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掃地出門條款,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轉貼) [列印本頁]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13 18:01
標題: 掃地出門條款,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轉貼)
取自:自由時報

  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13 18:03 編輯 ]
作者: 異形    時間: 08-10-13 18:10
許老師發表的意見我持部分贊同


但是如果父母過去對子女未盡教養之責

而今又要求子女必須孝盡過去對他未盡養育之責的父母方能在可預見的未來領取遺產

未來本法制定時是否需要另增此種特殊條款?
作者: bluecas1    時間: 08-10-14 16:13
其實這種條法,個人一直都是抱著半認同的立場~

就一個 規範而言,這種條法是良性的,是好的。

但是對於社會而言,這種類型的條法,若是過多,則讓人覺得有種過度規範的感覺。

於個人而言,子女不孝,遺產之繼承若讓這些不肖子女獲得,自然說不過去,但是另一方面來說,子女的奉養,有時候是並非是刻意,而父母的溺愛,是不是也應該列入考慮?

不過民法這一類的規定,本來就是如此,我想,聊勝於無吧~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14 16:48
還有,幾個問題必須思考:

1.當遺書的內容與本條相抵觸時,究竟以誰為主?

2.如果因本條,父母不能繼承,那是否會由其孫子女來繼承?

3.承上題,如果為是,那孫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時,父母似乎依舊能掌握其遺產.......
作者: bluecas1    時間: 08-10-18 18:20
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14 16:48 發表
還有,幾個問題必須思考:
3.承上題,如果為是,那孫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時,父母似乎依舊能掌握其遺產....... ...


話說,這讓我想到了之前的一個同事~

我同事高職的時候(滿18歲),他父親去世,遺產由他繼承,結果當他繼承之後,他爺爺連同他大伯,就帶著他去銀行辦轉帳,把他父親留給他的一百多萬元硬是轉去了他爺爺的戶頭,當時我同事對這方面的事情根本不了解,於是就這樣,他母親回娘家居住,我同事和他弟弟跟爺爺住一起,生活費用就靠她自己打工的錢,學費也只能跟大伯「借」,每借必念~

現在我同事學業中輟,被他爺爺硬是靠關係把他推去當兵,等他回來,大概又是硬叫他去工作養他們老人家了吧~

今天若以上面所說的方式的話,我同事的母親根本是被掃地出門了,即使我同事跟他母親的關係還很好,但是這種情況,若有遺囑下來該如何~

而我同事那被拐走的遺產又能怎麼辦呢?
作者: kkcrown    時間: 08-10-22 00:17
許老師?
你被他教過?
哇= = 連呂偉成老師都出現了

遺囑與條文內容相牴觸的部分
要看這規定是不是屬於強制規定
話說回來,在立法技術上應該會變成一個需要提起XX之訴的條文
當事人如果覺得無所謂就不會提起了吧

第二個問題指繼承順位的變更嗎?

第三個問題我也思考了一下
目前規定應該需要配套的修正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22 11:48
原帖由 kkcrown 於 08-10-22 00:17 發表
許老師?
你被他教過?
哇= = 連呂偉成老師都出現了

遺囑與條文內容相牴觸的部分
要看這規定是不是屬於強制規定
話說回來,在立法技術上應該會變成一個需要提起XX之訴的條文
當事人如果覺得無所謂就不會提起了吧

第二 ...


關於第二項問題,沒錯!是繼承順位的變更......

不過,最近又想到一問題,那就是如果本來就不太孝順,而父母又有債務就可以順便不繼承債務,是否等於沒有規範到有此情形的人?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22 13:26 編輯 ]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11:58
標題: 回覆 7# 的文章
就算子女孝順父母,一樣也能不繼承債務啊。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22 12:04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10-22 11:58 發表
就算子女孝順父母,一樣也能不繼承債務啊。


咩~為什麼?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13:01
拋棄繼承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22 13:05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10-22 13:01 發表
拋棄繼承


咩~雖然有拋棄繼承這個玩意,那利用本討論所指的規定,選擇不孝順父母不是更方便......我的意思大概就是這樣.......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22 13:10 編輯 ]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13:21
前面你的描述是指「為了拋棄繼承的債務,而想選擇不孝順父母」,

也就是說,這孩子原本不是想不孝順,只是基於債務而為之。

既然他原本仍是「想孝順的」,為什麼在有拋棄繼承的前提下,還需要再走「不孝順」這條違背自己初衷的路?

