如:醫院或者學校和大型集會場所,以及行人穿越道。);B.在容易發生交通意外的道路。關於前兩點的第二點,因為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是屬於易於預見的情況,也就是行為人容易注意到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進而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如果還是發生結果,那就可能是行為人沒有注意,或者沒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造成,所以針對此種狀況,是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至於後兩點,則是那些地點本來就要比一般路況還要更盡注意的義務。

牧羊人的Q&A時間:

我有個疑問是,如果駕駛人違反的交通規則並不足以造成該事件發生的風險(例如駕駛人沒有戴安全帽,或是騎著烏賊車,或者是導致其他危險的類型;又好比拆除剎車夾,但事故發生時就算有剎車夾也一樣無法避免撞上致死的狀況),那也不能主張免除過失刑責嗎?

雖然我覺得應該不至於會這樣子,不過我唸過的法理論偶爾還是會出現類似這種令人傻眼的標準。


  由於我學藝不精,所以我接下來的回答可能會錯誤百出,行為人的違規行為是否與其意外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存在,若行為人的違規行為根本不是造成該意外結果的主要原因,原則上我是認為可以主張免除過失刑責,不過還是要針對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做另外的處分。

  例如:甲人行駛機車時,並沒有戴安全帽,除了沒有戴安全帽這一項違規行為外,甲人並無其他違規事項。乙人原本在人行道慢跑,不知道乙人有什麼急事,突然穿越馬路。甲人見到突然穿越馬路的乙,閃避不及,而撞死乙。從這案例之中,乙人之死亡是不是因為甲人沒有戴安全帽所造成,依事實經驗來看,安全帽的功能應該是保障駕駛的安全,它似乎沒有具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功能。而乙之死亡,應該是乙突然穿越馬路,使得原本在馬路行駛機車的甲反應不及所造成。甲人沒有戴安全帽,並非造成乙之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我認為甲依然可以主張免除過失刑責。

  至於拆除剎車夾這一方面,我想就可能很難主張免除過失刑責,剎車這個動作,在車禍事件當中,既可避免自己生命身體的損害,亦可避免他人生命身體的損害,可說在車禍事件當中是必要的動作,今天將剎車夾給拆除,那麼就會使剎車的功能明顯降低,甚至喪失剎車的功能,對於一般可預見的車禍意外,就難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措施,更何況是特殊的車禍意外呢?所以,我認為很難主張免除過失刑責。

  法律人總是有一種毛病,而這個毛病也經常變成法律人的口頭禪,那就是:”依具體個案認之”,這可是既乾脆簡單又正確的答覆,不過別人聽了會滿莫名其妙,而我也是這麼覺得。

  不過,實務界怎麼處理,我就不知道了,電視上經常上演這樣景象,被害人死得越悽慘或其家屬哭得越悽慘,被告的未來人生就越悽慘......

吽吽,我是在想這個交通上「不能免除過失刑責的條件」會不會也是一種超脫因果關係或基本法律邏輯的規定,例如像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只要消費者食用食品發生問題,那麼就算廠商已經盡了食品檢驗的義務,依然需要負責。因為我看到「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這句話,不只是指涉造成該個案發生的違規事項,好像也同時涵蓋了跟該個案無關的違規事項。

  至於上面剎車夾的例子我是作一個假設:如果某個事件發生不管有沒有剎車夾都會造成相同的結果,並且行為人除了剎車夾沒裝以外也沒有其他違規事項,加上事故對行為人來說完全無法避免,那這個事件的行為人能不能主張「免除過失刑責」?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關於這段是否為超脫因果關係或基本法律邏輯的規定,就我個人認為它似乎並非為超脫因果關係的規定,所謂的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這裡的防止危險發生應該是就車禍發生的個案裡,與結果有因果上的關係之防止危險發生的行為。

