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犯罪者的老師 [列印本頁]

作者: Lorder    時間: 07-12-26 12:34
標題: 犯罪者的老師
Q:「教導他人如何犯罪的行為是否也是一種犯罪呢?」

比如說:設計犯案計畫、教導詐騙技巧、成為駭客的方法、介紹犯罪組織及連絡方法等......

雖然不是執行者,只是單純將犯罪知識教給他人。
這可能是比犯罪者還危險的人物吧?

[ 本文最後由 Lorder 於 07-12-25 08:35 PM 編輯 ]
作者: 宵明星    時間: 07-12-26 12:49
犯了 教唆犯罪?
作者: 八雲橙    時間: 07-12-26 14:04
以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也就是罪行輕重得看教唆犯教唆所觸犯的罪行來論定
作者: 聖光威騎    時間: 07-12-27 05:15
非常明顯以及意圖行為

有這種老師 學校大概不任用吧...

最近這幾年不平靜呢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7-12-27 11:28
我認為教導他人如何犯罪應該不至於成立教唆犯,

所謂的教唆是必須建立起別人的犯意,好比你原本沒有殺人意圖,但聽我的勸告後就產生殺人想法,這樣我才有機會成立教唆犯。

而Lorder提到的狀況,比較像是一個本來就有犯意的人,會想去找相關的知識管道或人來學習如何犯罪,而有些人會提供這些資訊。

這個提供者應該比較接近幫助犯而非教唆犯,所謂的幫助犯是指,幫助他人行使犯罪,好比提供器材或精神上的支持。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是一位老師只是很單純的教授學生如何犯罪,在學生沒有真正去實行前,應該沒有教唆或幫助可言。

不過不排除這位老師觸犯了教師法規,然後刑法裡面基本上應該不會處罰教唆他人犯罪而他人沒實行的狀況。

[ 本文最後由 DUST1987 於 07-12-27 11:32 AM 編輯 ]
作者: 異形    時間: 07-12-27 11:42
如果教導他人如何犯罪即成立教唆犯

那刑法教授不都成了教唆犯?(廖正豪:異議あ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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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塵提到了幫助犯的部份(也就是舊法所稱的從犯)

幫助犯處罰的跟具有二學說:起因說與責任參與說


起因說表示幫助行為對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存在

責任參與說則為幫助行為而使正犯之犯罪成立,亦即使他人墮落


然而正犯必須"先有犯罪決意",而後使受他人之幫助,是正犯之墮落來諸自己而非他人。


成為幫助犯有4個要件:

1.需有被幫助者
2.需有幫助之故意
3.需有幫助之行為
4.需正犯有實行行為

[ 本文最後由 異形 於 07-12-27 11:44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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