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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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路糾紛不斷,言論自由與他人的隱私權和人格權相互衝突不斷,更有人認為網路的言論是不用受到任何負責(網路匿名,你捉不到我)。

例如:

1.辱罵他人,進而其他網友一起加入,或者公開審評他人之人格。

2.公佈他人公司機密或私人資料給予其他網友享用,甚至是揭露、傳述、轉寄他們的資料,直到當事人心智嚴重受損,也在所不及。如果該網站企圖刪除該訊息,則會招致集體式圍剿,並且認為網站沒有刪除他人言論的權力,違反言論自由。


我想了解的是,各位對於網路言論自由限度的想法是什麼,我們究竟在言論自由與他人的隱私權和人格權做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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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言論自由的看法小弟我比較偏向於通說
言論雖可自由,但亦應加以限制
所謂的限制並非禁止人民發言畢竟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限制即為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
前者例如媒體報導新聞的內容應加以限制,若媒體鉅細糜遺的報導製做毒品過程
那不是看的人都會製作毒品?
後者並非針對言論的內容,而是針對發表言論內容的管道而言加以限制
這便是現行我國所採用的雙軌理論
國家將能限制的加以規範,其不能規範的就依人民自行規範進而形成社會觀念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人格權和隱私權的保護及限制如下述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何謂觸法?
發布可推知,或可得而知的毁謗
例如有人發布統x公司的飲料有毒?
這時以社會主觀條件統x所指為何?是否滿足了要件而成立
很淺顯易見
匿名發布其實還是查的到台灣的網路犯罪調查組雖然目前實質上几乎都在掃黃
但不知大家是否還記得陳小希事件
受牽連的網友多到爆,而且警方行動之迅速讓人不可置信
原因就是因為小希他請了個好律師
那位律師是以刑法310條來進行訴訟

若以民法195條來上訴的話
照法律程序來說
要等到判決確定才能要求執行其標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台灣的三審制度應該也要半年左右)

以刑法310條來走的話
可要求檢方先行搜證,且在網路上散發此照片之人皆可視為輔助犯罪

但刑法310條又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陳小希事件就是在後段了,誹謗之事真實,不罰
但發布人是涉於私德所發布
所以,還是有其刑罰的價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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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的大大不好意思
一個不小心加有感而發打了這麼多字@@”

[ 本文章最後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6 13:25 編輯 ]
 
不太習慣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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