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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言...
身為歷史版的潛水會員.....好久沒來了,小的在此貢獻一篇文章.
這是好文章阿=口=
一定要看完喔!
(沒有回鍋吧?我查過了)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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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國改教的先聲
早在英國改革前的一百年(十四世紀),出身於牛津大學的神學家約翰威克里夫(見第七、十一篇),已對天主教提出種種的批判。威克里夫的改革運動比馬丁路德早將近了一百年,但他的改革要點,卻與路德不謀而合。在他的論文中,威氏明確的指出:「耶穌基督的福音,才是真正的信仰」,並且「只有聖經是真理」。他認為一切的權柄都是出於神,掌權者必須在運用權利的事上,向神負責。這等觀點不僅否定了教皇的絕對權威,也否決了神職人員的中保地位。威克里夫將聖經翻譯成英文版,方便平民閱讀。此舉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許多人接受聖經作為信仰與行為的準則。他們接受聖經的權柄,痛斥教會墮落與拜偶像。據說當時每兩個人中,就有一個是威克里夫派信徒。
威克里夫的改革自然引起羅馬天主教的不滿,然而因著英國貴族的保護,威氏生前並未受到審判。然而,在威氏過世後的幾個宗教會議中,教廷不僅以異端之名,將威氏掘出焚化,且下令燒毀其著作,並逼迫跟從他之人所組成的福音團體「羅拉德」(Lollards)。然而,羅拉德並未因此在英國消失,反而深得中下階層的喜愛。反聖品的思想深入民心,加上當時的人文主義、民族主義、以及大量湧入的路德著作,形成了英國改革的幾個主要的原因。
2. 英國改革之經過
英國對羅馬教廷的厭煩,其實是有跡可循的。早在1215年英國制定大憲章(Magna Carta)時,就已經保障貴族在教廷權威下的基本自由。之後在教皇遷居亞威農的時期,國會更是立法通過禁止向羅馬教廷申訴的法令,宣佈國王才是處理國內宗教案件的最高權柄。然而,十六至十七世紀,英國改革的真正導火線,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婚姻問題。
亨利八世的妻子凱瑟琳(Catherine)為西班牙公主,結婚十多年,卻未能為亨利生一個兒子。亨利擔心王位無子繼承將引發英國內戰,因此要求教皇准許他休妻另娶。然而,凱瑟琳是德皇查理五世的姑媽,教皇因著懼怕查理五世,遲遲不敢答覆。此時亨利與宮內女官波麗安(Anne Boleyn)發生熱戀,更急欲解決休妻一事。此時一位名為克藍麥(Thomas Cranmer)的劍橋大學教授向亨利建議,可就此事向各大學的神學家徵求意見。亨利一面尋求學者們的支持,一面強迫神職人員承認國王是英國教會的元首,停止納稅給教皇,並禁止向教皇申訴。1533年,亨利迎娶波麗安,並立克藍麥為大主教,承認其婚姻。隔年,英國國會通過《最高權威法》(Supremacy Act),宣佈英國教會國王為是上唯一元首,任何人稱英王為異端者,將屬叛國死罪。教皇革利免宣佈開除亨利的教籍,亨利則是宣佈在英國教會祈禱冊中,刪除教皇的名字,英國與羅馬完全分離。
1535年,亨利處決了幾個不肯承認國王權威的知名人士,一位是前劍橋大學校長,同時也是紅衣主教的斐設爾(John Fisher),另一位則是亨利昔日好友摩珥爵士。1535年,亨利委派多馬高威爾(Thomas Cromwell)出任英國教會代理人,沒收各地修道院土地、財產,「供國王按其意旨動用」,多達376處的修道院因此解散,修道主義在英國完全絕跡。儘管亨利與羅馬天主教決裂,但在信仰上,他仍以天主教的教義與禮儀為正統,並打擊一切包括路德派在內的復原派信徒。然而,在亨利混雜的婚姻關係上,始終支持亨利的大主教克藍麥,卻傾向復原派觀點。