  最初這個判例是來自於曾姓小姐的一場過失致人於死的車禍案件當中,曾姓小姐於傍晚時,將小客車停放至交岔路口,其後部車身明顯已突出在道路上,由於曾姓小姐的小客車的車體顏色為深籃色,使得被害駕駛難以辨識,而直接撞上小客車的後部車身,被害駕駛最後顱內出血死亡。被害駕駛之死亡原因,是曾姓小姐違反「於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停車及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之交通規定,且曾姓小姐也沒有放置明顯的告示牌或沒有使其車燈閃爍,致被害駕駛難以辨識.最後撞上小客車的後部車身,送醫不治死亡。曾姓小姐的違規行為與被害駕駛之死亡存有因果上的關係,所以曾姓小姐是不能主張免除過失刑責。

牧羊人的閒談時間:


  身為文化大學的學生,對於車禍事件應該會比其他學校還要熟悉,因為仰德大道真的發生好幾場死亡車禍。然而,這些車禍被害人往往是本校的學生,發生車禍的原因也往往和超速有關。

  其中,有一場死亡車禍非常離奇,被害人是大一的學生,因為超速,撞上山壁當場死亡,警方到了事發的深夜,到現場勘驗時,卻沒有找到被害人駕駛的機車,所以警方開始懷疑是不是有狠心的路人把它騎走了。

  到了事發過後的幾小時,有位汽車駕駛跑來報案,說在仰德大道上看到無人駕駛的機車在路上奔馳,警方聽了這位駕駛的說明,還以為駕駛喝醉酒在胡言亂語,後來想想也有些奇怪,會不會那輛無人駕駛的機車就是被害人所有,於是警方聽了這位駕駛的指示,到了發生無人駕駛機車的現場,果然發現一輛機車倒握在路旁的樹叢,而且經過相驗,確實是被害人所有。

  這件離奇的事是怎麼發生的呢?原來那名被害人因為超速,而重心不穩,從機車上摔下後,撞上山壁當場死亡。但沒有主人的機車卻還是繼續往前行駛,碰巧又被那位汽車駕駛看見,搞得那位汽車駕駛還以為是碰上靈異事件。

  所以,開車還是遵守交通規則比較好,不然害了自己,也嚇死別人。

[ 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3-4 04:20 PM 編輯 ]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怎麼最底下那個案例每個教授都會講?

==============================


我國的交通法規是非常奇怪的

闖紅燈撞死過馬路的行人(走行人穿越道),有罪

撞死過馬路的行人(沒走行人穿越道),也有罪

這法有問題卻從沒人提出過,更別說修法了



有的死者家屬還不管是不是死者的錯誤才造成車禍,非要把責任都推向駕駛

這是我國法治教育的不足
 
<(ゝω・)綺羅星☆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文由 異形 於 08-3-8 06:16 PM 發表 [原文]
怎麼最底下那個案例每個教授都會講?

==============================


我國的交通法規是非常奇怪的

闖紅燈撞死過馬路的行人(走行人穿越道),有罪

撞死過馬路的行人(沒走行人穿越道),也有罪

這法有問題卻從沒人提 ...


  其實,我這篇文章實在是不夠好,好像沒有主軸似的,看來得用功了。至於最底下那個案例,你是指幽靈摩托車的案例,還是曾小姐的案例,如果是前者,那是從教官聽來的,如果是後者,那是利用法源法律網,搜尋判例中的最初案例。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原文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3-9 12:52 AM 發表 [原文]


  其實,我這篇文章實在是不夠好,好像沒有主軸似的,看來得用功了。至於最底下那個案例,你是指幽靈摩托車的案例,還是曾小姐的案例,如果是前者,那是從教官聽來的,如果是後者,那是利用法源法律網,搜尋判例中的最初案例。 ...


這兩個案例之前上課時都曾提過

不過幽靈摩托車的案例幾乎是所有教授教官都會講的......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5-17 13:21 , Processed in 0.026774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