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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雷斯魔 於 09-1-11 20:21 發表 
也許吧
那我買XO的正版遊戲
燒來送給別人玩
也說是免費宣傳
恩?
食物和有著作權的東西是不能相比的吧
當然,食物與著作權是不能相比,然而我所思考的,只是在所有物的使用上,最大的有效範圍~
當然,燒錄、複製物品,若影響到所有權人、出版商、販售商等等的利益衝突上,當然是不可允許的,這跟盜版、盜用等,又有什麼不同呢?
宣傳的目的,並非是讓人認識該物件的存在,而是讓人認識他的存在以外,還能令他人去購買、使用等等。
而個人使用的最大效益,我認為應該可以建立在個人的的行為利用上,如作品之類的使用。
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如一座引擎,妳可以用它來製造一台屬於自己的車輛,但是卻不能自行製作包括引擎的部份,來分享、販售。
那麼,如果今天利用這座引擎所製作的車,本身有侵犯到著作權嗎?
我認為並沒有,相對的,這輛車的結構如果流傳開來,為了製造這輛車,那麼該引擎相對的,也可以提高流通率,這樣就是一種宣傳!
相對的,在車上播放自己的唱片,可以引起他人的興趣,想去尋找播放的歌,如果他無法從司機取得這首歌的播放媒介,那是不是就該向司機取得這首歌的歌名、歌手、唱片名稱,進而去購買唱片,這也是一種宣傳。
但是,在宣傳後,自己又提供了唱片,這樣就沒有宣傳的效果了,甚至,若本來對方有想要買唱片,但是你卻免費贈送,這樣就等於造成利益的衝突了。
該與不該、對與不對,我想,在探討個人使用範圍之外,這的確是種該釐清的問題,如果連這點都無法釐清,那麼,任何一種正面的問題,都會因為無法釐清是非對錯,而有所變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