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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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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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自:東森新聞

  您能想像,一個才一歲多的孩子,因為替爸爸背負千萬債務,過得是什麼樣的生活嗎?還有碩士高材生不敢有夢想,因為身上扛著已經過世爺爺的7千萬債務;根據家扶基金會統計,扶助對象當中的五分之一,國內至少有兩千個孩子,因為不懂得拋棄繼承權,還沒出社會就負債累累。

  中正大學研究所二年級的何同學,因為從小父親過世,民國88年爺爺也走了,何同學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他才23歲,卻替過世的爺爺背負7千多萬的債務。

  何同學算一算,家裡三個兄弟姊妹就算聯手還債一輩子也還不完,類似的案例還有唸清大博士班的蔡同學,父親生前幫人做保,過世後家裡四個兄妹繼承了5千萬的債務,弟弟不到兩歲就負債,母親一度想帶著四個孩子走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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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牧羊人還沒讀到民法繼承編的部份,對此了解甚少,所以請多加包含。

  我國目前採取概括繼承的原則,民法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之財產是否負債,全數必須繼承,但可以依法律之規定,於一定時限內申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請問各位對於此案例有何看法?對於我國採取概括繼承的原則是否合理?

[ 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7-11-29 12:23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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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概括繼承,造成上開案例之問題,實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然欲推翻概括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的確可以解決上開案例問題,
惟我認為一個制度之所以被使用,必有其道理所在,
在推翻一個制度之前,應該審慎的評估這個制度存在的目的,
衡量此制度之優點缺點,在予以評估是否該廢或者改良地採折衷。

我首先從採概括繼承之優點論敘:

一、保護債權人利益: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其目的在保護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因債務人之死亡,而其權利亦隨之消滅。如果繼承情況是繼承人得到的財產大於負擔的債務,本制度自有存在之必要。

惟繼承情況若是繼承人得到的財產少於負擔的債務,如此情況夫(婦)債婦(夫)還;父債子還,對於繼承人顯不公平。此時法律會說:我們在民法第1154條,設定有限定繼承的規定來救濟此情況。
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所以乍看之下本制度頗為完善。但卻發生了上開案例之情況,因為繼承人若主張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参照)。若繼承人無法於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例如繼承人不之繼承開始或繼承人是小孩不知主張),則強制地承受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義務,其目的在於權利義務早日確定,避免權力狀態陷於不確定,有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52年台上字第451號判例参照)。

這時應該會有人主張那全部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不就好了!!但改採限訂繼承將會有以下十分重大的缺失。

二、若改採限定既成為原則:

承上所敘,若改採限定繼承,每個人死亡,每個繼承人都需要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將造成法院工作量的激增,大量地浪費司法資源,這也是世界各國不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主力原因(林秀雄老師說的...)

目前,上開類型的案例,在新聞上熱烈討論,立法委員也欲修法,採折衷式的概括繼承,在可以預期的將來,此類案例將受到解決。
 
文藻斐然衷紉佩,
淵閣氤氳醉難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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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應該說:一般民眾對法律的了解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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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最近一直拿這種議題炒新聞,雖然立意良善
但是卻沒有教導觀眾對相關規定的理解,而是一昧的指責政府不修法規
這部分的法律翻一下六法全書就知道現在所使用的法是何時編修的:民國74年

所以這已經不是一年兩年的問題了,而是數十年來...不,甚至可以說有這部民法典開始就有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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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本次修法通過,問題絕對無法解決

除了溯及既往的部分外,還有很多人的債務並不是合法方式造成的,也就是指地下錢莊的部分

那種是不會管你有沒有做限定或拋棄繼承,他只想拿到錢!!

這才是台灣社會的真正隱憂!!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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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霹靂淵 於 07-11-29 10:37 AM 發表
我國採概括繼承,造成上開案例之問題,實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然欲推翻概括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的確可以解決上開案例問題,
惟我認為一個制度之所以被使用,必有其道理所在,
在推翻一個制度之前,應該審慎的評估這個制度存在的目的,
衡 ...



既然前輩這樣認為,那我想請問:


如果本次修法採折衷式的概括繼承,對台灣社會所造成的影響?