—————

當然,如果你指的是「本來就不太孝順,如果父母又有債務就可以順便不繼承債務」,那的確有「順便」到(*1),不過這跟你原本的假設:「父母欠債,子女為了不要繼承債務,是否可以利用該條文,乾脆不孝順父母。」應該不太一樣。


1. 這個「順便到」好像沒什麼用,因為掃地出門條款就是要懲罰「原本就不孝順」的人。不會因為增加了這個條例而導致「有人因此而變成不孝順父母」。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22 13:29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10-22 13:21 發表
前面你的描述是指「為了拋棄繼承的債務,而想選擇不孝順父母」,

也就是說,這孩子原本不是想不孝順,只是基於債務而為之。

既然他原本仍是「想孝順的」,為什麼在有拋棄繼承的前提下,還需要再走「不孝順」這條違背自己初衷的 ...


沒錯!我的問題問得不好,那換成「如果本來就不太孝順,而父母又有債務就可以順便不繼承債務,是否等於沒有規範到有此情形的人?」是否比較妥當?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13:50
  我想,規範本身目的不應該在於要督促子女孝順父母,而是要那些已經不孝順父母的人沒辦法得到好處罷了。

  雖然我這麼宣稱可能跟立法目的不合,事實上這個條款的確很有「防範色彩」,從這個角度來看,你提的觀察的確是個漏洞(也就是對於那種類型的人,這個條款對他沒有防範作用)。

  要解決這個困難,有兩個方法;一個是直接立新法「不孝順父母者處以刑罰」,一個是對這個掃地出門條款換個解釋方式,例如我第一段的宣稱,把防範色彩拿掉。

  但是,脫離法律的觀點來看,不管是「有防範色彩的掃地出門條款」或「立新法來要求大家都孝順父母,不然科刑」,我都覺得治標不治本,特別讓我感冒的是,這種透過壓迫手段來維持道德情操,表現出來的「和諧、高尚假象」是否值得就稱頌?如果當事人就是有溝通障礙、就是有親子間的疏離問題、就是有嫌隙,我們卻要求他們展現出不真實的一面,這到底是哪裡好或對誰好了?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14:06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10-22 13:50 發表
  但是,脫離法律的觀點來看,不管是「有防範色彩的掃地出門條款」或「立新法來要求大家都孝順父母,不然科刑」,我都覺得治標不治本,特別讓我感冒的是,這種透過壓迫手段來維持道德情操,表現出來的「和諧、高尚假象」是否值得就稱頌?如果當事人就是有溝通障礙、就是有親子間的疏離問題、就是有嫌隙,我們卻要求他們展現出不真實的一面,這到底是哪裡好或對誰好了?


  雖然我是這麼說,這樣一來其實懲罰性質的法律都會成為這裡批判的對象;所以我補充一下,我只指涉關於維護道德禮儀方面的法律會這樣宣稱(可能還有其他類型,不過目前我沒想到),若是遇到像殺人罪或傷害罪等等,就應該從結果利益來考量,畢竟「因此救人一命」比「杜絕不真實的假象」來得重要多了。
作者: kkcrown    時間: 08-10-22 20:53
牧羊之前丟出的話題太爛了 什麼不孝順父母可以順便不繼承債務
討論價值 0
這個法規很明顯是針對一些既想當表子又想立貞潔牌坊的人
既然不想立貞潔牌坊,要當表子就當吧

至於討論說這個規定本身有沒有意義
我想呂老師跟許老師都已經提了
這類規定個人也認為同於民法1145的立法目的

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從這句可以判斷出三個層次
A敬而有養 B不敬而養 C不敬不養
這規定並沒有辦法落實道德上的目的
因為充其量只能避免C的狀況

話說回來,我很討厭親屬跟繼承法
鳥毛規定一堆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10-23 17:15
原帖由 kkcrown 於 08-10-22 20:53 發表
牧羊之前丟出的話題太爛了 什麼不孝順父母可以順便不繼承債務
討論價值 0
這個法規很明顯是針對一些既想當表子又想立貞潔牌坊的人
既然不想立貞潔牌坊,要當表子就當吧

至於討論說這個規定本身有沒有意義
我想呂老師 ...


咩~這篇文是轉貼的,裡頭的內容不代表呂老師和許老師就教過我.......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23 17: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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