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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選上字第13號黃俊英、陳菊等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判決之新聞稿
檔案下載: 高雄市長當選無效等事件判決要旨.txt

判決全文請連結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輸入查詢條件: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類別:民事
  判決字號:96年選上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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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請問:

1.黃俊英陣營是否還能上訴?

2.黃俊英陣營所需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3.黃俊英陣營說"法官洩密"一事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4.陳菊陣營能以何種法律方式維護其受黃俊英陣營控告之權益?


回答內容限制:以國考問答題方式作答,須引用法條,如有相關之判例、判決、解釋亦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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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贈品為1000鐵幣及4枚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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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單純只是一個贈獎活動

答案我本來就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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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動將於11/26結束

[ 本文最後由 異形 於 07-11-21 02:29 PM 編輯 ]

最佳解答

霹靂淵 檢視完整內容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 127 條 I、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II、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可知選舉罷免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基於選舉事件有其公益性質,應該迅速審結,避免長期不確定。故本例黃俊英陣營無法再上訴。 2、本例黃俊英上訴無理由,即敗訴。黃俊英所需負擔 ...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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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 127 條         I、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II、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可知選舉罷免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基於選舉事件有其公益性質,應該迅速審結,避免長期不確定。故本例黃俊英陣營無法再上訴。

2、本例黃俊英上訴無理由,即敗訴。黃俊英所需負擔的法律責任為:承受本號判決之既判力,並且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78参照)

3、痾…沒看到具體事實,所以不評論。可能也依照刑法是否是可供公評的標準而適用第310條的毀謗罪。

4、民法侵權行為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5参照),以及民法§18人格權受侵害之救濟。
 
文藻斐然衷紉佩,
淵閣氤氳醉難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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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行,因為選舉訴訟是二審定制.

2.不需負法律責任.

3.要看法官要不要告黃俊英陣營.

4.陳菊陣營可以毀謗罪來告黃俊英陣營.
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二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毀謗罪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我所知道的只有這麼多,不知是否有幫助~"~


[ 本文最後由 7255523 於 07-11-18 08:57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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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霹靂淵 於 07-11-20 01:45 AM 發表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 127 條         I、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II、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 ...



這位大大阿

異型已經知道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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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7255523 於 07-11-20 10:47 PM 發表



這位大大阿

異型已經知道答案了~"~

恩...我知道阿!!但是異形兄不是要我們以國考申論解題方式去寫一篇答案嗎??(雖然我最近忙著報告沒時間改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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