他們受威克里夫思想,盼望國家負起改教之責,並以推行聖經為首要。1536年,在克藍麥的協助下,亨利頒布了《十項條文》(Ten Articles),對復原派作出最大讓步。文中以聖經,和使徒、尼西亞、亞他那修三信經,作為信仰的準則,僅保留洗禮、告解禮、晚餐禮作為必要聖禮。然而,亨利依然堅持聖餐變質、亡者彌撒和偶像崇拜等傳統。此外,在克藍麥與高威爾的准許下,各教堂需購置一本科威德勒(Miles Coverdale)翻譯(以廷德爾譯文為主幹)的英文版聖經,供民眾閱讀;並以英文教授主禱文與十誡,然而聖禮儀式仍以拉丁文為主。1539年,亨利為了在政治上討好信奉天主教的法、西兩國,通過了《六項條文》(Six Articles Act),重新持守天主教教義,並處決一切對變質論持異議者。
亨利於1547年逝世,由第三任妻子所生的兒子愛德華繼承王位。愛德華登基時只有九歲,由舅父西蒙爾(Edward Seymour)攝政。西蒙爾對於佃農階級十分友善,也保護宗教上的自由,使得復原派勢力漸長。國會不僅推翻了之前的《六項條文》,也廢止其對印製聖經的禁令。在克藍麥的歡迎之下,歐洲改教家紛紛來到英國,加強復原派工作,並訓練教士。1549年,國會實施「合一條例」(Act of Uniformity),傳令各地教會使用「公禱書」,該書由克藍麥編纂,今日英國教會仍大致沿用此書。1553年,克藍麥與六名神學家,完成了《四十二條信經》(Forty-two articles of Religon),為英國教會提供了教義規範。同年,愛德華過世,由其姊瑪麗(亨利第一任妻子凱瑟琳之女)繼位為英國女王。
瑪麗登基後,推翻愛德華任內所有的宗教法令,企圖將英國重回天主教懷抱。在1554年的聖安德烈日中,女王率領國會閣員下跪,羅馬天主教撤除英國異教的罪名,讓其重返大公教會。在表兄查理五世的安排下,瑪麗嫁給查理之子─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此事令英國人民大感不安,深恐外國勢力介入。瑪麗無視於各地的騷動,盲目的力促英國重返天主教,處決了克藍麥等三百多名復原派領袖,也因此得了「血腥瑪麗」(Bloody Mary)一名。在五年的努力後,瑪麗於1558年患病身亡,由其妹(亨利第二任妻子波麗安之女)伊莉莎白繼承王位。
伊莉莎白繼位後,以兩面討好的溫和政策尋求人民的支持。1559年,國會通過了一個新版的《最高權威法》(Supremacy Act),廢棄了教皇的權威,以英王為教會的最高管理者(Supreme Governor)。瑪麗任內的主教,因拒絕承認國王權威,幾乎全遭撤換。1563年,國會將之前的《四十二條信經》重新修訂成為《三十九條信經》(Thirty-nine Articles),成為英國國教的信仰宣言,並通過《立誓法》(The Test Act)要求官員立誓效忠女王。伊利莎白的改革引起天主教徒的暴亂,羅馬亦差遣耶穌會士秘密潛入英國,陰謀以武力推翻伊利莎白政權。西班牙王腓力二世為了要將英國重返天主教,組成了一支「無敵艦隊」,企圖以武力征服英國。然而,這支無敵艦隊卻嚴重挫敗,全軍覆沒。從此,伊利莎白聲名大噪,英國進入了黃金的「伊利莎白時期」,英國改教至此也大致成型。
3. 清教主義的興起與發展
隨著英國的改教,一批提倡教會改革,「清洗」天主教遺毒的復原派人士興起,他們被通稱為清教徒。在瑪麗女王的統治期間,清教徒多流亡海外;當伊利莎白執政後,這些人紛紛帶著強烈加爾文的思想回到了英國,盼望改革教會。然而,伊利莎白實行緩和政策,將天主教的儀文與改革宗神學相互摻雜,使得改革的呼聲日漸提高。大部分的清教徒主張留在聖公會內,以漸進的方式改革教會;但另有一派較為激進,要求政教分離,這般人又被稱為分離主義者。力求改革的清教徒與聖公會之間最大的爭議,乃是聖禮儀式和司祭禮服的問題。1563年,伊利莎白下令教士平日需穿著特定服裝,引起了清教徒的反對。他們認為信徒皆為祭司,不應有袍服的分別,同時他們也反對信徒跪領聖餐,以及洗禮中的十架手勢。儘管他們在教會總會議中以一票之差落敗,但是卻形成一股強大的勢力。1572年代,劍橋大學教授卡特賴特(Thomas Cartwright)更是進一步的在清教徒會議中,提出信徒平等的論點,要求放棄主教制度,由信徒自行推選長老。