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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保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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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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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894年)

●台灣環海多山,森林茂密,原始居民以狩獵及採食維生;數千年來原住人民過著「近水取魚鱉,近山飽麋鹿」自由漁獵、開墾的原始經濟生活。早期原住民人口稀少,加以森林茂密,狩獵對野生動物之衝擊不大。
●1624年荷蘭人據台之初即極力搜集並出口狩獵及農耕之物,每年輸出鹿皮約5萬張,至1638年更多達15萬張。1661~1679年明鄭時期平均每年輸出約3萬張,最高達12萬張之貿易。由於掠奪式的貿易行為,對台灣的野生動物產生很大影響。
●清朝統治台灣初期,為嚴防內陸人民渡台,並阻止漢人私入番境,自1679~1875年勵行禁渡封山政策。其後沈葆楨於1875~1881年間開放山禁,1886年劉銘傳設全台撫墾總局,獎勵漢人墾拓,到1891年全省主要鹿場皆被開墾,鹿亦漸少。
●1862年英人R. Swinhoe首次對台灣之野生動物進行有系統的調查,其後J. B. Steere等數位西方自然學者對台灣之野生動物繼續進行調查及採集,使國人及世界對台灣的動物相逐漸瞭解並初步建立資料及標本。

(二)日據時期(1895~1945年)

●1902~1912年德人Hans Sauter多次來台調查採集昆蟲並發表約300篇論文,對台灣昆蟲之研究貢獻很大。其後,1909~1930年日人素木得一,進行全島性昆蟲採集,並陸續充實台灣總督府博物館、農業試驗場及台北帝大等之昆蟲標本典藏,Uchida, Kano及Kuroda等對台灣鳥類、哺乳類之分布、分類及動物地理學之研究貢獻亦很大。
●日本政府於1917年設立「台灣博物館」為目前台灣省立博物館之前身,對野生物之研究及蒐藏頗有貢獻。
●日本政府在1918年即訂頒「鳥獸保護及狩獵有關之法律」,以實施鳥獸保護及狩獵制度化,惟該法在日據期間並未能在台灣有效執行,違法獵捕及破壞事件屢見不窮。各種動物標本、畫眉及橿鳥等被出售到日本各地展示出售,梅花鹿及雲豹也在日據時代受大量砍伐森林之影響棲地減少,並被山區居民大量獵捕。
●日本政府為保護稀有的野生動物,曾將水雉及穿山甲明令公告為天然紀念物而加強保護。

(三)保育黑暗時期(1946~1970年)

●台灣光復後,配合全球經濟發展,加以生態保育觀念未受重視,大量砍伐森林,天然林被單純人工林所取代,野生動物之棲地面積及品質均呈下降,影響其自然生息。
●民眾購買美麗的鳥獸及蝴蝶標本、食補以及飼養野生動物之風氣日盛,野生動物之市場需求甚大。雖然1932年即已頒訂狩獵法,但是各級政府未重視,也無執行人力,形同虛設。標本製造業在1960年達到最高峰,每年被捕的水鹿達數百隻,長鬃山羊及山羌則超過1,000隻;每年有數以萬計的紅尾伯勞於過境屏東地區被獵捕,當街販賣烤伯勞;灰面鷲在春秋二季過境期也在屏東及彰化地區遭到大量捕殺。野生梅花鹿自1969年左右於野外絕跡。
●在急速工業化之同時,河川亦受到嚴重污染,香魚在1960年左右自淡水河流域絕種,櫻花鉤吻鮭亦面臨絕種。然而社會大眾及當時之政府仍未重視本島動物相之保護、經營管理及研究。

(四)保育啟蒙時期(1971~1980年)

●1972年由於野生動物交易猖獗,內政部宣布全面禁獵,並嚴禁出口、獵捕及製作標本。林務局及觀光局開始舉辦野生動物訓練課程,提供經費資助帝雉、藍腹鷴、梅花鹿及櫻花鉤吻鮭等多項調查研究計畫,並指定出雲山、蘭陽溪口等保護區,但因缺乏執法警力,全省各地狩獵情形依舊。
●1973年以後,台北市野鳥學會等賞鳥團體陸續成立,積極參與各種保育宣導及賞鳥活動,社會大眾開始關懷並支持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屏東地區非法捕捉烤食紅尾伯勞及獵殺灰面鷲事件,逐漸有人呼籲應深入檢討並展開取締。
●1975年以後,多位研究野生動物生態及行為之學者陸續自美國取得博士學位回國任教並擔任研究工作。他們逐漸凝聚一批關心本土的動物生態學家,從事本土物種之保育研究並向政府提出相關建議事項。此外,他們也訓練出一批年輕碩士,開始落實本土人才之培訓工作。


(五)保育萌芽時期(1981~1990年)

●經濟部及農委會於1984及1989年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台灣黑熊及雲豹等23種為珍貴稀有動物,禁止捕獵、網釣或其他破壞。
●1985年農委會宣布禁止犀牛角、虎骨、虎皮等進口。
●1987年農委會對CITES附錄一所列動物的進出口及轉口加以管制。
●1989年6月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布實施,取代1932年所頒不合時宜的狩獵法。該法對野生動物棲息地之保護、保護區之設置、飼養及利用管理、進出口及罰則等均有詳細規定,並公告約1,933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列為重點保護及管制之對象。
●農林廳於1990年研訂「加強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四年計畫」,並開始全面推動保育工作。
●國科會、農委會及國家公園管理處開始編列較多研究經費,補助並鼓勵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研究。其重點包括野生動物資料庫之建立、生態及復育研究等。另外,野生動物保育宣導教材及賞鳥等生態活動也受到重視及政府補助。


(六)保育成長時期(1991年以後)

●1991至2000年政府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公告設置十三個保護區:
※ 1991年設立貓嶼海鳥保護區(36公頃)
※ 1993年設立楠梓仙溪野生動物保護區(274公頃)、無尾港水鳥保護區(102公頃)、台北市野雁保護區(245公頃)
1994年設立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515公頃)
1995年設立望安島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23公頃)、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2,670公頃)
※ 1996年設立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226公頃)、蘭陽溪口水鳥保護區(206公頃)
※ 1997年設立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7,125公頃)
※ 1998年設立新武呂溪魚類保護區(292公頃)
※ 2000年設立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72公頃)
※ 2000年設立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11,415公頃)
●1994年4月12日美國以我國對犀牛角及虎骨之違法貿易及不當使用,對我國引用培利修正案實施經濟貿易制裁。其後因我國積極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查緝非法貿易,終於1996年9月11日宣布停止制裁行動。
●1994年10月29日第一次修正公布野生動物保育法,加重罰則並擴大保育層面。
●1993開始,在保育團體及政府單位之合作下,積極推動黑面琵鷺、水雉及綠蠵龜等保育行動,獲致各界普遍認同及支持。

姆...

這也是在我家電腦躺了許久

出處也是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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