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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ick Hopper 於 12-12-22 21:53 編輯

資料來源

國際特赦組織新聞稿20121221


台灣:不顧承諾執行六名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台灣於週五執行六人死刑,對當局廢除死刑的承諾而言,無疑是一種嘲諷。

曾思儒、洪明聰、黃賢正、陳金火、廣德強與戴德穎於今天稍早在台灣不同地點遭處決。

這次的槍決是今年該國首次行刑。2011年曾有5人遭到處決,而目前還有55人已經窮盡上訴途徑等待處決。
「這是台灣當局的冷血殺戮,政府如何能夠一面信誓旦旦的說自己希望終結死刑,又一面繼續執行死刑?」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執行長Roseann Rife說。

台灣當局多次宣布他們希望跳脫使用死刑的手段,而使死刑議題能夠朝向公共辯論邁進。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於12月19日表示當局會依照自己的進度來執行死刑,並且不會受到國際專家的影響。

上個月,前聯合國「酷刑與其它殘酷、非人道、有辱人格對待與懲罰」的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Eibe Riedel,皆呼籲馬英九總統促使台灣暫停執行死刑。他們在明年計畫訪台審查政府落實兩個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報告前夕,對台灣政府提出呼籲。

「以監獄人數過於擁擠或所謂大眾支持死刑來合理化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很可惡的,死刑從來都不是那個對的答案,而且死刑永遠不應該被用來作為犯罪防治、犯罪抑制或其他政策的工具。」Rife表示。

「與其以此作為軟弱的藉口,當局更應該落實他們尊重人權的承諾,並且朝停止使用死刑前進。」

台灣並未提供死刑犯任何管道,使他們得以尋求赦免或減刑,這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台灣議會已經通過要落實這項公約。

死刑犯家屬並不會事先被告知預定的行刑計畫,他們只在被通知前往停屍間領取遺體時才會得知已經處決。

此外,台灣的死刑施行還有嚴重的公平審判問題。四月時,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三個人的死刑判決,他們原先被控於21年前殺害一對夫妻,撤銷的原因是:判決是根據不可靠的自白。

國際特赦組織對於所有案件皆反對死刑,不論犯罪的本質為何、嫌犯特質如何、或國家以什麼方式處決人犯,皆沒有例外。
若需更進一步資訊,請聯繫
Tom Mackey
Amnesty International Press Office
+44 207 413 55 66
tom.mackey@amnesty.org
@amnestypress   amnesty.org/media-centre
AMNESTY INTERNATIONAL
PRESS RELEASE



21 December 2012
Taiwan: Broken promises as six executed
Taiwan’s execution of six people on Friday makes a mockery of the authorities’ stated commitment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Amnesty International said.
Zeng Si-ru, Hung Ming-tsung, Huang Hsien –cheng, Chen Chin-huo, Kuang Te-chiang and Tai Te-ying were executed earlier today at different locations across Taiwan.
The executions by shooting are the first in the country this year. Five people were executed in 2011 and 55 people are awaiting execution and have exhausted all appeals.
“This is cold-blooded killing by the Taiwanese authorities. How can the government credibly claim it wants to see an end to the death penalty when it continues to conduct such actions?” said Roseann Rife, Head of East Asia at Amnesty International.
The authorities have repeatedly declared their intention to move away from using the death penalty and lead a public debate on the issue.
Deputy Justice Minister Chen Shou-huang said on 19 December that the authorities would carry out death sentences on its own schedule and will not be influenced by foreign experts.
Last month, Manfred Nowak, a former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nd Eibe Riedel, a member of the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alled on President Ma Ying-jeou urging that Taiwan implement a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This came ahead of their scheduled visit to Taiwan next year to review the government’s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two UN Human Rights Treaties –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t is abhorrent to justify taking someone’s life because prisons are overcrowded or the public’s alleged support for the death penalty. The death penalty is never the right answer and must never be used, including as a tool for crime prevention, repression or any other policies,” said Rife.
“Instead of offering feeble excuses the authorities should deliver on their commitments to respect everyone’s human rights, and move to end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Taiwan provides no procedure that would allow people on death row to seek a pardon or for the sentence to be commuted – a right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which the Taiwanese parliament has voted to implement.
Family members are not informed about scheduled executions in advance. They only find out when they are invited to collect the body from the mortuary.
In addition, serious fair trial concerns have marked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In April, Taiwan’s High Court quashed the convictions of three men sentenced to death over the murder of a couple 21 years ago, as it found that the convictions were based on unreliable confessions:
Amnesty International opposes the death penalty in all cases without exception regardless of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ffender, or the method used by the state to carry out the execution.