這無疑對聖經會的主教權威發出挑戰,卡特賴特因此被開除教職。然而,卻因此開始了英國長老會。在此同時,另一班主張政教分離的清教徒(分離主義者),開啟了公理主義(Congregationalism)。1581年,畢業於劍橋布朗尼(Robert Browne)在挪瑞奇(Norwich)成立了第一個自由教會,主張教會應由真基督徒組成,並由信徒自行治理。面對分離主義的擴大,伊利莎白於1577年委派強硬派的惠吉夫(John Whitgift)任大主教一職。他與伊利莎白合作,以統一教會為由,鎮壓清教徒。1593年,國會通過法令,信徒不得私自聚集,一經查出,立即驅除出境。流亡的清教徒在歐洲建立起重要的據點(特別是荷蘭),並且發展迅速。
伊利沙白女王死後,蘇格蘭王詹姆斯一世即位為英國國王。清教徒聯名向新皇帝上書,盼望修改聖公會禮儀條例。詹姆斯允諾與清教徒開會討論,於是1604年,在漢普頓宮(Hampton)召開了宗教會議。會議唯一的結論,就是翻譯一本新的聖經。這個新的譯本就是最廣為流傳的「英皇欽定本聖經」(King James Version)。詹姆斯不僅無心修改聖公會條例,甚至進而要求各教會要在主日講壇後宣佈體育動態。清教徒越來越無法容忍這位新的君王,於是他們紛紛開始離開英國。1607年,一批清教徒乘著「五月花號」,在約翰羅賓森(John Robinson)和史密斯(John Smyth)的帶領下,前往新大陸尋找宗教自由。他們首先到了荷蘭的阿姆斯特丹,羅賓森和其跟隨者後轉往來頓(Leiden)。史密斯認為,聖公會的嬰兒洗禮並沒有聖經根據,唯有真信徒才能受洗;因此,他在1609年成立了第一個浸信會。不久,史密斯遇見了重浸派的門諾會信徒,肯定他們是真正的教會,便願意與他們聯合。然而,其跟從者赫爾維(Thomas Helwys)強烈反對,1611年,赫爾維帶著其他浸信會成員回到了英國,成立了英國浸信會。
1620年,101位移居荷蘭的清教徒,在伯烈佛(William Bradford)與布斯特(William Brewster)的帶領下,再度搭乘五月花號前往美洲新大陸。這些清教徒大多是勤奮的加爾文主義者,他們到了美洲之後,以民主的方式管理教會,奠定了美國的民主政體,並對其日後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
《基督教發展史新譯》英國的改教運動與清教徒
(本文摘自http://godoor.myrice.com/text/history/fzsxs/gb/lesson13.htm)
英國教會改革之起因
亨利八世(Henry Ⅷ, 1491-1547 A.D.)本來是教皇的支持者,當路德發動改教,將七項聖禮簡化為兩項時,亨利八世便寫了一篇攻擊路德的文章,名為《為七項聖禮辯護》(The Seven Sacraments)。不過他支援教皇,似乎是有很重要的政治目標;英國與法國長久處於敵對狀態中,亨利八世要利用教皇的屬靈勢力及西班牙的軍力來支援他,起碼使法國孤立。為了使英國的勢力擴張,他更企圖使他的秘書長吳爾斯 (Thomas Wolsey)登上教皇的皇位,吳爾斯當時是英國的紅衣主教。但他這一切的部署都不大成功,其中一個很大的阻力是由西班牙的查理五世來的。這些事雖然與英國的改教沒有直接關係,卻是很重要的背景。
使亨利八世決定改教的導火線,是亨利要求教皇准許他休妻,而教皇竟拒絕了。亨利八世的妻子凱撒琳(Catherine)是西班牙的公主,是查理五世的姑媽。她本來許配了亨利的哥哥亞瑟(Arthur),但亞瑟不久便逝世。亨利隨後要求教皇准他與新寡的嫂嫂成親。在教皇的批准下,他們於主後一五O九年結婚。婚後十多年凱撒琳卻一直未能為亨利生下男兒。亨利擔心沒有兒子繼承他的王位,可能如過往一樣引發內戰。因此主後一五二七年,他要求教皇准許他休棄凱撒琳,並以利未記十八章十六節("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及二十章二十一節("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為理由,並派吳爾斯去說服教皇。