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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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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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自由時報-----------

.影射供養報導 釀成悲劇

  壹週刊報導,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遭人指控在交通大學校長任內,將榮譽博士學位頒給寶來集團總裁白文正後,即長期向寶來報銷公關費用,隨後白文正在澎湖自殺身亡。多位傳播學者認為,媒體對此事要負道義責任,在報導前應充分蒐集證據,且必須讓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同時顧及當事人心理狀態。

  台師大大傳所教授胡幼偉表示,交大是有制度、歷史悠久的學校,頒授榮譽學位應有嚴謹的審核程序,媒體應該善盡查證的責任,在沒有明確證據之前,不應該過度強調「交大頒授榮譽學位給白文正」、「張俊彥當寶來顧問」兩者的對價關係。

.沒有明確證據 不夠嚴謹

  胡幼偉憂心,台灣部分媒體打著正義的訴求,過度強調「踢爆」,讓人以為「踢爆」是正義的行為,然而,揭露內容是否為事實、當事人有無充分說明機會,更需要被檢視。他提醒,一九七○年代國外的調查報導,記者必須長期觀察,蒐集足夠證據,才會將報導公諸於世,這種嚴謹的精神值得參考。

.過度強調踢爆 忽略事實

  文化大學大傳系助理教授賴祥蔚指出,名譽博士如何取得是可受公評的,但媒體報導時,應顧及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像白文正有憂鬱傾向,又很重視名譽,媒體應該平衡報導,讓當事人有多點說話的機會,且不宜過度影射,才能預防悲劇發生。

  賴祥蔚說,對於白文正之死,壹週刊報導即使不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也是壓垮駱駝的稻草之一,應該負道義責任,他相信,壹週刊的主管及撰稿記者對於發生這件憾事也會感到相當難過。

  世新大學新聞系教授劉新白表示,台灣媒體報憂不報喜,逐漸把觀眾及讀者的胃口養大,導致下筆愈來愈辛辣,引發諸多亂象。他強調,媒體務必要平衡報導,否則一旦當事人往生,即使有不白之冤,也無法做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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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評論:

  就法律觀點來說,其實我們對於媒體的限制比較寬鬆,只要媒體達到善意查證及合理懷疑,就算事實與言論有所出入,應允許刊登,不能過加限制。美國聯邦大法院在處理著名的蘇利文案時(本案為美國言論自由的保障奠定相當的基礎),也提出是否出於惡意,如果媒體是出於惡意,企圖以毀損他人聲譽與人格,以博取龐大的讀者,則不列入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但是如果媒體是對於一般民眾的話,則限制會較嚴,因為一般民眾絕對沒有龐大的力量去抵制媒體。相對的,只有對於政府與其公眾人物,對媒體的限制就比較寬鬆,因為政府與其公眾人物具有資源與力量限制媒體的新聞言論自由。

  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87號關於誹謗行為的裁判見解其一:『為貫徹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目的,上開規定所稱以善意發表言論,應從寬解釋,即公職候選人散發競選文宣之動機目的,如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念,散發者於散發之前已踐行合理查證之責,確信所述為真實,縱事後得知與真相有所差異,仍應認為符合上開「善意」之意涵。


  那壹週刊對於白文正之死是否要負責呢?我在某週刊的封面寫著一行標題:白文正之死,新聞媒體要負什麼責任!?

  就法律觀點來說,壹週刊似乎很難負法律上的責任,但道義上的責任,老實說我們也很難透過施壓來要求它要負道義上的責任,更何況是對於一般民眾的侵害了,在媒體不用負法律上的責任時,一般民眾有什麼力量去要求媒體負道義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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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肥佬黎的名言(偽)啊!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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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形: 別忘了肥佬黎的名言(偽)啊!         言論自由   置        以   他        天   人        下   死        八   生    
要是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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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 人算啥啊?
有錢其他人都成為垃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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