再者,對非合法方式形成之債務是否有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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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呼前輩不敢當= =|||關於異形大大的問題,以下是管窺之見,希冀大家一起討論指教

一、我認為本次修法對以往的不公平案例救濟有限,
本次修法爭議點之一即溯及既往的期限到底多長,
不論原本的三年溯及既往到現在的不設期限,全面回溯,
問題點仍有:

1、受修法回溯之受益者,其已不甘願給付之金錢,如何返還?債權人不欲返還是否有執行名義取得強制執行權利,若無豈不是將在起紛爭走上法院求得一執行名義?可以預期將造成類似案件的爭訟大量流入法院。

2、修法僅保護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保護不到繼承開始時已成年但卻始終不知繼承開始而延誤3個月限定繼承辦理時間之人。法律宣導不力,若非習法之人,應該甚少知悉有期限限制。加上現代親戚間關係不若以往親密,若有遠方親戚,可能終生未晤一面,自己已經成為繼承人而不知。這類的人不在本次修法保護範圍內。

3、修法幅度過大,衝擊法的安定性與信賴性。預計將造成債權人的不滿聲浪,以及諸多銀行面對以後借貸金錢將趨於更嚴謹態度,不利於市場經濟。修法後這筆資金的流動不穩定,將造成金融市場的動盪不安。

4、有可能出現被繼承人生前秉持這個修法後法條,對於資金大借特借,供其繼承人享受,只要其繼承人未成年或以後教導其辦理限定繼承,就不會影響到將來的繼承人。

綜合上述,雖說問題仍多,但是至少能解決目前大量的不公平案例,這些受害者將可以面對其接下來沒有負擔的新人生。故我還是持贊成修法的意見。

二、對於異形大大所謂非合法方式形成之債務方面,應該是指地下錢莊的高利貸問題吧?對於這個問題,民法第205、206、207條定有明文,法律上地下錢莊的高利貸超過法律規定對低利率的部份並無請求權。惟應注意的是,暴力討債的問題,現今司法威嚇效力不彰,對於沒有請求權的債務卻用暴力脅迫方式討債,視法律為無物,我國司法應該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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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騎士

失蹤人口自埋中

以下是我個人想法

首先
應該從民眾的法律知識不足這點下手
而不是一昧的要求修法(無論怎麼修還是有人會遺漏!)

再來
樓上大大有提到了
但是還是不太了解
這點還麻煩各位大大用口白一點的方式解釋...

本身法律程度僅此於基本民法及商事法
如有不當還請各位大大見諒

以上 

[ 本文最後由 ra7in9 於 07-11-30 01:23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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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ra7in9 於 07-11-30 01:19 AM 發表
以下是我個人想法

首先
應該從民眾的法律知識不足這點下手
而不是一昧的要求修法(無論怎麼修還是有人會遺漏!)

再來
樓上大大有提到了
但是還是不太了解
這點還麻煩各位大大用口白一點的方式解釋...

本身法律程度 ...

法律的宣導是一定要做的,但是為何民眾都嚴重的法律知識不足?這一點頗值得思考,日前看到國小國中的公民與道德課本及測驗題,竟然會有錯誤的地方,而且是從我小時候學的就是錯的喔,到了現在也七年以上了,竟然沒有改,不過如果不是我接觸到法律也應該不會知道當初學的是錯的吧= =|||。順便可以請問大大不了解的地方在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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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騎士

失蹤人口自埋中

疑問內容本人私下已請教

另外
教育部方面本來就非常不...(本人無權發言...消音)
以至於常有這種事情發生

不過國內政府機關都常有這種問題

話說
今年一月初
我們單位匯款時被退匯

而支付單位本身也無法把問題解釋清楚
以使得小的我還打電話至熟識的民間銀行洽詢

但由於溝通上是乎也有誤會
最後的答案似乎也有問題

以至於後來這個案子拖了好久才送出去
然後從這件事以後
我開始訂閱財政部的新增條款電子報= =|||
(謎:幾乎都沒認真看...)

就本人立場而言
與其改變行政制度面
內在體制的改革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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