但教皇不許,於是他便要求吳爾斯以英國教會領袖的身分,開庭聆詢這離婚的要求。然而進展非常緩慢。此時他已經與凱撒琳的侍女安波林(Anne Boleyn)熱戀,因此更急於休妻。為了使事情有所進展,他將吳爾斯撤職,起用摩爾(Sir Thomas More)為秘書長,克藍麥(Thomas Cranmer 1489-1556 A.D.)及克倫威爾(Thomas Cromwell)為他的助手。他們一方面將這件休妻案交給牛津、康橋的學者辯論,另一方面提交國會,請國會通過,雙管齊下。大多數學者贊同亨利休妻,而國會則猛烈抨擊英國教會的弊端,企圖迫使教會中的聖品人員支援休妻。主後一五二九年,克藍麥及克倫威爾提議亨利索性自稱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領袖;而利用他的領袖地位,自行解決休妻一事。如此,事情便急速發展。亨利稱自己為英國教會的元首,要求英國教會的總議會通過所有聖品人員必須順服英王,並與教廷斷絕關係,停止納稅給教皇,禁止向教皇作任何申訴。提到這一項摩爾憤然辭職以作抗議。亨利提升克倫威爾為秘書長,克藍麥為大主教。克藍麥於主後一五三二年宣佈亨利與凱撒琳的婚姻無效,但他們依然希望教皇正式承認這事。同時,英國教會修改任何法制,要得英王許可。主後一五三三年,凱撒琳的侍女安波林身孕已重,他們便匆匆成親,亨利正式冊立她為皇后。至此,教皇不得不宣佈他們的婚姻不合法,並將他們逐出教會。英國的改教便由此展開。
總結以上的敘述,我們大致可以瞭解,英國改教的重點完全放在組織及權力架構,神學及教會生活方面的改革幾乎完全沒有。
主後一五三四年,亨利要求國會通過三項法令,第一項是承認英王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領袖;第二項是認可繼承王位的法令,肯定由安波林王后所生的子女,有權繼承王位;安波林於主後一五三四年生得一女,亦即以後的伊利沙白一世。第三項法令是叛國法令,凡任何人稱英王為異端者,便是叛國,應處死刑。
主後一五三六年,在克倫威爾的領導下,英國教會廣泛搜集修道院內種種罪證,然後頒佈一項解散法令,將很多修道院解散,土地歸為國家所有。
此時,越來越多的人要求亨利實行真正的改革。亨利便制訂了《十條信仰原則》,這十條信仰原則基本上仍是肯定天主教的傳統信仰,只在一些地方上作了修改,例如有關聖餐的變質說便完全不提,雖然肯定功德的重要,卻高舉因信稱義的道理,同時以聖經以及三條初期教會的信條為信仰最高的權威,否定煉獄的存在,否定敬拜圖像、聖經遺物的迷信。這原本是了一非常好的開始,假若改教派不是操之過急,相信改教運動會穩步進展。但他們催促亨利作更多的讓步,亨利憤然抗拒,於主後一五三九年定下《六條信仰原則》,肯定聖餐的餅和酒變質,不准平信徒在守聖餐時自己執杯,聖品人員要嚴守獨身,不得反悔修道的誓約,教會可為信徒舉行私人彌撒,並且肯定告解的重要性。凡否定此六條的第一條,即否定變質說,便會被定死罪,否定其他五條的,財產充公和監禁。幸好他頒佈此諭令後不久便去世,改革派才不致受太大的打擊。
亨利去世後,他的兒子愛德華六世於主後一五四七年登位,年僅十歲,由他的舅父作攝政輔助他。他的舅父索美塞特公爵(Duke of Somerset)是一位力主改革的人,因此掌權後便大事改革,請求國會將亨利的叛國法令《六條信仰原則》撤消,並准許平信徒在領聖餐時持杯而飲,他又要求國會准許聖品人員結婚,並制定新的崇拜儀式,要全國教會遵守。又由克藍麥編訂《公禱書》,給所有教會使用。
索美塞特公爵的改教本很順利,可惜他不單要改革教會,也要改革當時的政治情況,他支援農民起來爭取更多的權利,這真是貴族的大忌。在一次農民騷亂的事件中,貴族乘機將一切責任推在索美塞特公爵身上,他因此而失勢。幸好繼承他的人在改革教會的意願上比他更積極。他從歐洲招攬一群重要的改教家到英國,為英國建立改教的基礎。他們修改《公禱書》,並將基本信仰寫成《四十二條信仰原則》。加爾文派的影響便由此時滲入英國的教會。可惜愛德華六世不久後逝世,整個情勢因此改觀。
