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第一次做部落格,希望大家能幫在下解惑 [列印本頁]

作者: mr-children33    時間: 07-3-1 13:11
標題: 第一次做部落格,希望大家能幫在下解惑
咪那桑,不好意思,想問問關於製作Blog的問題

在下最近在做個人Blog,當然裡面有放些東方的連結網站,也有上傳東方圖(來幫東方打廣告)

但聽同學說盡量別放,會有隱私權or侵權等有的沒的問題:震驚 ~這......?

在下參考別人的Blog也是有放些2266東西啊:困惑

希望咪納桑能給在下一點意見,另外有哪些不錯的Blog也請咪那桑推薦給在下參考

大恩不言謝m(_ _)m

[ 本文最後由 mr-children33 於 07-3-1 05:41 AM 編輯 ]
作者: amps81162    時間: 07-3-1 17:40
假如你那個BLOG

不能在網頁用右鍵功能的話

因該是可以吧!! (大概...
作者: 寞柔    時間: 07-3-1 17:53
侵權這問題啊..(苦笑

說實話 沒有經過原作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圖片就算是侵權了吧?
總之這種東西是很灰色地帶的(?)

至於參考的Blog..最近自己的Blog改成咲夜的版面XD
不過裡面內容一大堆廢話 (炸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私的個人資料中的網站)
作者: mr-children33    時間: 07-3-1 18:18
原文由amps81162 於 07-3-1 09:40 AM 發表
假如你那個BLOG

不能在網頁用右鍵功能的話

因該是可以吧!! (大概...


不好意思,在下才疏淺薄,所謂網頁用右鍵的功能是.......?


原文由寞柔 於 07-3-1 09:53 AM 發表
侵權這問題啊..(苦笑

說實話 沒有經過原作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圖片就算是侵權了吧?
總之這種東西是很灰色地帶的(?)

至於參考的Blog..最近自己的Blog改成咲夜的版面XD
不過裡面內容一大堆廢話 (炸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

謝寞柔桑
在下也是看到一堆人上傳許多動漫圖片
再說沒有商業行為應該沒差吧
在下就是太杞人憂天嚕:臉紅
作者: Sakuma    時間: 07-3-1 19:19
在利用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來獲取利潤
或是於營利場合無斷傳播時
才有侵犯著作權的嫌疑
基本上界定的範圍的確蠻灰色的...
不過一般來說像是在飯店等營利場所撥放電影之類的
就必須購買授權才能撥放

而其他非營利場合
例如在學校教室撥放動畫讓學生觀看
只要不藉此獲利
通常是不犯法的

(某次在學校準備舉辦放映會
學務處竟然問我們有沒有購買公播版取得授權
否則不準播放
喵的公播版一部少說40萬耶=3=+)

當然我不是讀法律的...相關條文我不清楚
我記得鐵傲KUSO村裡面有神人 可以問問看

而日本作品自然是受到日本著作權法保護
至於相關條文
我只知道"該作品之二次 三次創作物之著作權皆屬原作者所有"
也就是說所有的東方二次創作物
在著作權上可以說都是神主的
依照字面上來看 也能說是利用法律變相給予其他社團授權
進而發展同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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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BLOG方面
個人用的是http://blog.fc2.com/
是日本的空間
不過除了有多到我還沒看完過的預設版面之外
還有1000M的存檔空間
算是挺推薦的

[ 本文最後由 Sakuma 於 07-3-1 07:22 PM 編輯 ]
作者: 千尋之冬    時間: 07-3-1 21:11
原文由Sakuma 於 07-3-1 07:19 PM 發表
至於BLOG方面
個人用的是http://blog.fc2.com/


喔,看到使用同空間的人了(茶...
作者: mr-children33    時間: 07-3-2 11:16
喔喔,謝謝咪那桑

在下做完也會跟咪那一起分享:大笑
作者: amps81162    時間: 07-3-3 19:12
恩...換我問一下= ="

假如那個BLOG的滑鼠右鍵不能使用的話

那是否可以把圖用上去 只給供人看 不准存圖阿=   =?
作者: kaox8812    時間: 07-3-3 20:24
原文由amps81162 於 07-3-3 07:12 PM 發表
恩...換我問一下= ="

假如那個BLOG的滑鼠右鍵不能使用的話

那是否可以把圖用上去 只給供人看 不准存圖阿=   =?

除非你對那裡的圖做一些處理
不然指上去還是可以存
或者用拍圖(防不住低-w-
作者: MNR    時間: 07-3-31 00:17
恩,不好意思上浮一下OwO+

關於轉載圖的問題,見習誠懇的請求你不要。
已經有很多日本網站的入口,特意放上漢字的圖片寫「本站圖文請勿任意轉載」
就是因為有人無斷轉載繪者的心血的緣故。
所以也有越來越多日本網站直接檔海外IP了。

前面有人提到法律的問題,確實不會有人想用這個告妳(因為跨國官司很麻煩的啊~_~)
不過如果什麼都要用法律來衡量未免過於冷淡,
這是對於創作者最基本的尊重。
別人也這麼做不代表這是對的,請你三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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