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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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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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自由時報

  在網路書寫發洩文章容易觸法!中市金典酒店蔡姓前員工改編凌峰的歌曲侮辱他人,罵對方是死肥豬、老太婆等語,遭檢察官起訴。

  起訴書指出,蔡姓男子於92年至95年3月任職中市金典酒店,因與同事相處不愉快,離職後在中清路住處上網到某家網站,該網站經常有金典酒店員工上網抒發感言,蔡某以「我是洗到瘋」為主題,發表多篇文章。

  蔡某自稱是喜歡模仿凌峰的「洗到瘋」,其文章大約為改編凌峰的歌曲,內容為「我受夠那隻死肥豬、還有老太婆了~~~我什麼時候才可以把那隻豬抓來宰了吃掉、老太婆剁成肉醬~~~我要去發動大家圍金典,~~~死老太婆、死肥豬下台下台,我洗到瘋要去圍金典啦~~」。

  檢察官認為,侮辱特定對象不一定指名道姓,只要受辱對象與特定人可串聯起來即可,一般金典員工看到該文章,都知道是指當時的胡姓董事長,胡某提出告訴,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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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應該都有這些經驗吧,對於某人或者公眾人物不滿,就到公開在網路上大罵特罵,有些乾脆直接把被罵人的姓名寫上去,有些則是用一些比較特別的文字或符號代替,但是從上文來看,只要受辱對象與特定人可串聯起來即可,所以不管有沒有指名道姓,只要有人能夠串聯得知被罵人是誰,就可能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各位朋友對於此案例有什麼看法呢?

  又讓我們進入思考的世界,而我本身也對這個問題有滿大的疑問,如果甲人是在自己申請的部落格上,同樣如上述案例蔡某的行為,而且經常逛甲人的部落格的網友,也大致清楚甲人是罵誰,甲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公然侮辱?

  又一個問題是,乙人在公開的網站上,發表對於確實發生的政府弊案一些批評,乙人的用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更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請問乙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公然侮辱?

[ 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7-11-17 10:0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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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大家應該都有這些經驗吧,對於某人或者公眾人物不滿,就到公開在網路上大罵特罵,有些乾脆直接把被罵人的姓名寫上去,有些則是用一些比較特別的文字或符號代替,但是從上文來看,只要受辱對象與特定人可串聯起來即可,所以不管有沒有指名道姓,只要有人能夠串聯得知被罵人是誰,就可能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各位朋友對於此案例有什麼看法呢?

  其實,一般檢察官要提起公訴,證據和相關人事都會做確認,而證據不就是網路上的那幾段話,而要確認那幾段話是否針對胡姓董事長,檢察官可以找一些金典員工加以證實,同時判斷當時的情形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條件(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所以我是不相信檢察官會像一些會員所說的,如此草率。

  至於,當事人有罪或沒罪,完全看法官如何看待此案。

  又讓我們進入思考的世界,而我本身也對這個問題有滿大的疑問,如果甲人是在自己申請的部落格上,同樣如上述案例蔡某的行為,而且經常逛甲人的部落格的網友,也大致清楚甲人是罵誰,甲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公然侮辱?


  老實說,我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與各位有絕對的關係,到底在自己的部落格罵人是否有公然侮辱的構成!?如果沒有指名道姓,但許多人知道你在說誰,是否有公然侮辱的構成!?

  鐵傲在未來不知道會不會設立部落格,如果有設立的話,那麼許多會員都應該注意這種問題,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吃上官司!
  
  又一個問題是,乙人在公開的網站上,發表對於確實發生的政府弊案一些批評,乙人的用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更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請問乙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公然侮辱?

  96年上易 第 181 號 (給各位參考)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誠如吳庚大法官於上開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所言:「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又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稱「侮辱」及第三百十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例如公然在媒體上以毫無根據之想像,指摘某政府官員與財團掛勾,旋即對該官員以髒話三字經為抽象謾罵);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 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7-11-19 10:0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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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形  有專心上課  發表於 07-11-19 10:08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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