愛德華死後,凱撒琳的女兒瑪利登位,她沒有忘記母親和自己所受的屈辱,於是在登位後,便極力破壞改教運動,迫害改革派,並恢復天主教。她首先透過國會撤消愛德華改教的諭令,將改革派的主教全部撤職,代之以支援天主教的人。然而,此時改革派的勢力已相當穩固,一時不容易對付。瑪利復辟心切,便使用暴力,不少人在她的手下慘死,也有不少要逃到日內瓦和法蘭福特。單在英國南部,便有三百位教牧人員殉道。克藍麥和其他領袖也免不了殺身之禍,他們一行六人在牛津大學活生生被燒死。在此以前,克藍麥曾被迫簽署一份宣佈放棄信仰、自承是異端的悔過書。但就在行刑時他表現出無比的勇氣,要求先燒這只曾簽署出賣基督的犯罪之手,最後在火焰中被焚燒至死。現在牛津市中心的一座殉道紀念碑便是紀念他們的。瑪利的高壓政策為她帶來一稱號,就是"血腥瑪利"(Bloody Mary)。幸好她在位不到六年便逝世,英國的改教事業才得以繼續。
瑪利去世,伊利沙白一世繼位。她採取一種兩面討好的政策,既不想得罪改革派,也不想引起天主教的激烈反對。於是她雖然將愛德華的改革恢復,但卻步步小心,並將一些比較激進的傾向除掉,她只強調兩點,第一點是英王是英國教會的首領,第二點是全國教會崇拜時要用統一儀式,就是用公禱書。雖然她採取平穩的路線,但這時候另一新的因素出現了,就是瑪利時代逃到歐洲的牧者重回英國,他們帶著比較激進的改教思想,特別反對英王是英國教會的領袖,也強調個人的宗教自由。希望英國的教會也能夠像歐洲的教會改革一樣,清除一切天主教的傳統。因此覺得保留天主教的傳統儀式不倫不類,是不能接受的。他們提倡"改革改教運動",同時也要求聖職人員生活嚴謹聖潔,並提高信徒的屬靈素質,這些人使伊利沙白非常頭痛,而英國教會也因此幾乎分裂。我們時常聽到的清教徒或分離主義,便是這時候出現的。
英國的清教徒
清教徒這名字我相信我們都聽得不少,但誰是清教徒?什麼是清教徒主義?我們必須要瞭解,清教徒主義並不是一種派別,而是一種態度,一種傾向。清教徒是一個統稱,是指那些不滿伊利沙白走中間路線的人。他們一致覺得伊利沙白為了討好天主教派而不惜將天主教的一些傳統、儀文摻雜在純正的信仰中,伊利沙白保留了改革派的神學,卻又保留天主教的儀文,結果是不倫不類。於是他們提倡"改革改教運動",要求改得更徹底,更清楚地與天主教劃清界線。另外,他們還覺得英國的信徒的信仰生活不夠聖潔,特別是聖職人員對自己的要求還不夠嚴謹。於是他們提倡簡化崇拜儀式,提高信徒的屬靈素質。
前面提過在瑪利女王統治的時期,有很多牧師及信徒為了逃避她的逼迫,流亡到歐洲去。瑪利女王去世後,他們便重返家園帶著歐洲加爾文派的思想回到英國。他們希望英國教會也能夠和歐洲的改革教會一樣,將天主教傳統的一切痕眾,完全清除。無奈伊利沙白為了討好天主教派而保留了很多他們認為要不得的東西。但他們當中大部分的人都主張留在教會,以漸進的方式改革教會,他們也不反對以英王為教會的首領,不反對國家和教會有密切的關係。不過他們當中一部分比較激進,他們要求政教完全分離,英王不應插手教會的治理。這群少數的人被稱為"分離主義者",因為他們主張政教分離。
主後一五六三年出現了一次衝突。因為伊利沙白規定教牧人平日一定要穿著她指定的袍服和帽,星期日則穿短白袍服。清教徒反對這種規定,認為不應太注重形式。於是便在教會的總議會中提議取消這袍服的規定,並同時提議在聖餐時信徒無需跪著領聖餐。在洗禮時取消畫十字的儀式;有些比較激進的更提議將教會中的風琴拆掉,在結婚儀式中不用戒指作信物等。雖然這次議會中清教徒的要求沒能通過,但他們已得到極大的鼓舞,因為投票結果,只是一票之差,可見他們的勢力是多麼強大。經過這次精神上的勝利,他們便更大膽,主後一五七二年一個清教徒的會議上,竟有人提出驚人的言論,就是教會不需要主教,地方教會的牧者也不應由主教指派,而應該由平信徒選出來。這群人的領導是卡特賴特(Thomas Cartwright),他在歐洲流亡時,深受長老會教會體制的影響;他提議教會援用長老會體制,更在主後一五七二年創立了一個這樣的教會。
