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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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6 zgmfx30a 的文章

我主張廢除死刑!相信很多人對此一定會很不滿,但是我要提出一套替代辦法:
首先,我覺得將他們處死,一點社會意義都沒有,還要替他們擔負行刑的成本,所以應該要把他們關到死。說關到死,是比較誇張的說法,我的意見是採行無上限的有期徒刑(也就是允許法官判處這些犯罪行為人100年徒刑、1000年徒刑....之類)。
說到此,一定有人說,關他們是我們這些納稅人花錢養他們。但是,我的方案是,他們在監獄生活的期間,本著「一日不做,一日不食」的精神,只要他們有種一天不從事獄方給予的勞動生產,那他就一天沒飯吃,他所付出的勞動將與其獲得的食糧成正比(當然,這種勞動是全年無休的,縱使生病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我同意給予一點寬容)。他要偷懶,可以!他要餓死,也可以!選擇權在於他本身。這人不人道?就我看來十分人道,我們處以的只有剝奪他的自由,至於他想不想活下去,那可是掌握在他手上(只要他不從事勞動,以換取活下去的資格,那我們也沒有義務養他們)。而且,他們的勞動所得也必須提撥一部份給予受害者或其眷屬。同時,在犯罪行為人在牢裡蹲時,也必須進行精神教育,以期達到身與心兩方面的徹底改造。以這方法,我想既符合現有的人道觀,也達到刑罰的再教育與應報性。
其次,這樣做,如果有發生誤判的情事仍能挽回,不會發生冤殺的局面,畢竟生命法益一但剝奪了,便無法恢復。
另外,關於假釋門檻,當然要改變。假釋的條件自然應該要提高,最好能達到刑期的50%,相信在這樣漫長的牢獄生活,足夠讓他能仔細的反省了。

[ 本文最後由 HOLMESLEE 於 07-3-30 09:30 PM 編輯 ]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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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斯魔  太厲害了  發表於 07-9-4 21:54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yalinna    發表於 07-4-28 01:09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水月蒼藍  Gj  發表於 07-3-31 02:09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zgmfx30a  也可 我本來就不排斥這方案  發表於 07-3-30 21:50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墮落牧羊人    發表於 07-3-30 21:12 聲望 + 4 枚  回覆一般留言
dn1841  此方法可以列入考慮  發表於 07-3-30 21:12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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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8 dn1841 的文章

這方法可是當初我與同學,為了違心地辯論廢除死刑所想的辦法
但這辦法,我們越想越可行,或許會有技術性的問題,但只要合理地調整,這個制度可能會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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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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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牽情 於 07-3-31 01:46 AM 發表
廢除?在下從未想過

假使人犯了一些最無可赦之事,不有一些相對的懲罰

那些被害人的親友家屬情何以堪?

前面有位大大以廢除和加長(關到死)之類的論點

表面上看來或許有他較佳的一面

但是是否想過那些罪犯

會不會 ...

以您的說法,其實大可捨棄法律審判,直接將犯人交給受害者或其家屬,因為您的說法只著重於滿足受害者與其家屬的報復心裡,而無助於嚇止犯罪或對社會整體的教育,這樣的方式,有失刑罰本來的目的。而且您要將死刑犯被折磨至死的過程,公諸於世,我反而覺得這是一種反教育(有點像我們不希望媒體將被害人或自殺者的死亡過程,透過媒體傳播,是因為怕這樣的報導會有害人心一樣),反而會助長社會的犯罪風氣。

[ 本文最後由 HOLMESLEE 於 07-3-31 04:52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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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原文由牽情 於 07-3-31 01:30 PM 發表


那閣下所說的是否就是正義,仰或只是偽善罷了

折磨致死?在下從未說過

只是讓其加害人知道他所犯的錯有多麼嚴重

以及在死前在痛苦中懺悔他的所作所為罷了

況且法律刑罰

不就是用來約束以及管制他人的一種 ...


你提的這個對案,就已經算是折磨犯人致死了:
就好比

殺人者 將施以相同的 死法 以求殺雞儆猴之效

也就是說假如虐童致死的話,就將施加於被害人身上的痛苦,重現在加害人身上

而連續殺人或是間接以及唆使殺人,就以車劣.凌遲之類的死法代替

(並且拍成紀錄片)



我不認為用法律殺人,就能實現社會正義
他死了,就死了,我們讓他失去自我反省的機會,我們讓他失去贖罪的機會
他死了,對社會產生何種正面效益
陳進興被槍斃,請問,除了引起社會一時稱快外,有達到對一般犯罪的嚇阻嗎?
正義如果只要靠殺人來維持,那是什麼正義?
我偽善嗎?
我想看過我每次發言的人都知道,我根本不在意什麼犯人的人權,他們有什麼人權可言
但是處決他們,總讓我有一種這些犯人真爽,死了就一了百了的感覺
你們強調受害者及其眷屬的苦,所以主張一報還一報,這就是用法律鼓勵復仇
既然復仇是可被允許的,那我何必要透過法律,我自己尋仇不就好了
我舉兩個民初的例子:
孫傳芳與張宗昌遇刺案,殺人者都是為這兩人所殺者的後人,法官都以為親復仇為由,予以減刑或緩刑
但是,同樣的狀況,到了現在,為何還是以殺人罪判刑?
原因就是法律必須防制私人以暴易暴,要透過公平的審判與合理的刑罰,實現社會正義
但是,強調死刑,我看到的只是基於單純的復仇心理
殺了犯人,好像就是正義降臨,但對於受害者與其眷屬呢?
頂多就是知道犯人死了,什麼也沒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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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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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27 牽情 的文章

你好像沒發現,我和招才貓 兄的論述中,對於人權幾乎是提都不提的東西
我們的重點都擺在犯人應該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應付出怎麼的責任
殺一個人很容易,但殺人就能實現公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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