國際特赦組織的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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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也要講求人權?
那被害人呢?

之前 電子遊樂場 孩童遭割喉案
嫌犯為了吃牢飯
故誘騙男童到廁所進行殺害

當犯人被抓到後
他說了一句話 「殺一兩人不會判死」
廢死聯盟  怎不對這件事說半句話?

死刑  除了是要犯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以外
還有達到對外告械作用

我國 取消死刑還得了?!
取消後  
準備變死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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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超級版主

ノワー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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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好啊~~
殺人犯哪來人權可言.....
以命環命!!!
不要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養人渣!!!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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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ポケモン推廣會会長

Rank: 3Rank: 3Rank: 3

他們在抗議神馬......

這些殺人犯不給他們死..關出來又殺人的話不是又多出幾條無辜的生命嗎!!

抗議死刑沒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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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OGA.tpe! 於 12-12-23 00:08 編輯

趕快廢死吧,

將來火燒台北,死傷上萬人,還可以吃免錢的終身監禁,

看一堆家屬每天都來朝聖,哭爸哭媽,何等榮耀!

殺人狂、殺人魔,在歷史上都會有光榮一筆,

這些支持廢死的路人甲乙丙連名字都不會上

殺學生何等效益,一群高齡40中年喪子,還生不出來


直接少子化,讓人口老化加速,生者悲愴40年,入土含淚

無子無孫就因為一個王八蛋









國際公約 有約束力可言嗎?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

有事情請這些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組織去找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每年處死的量,還沒隔壁 泱泱大國的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 ... 5%E5%85%AC%E7%BA%A6
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
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
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
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1],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
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 Amnesty International 抗議個屁... )


哪個立委支持廢死,我絕對不投給他,中華民國刑法還沒改,依法行政。


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廢死 ?   請顧好自己妻小。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 ... 8%E5%88%97%E8%A1%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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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後,應該天天都上演大逃殺.....

反正,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殺死對方還可以享受一陣子....又不用判死刑....

就算去關了,吃的飯菜還是全體國民負責納稅花錢支付的,有吃又有賺....這職業還真是好賺....

真想問問廢死聯盟的人員是不是都來自殺人集團還是長年住山上沒下過山不知道人長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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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6/08/12194641_11n.jpg

本文章最後由 KOGA.tpe! 於 12-12-23 00:01 編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常鼓勵各位廢死後,去革命,反正失敗只要投降,"不死"
如果成功還有機會被  新政府 "特赦",任務失敗就當烈士了~~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常鼓勵各位,賣台求榮,TMD的番薯,
隔壁那隻雞想併吞搞了60幾年,賣情資換榮華富貴,
幹嘛為了一桶金拼死拼活,高官通敵直接爽爽過日子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信各位國軍弟兄對政府很不滿,沒必要替鬼島賤民那麼賣命,
賣國才是真道理,站對地方,才會活命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很多賣國政客看到這條廢死挺開心的。




第 18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下一個 台北101? 台北雙星?  用飛機很累...還是用炸的比較快,
反正這些陽具塔也沒在安檢
作是要有效率跟效益,傻傻還在用  槍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汽油、火柴 請善用,效果絕對比槍枝好。
浪費時間找目標開槍,還真沒效率,

台灣鬼島連基本防火常識都有問題,人口又密集,
燒起來保證破千

消防隊? 哪個白癡認為到處失火消防隊還有嫌時間去救遠的?
消防是你家的事情,消防隊只是避免災害擴大的機關,不是第一線面對火災的居民...反正燒的是你家..
台灣鬼島只會喊國賠,笑話笑話..



第 333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
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
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34 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海盜時代來臨,搶哪國的船?? 往日本? 往中國?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保標這行業絕對會盛行,各位保全業快去要求開放持槍權吧
有那麼多有錢人,看不爽的富二代可以玩玩,

贏了白花花的鈔票,輸了國家養你



槍..真累人的玩藝兒
拿槍還會被警察以維安槍決,雙手舉高找媒體來拍
警察能怎辦?    廢死還槍決 無反抗者嗎?



張大哥別那麼累,手舉高高,國家養你


===================

廢死?  那我會選第一個,直接顛覆政府。

車輪黨 老早就看他不爽,越搞越爛..



=================

陸海空軍刑法 一堆死刑,趕快廢一廢吧,

迎接軍政府時代不遠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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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兵部京介 於 12-12-24 09:18 編輯

殺人償命,別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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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水羽 發表於 12-12-22 21:45
死刑好啊~~
殺人犯哪來人權可言.....
以命環命!!!

如果人權可以選擇性的例外,那麼一般人的人權哪天會被侵害都是有可能的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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