伊利沙白和她的主教們當然不能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於是大舉鎮壓,卡特賴特又得流亡歐洲了。然而卡特賴特去後不到幾年,另一位清教徒布朗尼(Robert Browne)又創立了一間由會眾治理的教會,這便是公理會的開始。雖然布朗尼日後反悔,重回聖公會,但他所創立的教會卻日益壯大,使女王極為頭痛。布朗尼不單認為教會應該用公理制,即會眾治理教會,更宣揚完全分離的理論;他認為每一地方的堂會都應該是獨立的,不受外來勢力的干預。還有,每個教會的崇拜應該用最簡單的儀式,而按立傳道人,教會不應太注重他的學歷,卻應注重是不是有聖靈能力的人。
面對分離主義的勢力擴大,伊利沙白女王立刻向他們施壓力。她為人惠特吉夫(John Whitgift)為坎特伯裏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惠特吉夫對於清教徒主義,特別是分離主義,非常憎惡,因此不用女王催促,他也不遺餘力地壓迫清教徒。他設立了一個近乎是異端裁判所的特委法庭,檢查聖公會內牧師及信徒的信仰,結果很多支援清教徒主義的人受到嚴重的處分,而二百多名牧師被他停職查辦。對於清教徒的領袖,他的壓迫及厲害,卡特賴特與幾位分離主義的領袖如巴魯(Barrow),格林伍德(Greenwood)等便是死於他手中的。到一五九三年,形勢更加惡劣,女王頒下禦令,凡那些不出席國家教會的崇拜而到一些私自聚集的地方崇拜,一經查出,便要被趕出英國,假若他們潛返而被捕,則可判處死刑。為了使全國教會統一于她的領導下,伊利沙白不惜用最嚴厲的手法。然而,奇怪的是,壓迫越大,清教徒卻越發增加;不單如此,清教徒主義的支持者在國會的數目也越來越多,造成日後清教徒主義與國會有很密切的關係。同時,流亡海外的清教徒在歐洲建立起重要的據點(特別是荷蘭),在那裏發展得非常快。主後一六O七年一批清教徒乘著"五月花號",在約翰·羅賓遜(John Robinson)的領導下從英國的一個港口出發,到新大陸去尋找他們的宗教自由。跟著,便越來越多清教徒到新大陸去,美國的建國與這批移民有很大的關係。
清教徒被迫離開英國,因為伊利沙白女王死後,情況變得更壞。伊利沙白的王位由蘇格蘭王雅各六世繼任,他到英國即位時,改王號為雅各一世。雅各一世在蘇格蘭時受盡蘇格蘭長老會中的教牧師領袖的氣,故此一到英國,一變而成為教會的首領,便得意忘形。為了表現他的威風,便向那些不肯俯首順服的清教徒施下馬威。英國的清教徒也估計錯誤,他們以為雅各一世既受長老會傳統的熏陶,便一定會體諒他們,於是便大膽地在主後一六O四年的一個議會中,聯名上書,這便是著名的"千人奏書"(Millenary petition),請求雅各王簡化崇拜儀式,並修改公禱書的某部分。誰知雅各一世不但不允許他們的請求,反而嚴厲地斥責他們,要他們順服于英王及主教的領導之下,並下令將三百名教牧人員革職,任何完全依循國教的規定舉行崇拜的人,便受到嚴重的處分。至此,和解的希望似乎幻滅,而那些本來願意留在聖公會以內作內部改革的人,也被迫投入分離主義者的陣營。當中不能忍受逼迫的人便紛紛移民到北美洲。
這些清教徒到了北美洲之後,在自由的空氣中建立他們的教會及家園。他們大多是極其敬虔、勤奮的加爾文主義者。他們以民主的形式管理教會。日後美國的民主政制,便是由此奠下基礎的。除了民主政制外,他們生活的各方面都帶著濃厚的信仰色彩。他們的信仰對於日後美國文化的孕育與發展,有很大的關係。
在英國,雅各一世去世後,清教徒與英王之間的鬥爭,由宗教的鬥爭演變成政治的鬥爭。在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 1599-1658 A.D.)的領導下,清教徒在國會的勢力越來越大,日後英王與國會的對立越來越尖銳,不久內戰爆發,英王查理一世戰敗,被國會判處死刑。克倫威爾掌握大權,英國成為清教徒的天下。但克倫威爾死後,他們便又失勢。此時,他們已經成為非常龐大的一群,英國不得不容忍他們的存在,於是,不久即頒下容忍的諭令,結束對清教徒的迫害。
《韋斯敏斯德信條》摘錄
