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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牽情 於 07-3-31 01:30 PM 發表
那閣下所說的是否就是正義,仰或只是偽善罷了
折磨致死?在下從未說過
只是讓其加害人知道他所犯的錯有多麼嚴重
以及在死前在痛苦中懺悔他的所作所為罷了
況且法律刑罰
不就是用來約束以及管制他人的一種 ...
你提的這個對案,就已經算是折磨犯人致死了:
就好比
殺人者 將施以相同的 死法 以求殺雞儆猴之效
也就是說假如虐童致死的話,就將施加於被害人身上的痛苦,重現在加害人身上
而連續殺人或是間接以及唆使殺人,就以車劣.凌遲之類的死法代替
(並且拍成紀錄片)
我不認為用法律殺人,就能實現社會正義
他死了,就死了,我們讓他失去自我反省的機會,我們讓他失去贖罪的機會
他死了,對社會產生何種正面效益
陳進興被槍斃,請問,除了引起社會一時稱快外,有達到對一般犯罪的嚇阻嗎?
正義如果只要靠殺人來維持,那是什麼正義?
我偽善嗎?
我想看過我每次發言的人都知道,我根本不在意什麼犯人的人權,他們有什麼人權可言
但是處決他們,總讓我有一種這些犯人真爽,死了就一了百了的感覺
你們強調受害者及其眷屬的苦,所以主張一報還一報,這就是用法律鼓勵復仇
既然復仇是可被允許的,那我何必要透過法律,我自己尋仇不就好了
我舉兩個民初的例子:
孫傳芳與張宗昌遇刺案,殺人者都是為這兩人所殺者的後人,法官都以為親復仇為由,予以減刑或緩刑
但是,同樣的狀況,到了現在,為何還是以殺人罪判刑?
原因就是法律必須防制私人以暴易暴,要透過公平的審判與合理的刑罰,實現社會正義
但是,強調死刑,我看到的只是基於單純的復仇心理
殺了犯人,好像就是正義降臨,但對於受害者與其眷屬呢?
頂多就是知道犯人死了,什麼也沒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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