(本文摘自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new/CreedsConfessions/westminster/index_b5.htm)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來,英國聖公會成為主教製,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會,並在公共崇拜中遺傳許多天主教的禮儀,此舉引起許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滿,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當時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當政之時(1625-1649),當時議院的議員以清教徒居多,他們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則重整英國教會,于是在韋斯敏斯德大教堂召開了一個大型的議會,與會人士有121位牧師,30位議院的議員,及8位列席的蘇格蘭代表。對于教會應采取的體製,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贊成長老製者居多;在神學的立場上,大家則一致認同加爾文的觀點,否定阿民念派及羅馬天主教。
經過三年的討論,議會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韋斯敏斯德信條》,供日后議院及議會之用。信條的內容完整、精確、簡潔、平衡,每一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討論及公開的辯論,參與者陣容之堅強也屬罕見。信條于數個月后加入聖經的章節引証,是年六月得到議院的批準。
雖然在英國此信條所獲得的公認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愛戴,在蘇格蘭也為議會及議院所接納;后來隨著新大陸的移民而傳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長老派及北美的公理會與浸信會中最具影響力之信條。
此信條是加爾文神學,清教徒及聖經融合的結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幾點︰
1. 文中論述的次序為聖經、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會及末世,成為現代教義神學分段的先驅。
2. 開宗第一章的聖經論,華腓德(B.B. Warfield)稱之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聖經論告白。
3. 預定論在此信條中展現成熟的風貌,平衡地教導了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
4. 著重聖約神學,以此解釋在歷史中神與人的關系。
5. 確認清教徒所強調的得救的確知。
第一章 論聖經
一、本性之光與創造護理之工,雖彰顯神的善良、智慧和權能,叫人無可推諉1;但都不足以將得救所必須的,有關神及其旨意的知識賜予人2。所以神願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給他的教會,並向教會宣佈痘的旨意3;以後,為了更加保守並傳揚真理的緣故,而且為了更堅立教會,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並撒但與世界的惡意起見,遂將全部啟示筆之於書4。於是,神先前向他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經停止5,故聖經成為我們最必要的6。
二、在聖經,或筆之於書的神言的名義下,包括舊新約全書,即舊約三十九卷,新約二十七卷(書名於此從略)。這些書都是出於神的默示7,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三、一般稱為偽經(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於神的默感,所以不屬聖經正典,因此(偽經)在神的教會中沒有權威,只能當作其他屬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8。
四、應受信服的聖經權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証,乃完全在乎神(他是真理的本身)是聖經的著者。因為聖經是神的話,所以當為我們接受9。
五、我們可能受教會所作之見証的感動與影響,因而對聖經有高度敬畏的尊重10。聖經主題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符合,全體的目的(將一切的榮耀都歸給神),人類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顯示,和其他許多無比的優秀點,以及全體的完整,都足以証明聖經本身為神言的証據。雖然如此,我們所以十分接納並確實相信聖經之無謬的真理性與屬神的權威,乃是由於聖靈內在之工,借著並同著神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証11。
六、凡神關於他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與生活一切所必須之事的全備旨意,都明明記載在聖經內,或從聖經中推出正當的與必然的結論;所以無論何時,不可借著聖靈的新啟示,或憑人的遺傳,給聖經再加上什麼12。雖然如此,但我們承認為了明瞭聖經中所啟示的得救知識,聖靈的內在光照是必須的13;並且承認有些關於敬拜神,和教會行政的某些詳情,因與人類行為和人類社會是相關的,故亦可憑人的經驗和基督徒的智慧來規定,但必須時常遵照聖經的一般規則14。
七、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清楚,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瞭15;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必須相信,必須遵守的那些事,在聖經的各處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不但是學者,就是不學無術的人,只要正當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16。
八、用希伯來文(是古時神選民的國語)所寫的舊約,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約時代各國最通行的文字)所寫的新約,都是受神直接的靈感,並且由於神特別的照顧與護理,歷經世代,保守純正,所以是可靠的17;因此一切有關宗教的爭辯,教會終當以聖經為最高裁判者18。但因神的眾百姓並不都通曉這些聖經原文,而且他們對聖經有權利與興味,並以敬畏神的心,聽神吩咐去誦讀和考查聖經19;所以凡聖經所到之地,都應譯成各國的通行語20,使神的話豐豐富富地存在各人心裡,令他們可以用討神喜悅的方式去敬拜21,並借著聖經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22。
九、解釋聖經的無謬規則就是聖經本身(以經解經)。所以對聖經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圓滿意義發生疑問時(該意義不能有多種,只有一個),就當用他處較為更明瞭的經文,藉以查究和明瞭其真義23。
十、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著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而且對其判決全權服膺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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