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盜版的話題,層出不窮,一直以來,一直為人詬病,而在網路下載的流行化,更導致了許多版權持有者的一種反感。

當然,我們不能說,那些網路下載或者是盜版光碟,真的就是好的,畢竟那些都是他人的心血,我們的竊用,間接的影響到他們創作的動力。

但是近來,掃蕩的行動越漸擴大,除了網路上提供他人下載,以及盜版光碟以外,另外有公開使用、甚至是利用插入自己創作物品,如自製動畫的背景音樂,都成了被取締的對象!

當然,若使用者自己在沒有透過任何正當管道取得的行為下,這些當然是錯的,但是,若使用者是透過正當管道而取得呢?

究竟,我們購買的物品,到底是不是我們的?

小說「哈利波特:死神的聖物」中有一段,也提到了類似的探討!

劇情大略是如此,哈利尋求妖精的協助,而妖精開出了條件,是一把歷史久遠,由妖精製作,並且贈與巫師英雄「葛來分多」的寶劍!

此時,哈利好友的哥哥「比爾」,跟哈利警告,說妖精對於物品所有權跟人類是不同的,他們認為,任何一個物品的擁有者,都是屬於製作者的,即使對於付費向妖精購買物品的人,他們只將他認為是一種租金,對於那種所有者死亡,又將他們傳與子女的行為,他們是無法認同的。

這樣的觀念,不正是如同我們現今的狀況雷同嗎?

如音樂,即使我們花了錢,購買了原版光碟,但是卻只能用來自己聽,而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來處置他,究竟,我們付的錢,是用來購買,還是用來租物呢?

我認為,當物品出售,即應看成轉移所有權的一種「條件」,我們花了錢,取得他們的所有權,難道我們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去處置他們?

當然,我的意思並非是將他燒成光碟來販售,但是,例如我們自製影片,難道就不能拿它來做背景音樂嗎?

我同意,在個人使用上,當然不能影響到著作者的權利,如銷售等等,但是,若將他用在我們個人的著作,在無利益的衝突上,應該不夠成侵犯的條件吧!

如果我們的使用權並不完全,那麼,我們為什麼又要花上大筆的鈔票,去購買一個並不完全屬於我們的東西呢?
 

不寫情詞不寫詩,一番小品望君知

有許多的傷痕,總需要裝瘋賣傻來帶過!
只是卸下面具之後,又有誰敢直視那滿是傷痕的臉龐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品質~這種想法最根本的出發點
如軟體吧
微軟若是一次出一版WINxx 你花1000元買 但是內容卻只有開機,其餘功能拿掉
你必須再付費200加裝網路功能,再加200加滑鼠操作介面...
你不會認為這應該是消費者要的吧!!

那你買了一個winxx 又放給其他人免費使用,結果是winxx 永遠不會有更新 或 debug
因為製作的人已經餓死了
 
昏睡.
不昏睡..
不由昏睡..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什麽是價值?使用價值?交換價值?

什麽是價格?如何定價才合理?

付費買的是什麽?有形的、無形的,固有的、外延的。

社會越發展越複雜,利益越想精確分割,越發現難以精確分割。

不行了頭大了。隨心所欲,順其自然吧。

難得糊涂。
 
歡迎來我思想的小窩

國外再好,那是人家先輩努力的結果。我愛我的國家,我要讓她更好!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原文由 neo0708 於 09-1-10 17:30 發表
品質~這種想法最根本的出發點
如軟體吧
微軟若是一次出一版WINxx 你花1000元買 但是內容卻只有開機,其餘功能拿掉
你必須再付費200加裝網路功能,再加200加滑鼠操作介面...
你不會認為這應該是消費者要的吧!!

那你買 ...


大大,你沒看清楚我的意思喔~

我並不認同盜版、盜用等等,會與物品本身的販售衝突的行為,我所要訴求的,是當我們購買後,自己所能對該物品的最大使用有效範圍~

舉例來說,我們買了一包鹽酥雞,可以自己吃,也可以請朋友吃,甚至自己不吃送給別人吃,又或者拿來配飯、夾麵包、或湯吃,但是我們買了一片CD,我們只能僅限制在「CD」的使用上,在自己與朋友之間互相傳遞,卻不能拿來公開播放!

之前有位公車司機,聽廣播時只是因為音量較大了點,就被人檢舉侵犯著作權、網路上的自製影片,因為背景音樂的插入,而被認定親權、前幾年網路盛行的無間道改編的影片,也被控訴盜用。

這些,有拿來做商業行為嗎?

國外某位自製影片的玩家表態,他們的音樂插入,在某個程度上,可說是為了該音樂作了免費宣傳;過去許多朋友,包括我自己在內,若沒有那部改編影片,無間道,我還真的是沒聽過,不過正當我想去找這部片子看時,那位改編影片的玩家就被起訴了,所以我一直到近幾個月,第四台的電影台撥的時候才看到他的劇情內容。

再拿CD來說吧,一片CD成本多少,一張音樂CD要價幾百元,我無妨,我絕對花的起,但是若我突然有所靈感,在作品之上搭配了某首音樂,可以將效果發揮到最高,那麼,難道要我們在支付幾千幾萬元的權利金,來取得這首歌的使用權嗎?

我當然願意為了品質,更為了創作的立場支持正版,付出代價來取得他,但是若我們的購買,只是一種不完全的使用權利,就如同一本漫畫、小說、雜誌,我們取得的立場只是租用,為什麼不是支付十元二十元,而是一百、兩百圓的價錢去取得呢?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也許吧

那我買XO的正版遊戲

燒來送給別人玩

也說是免費宣傳

恩?

食物和有著作權的東西是不能相比的吧
 
唉 櫻樹

花瓣飛舞

唉 各自踏上                                                           「No music,no Life」

夢想之路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原文由 雷斯魔 於 09-1-11 20:21 發表
也許吧

那我買XO的正版遊戲

燒來送給別人玩

也說是免費宣傳

恩?

食物和有著作權的東西是不能相比的吧


當然,食物與著作權是不能相比,然而我所思考的,只是在所有物的使用上,最大的有效範圍~

當然,燒錄、複製物品,若影響到所有權人、出版商、販售商等等的利益衝突上,當然是不可允許的,這跟盜版、盜用等,又有什麼不同呢?

宣傳的目的,並非是讓人認識該物件的存在,而是讓人認識他的存在以外,還能令他人去購買、使用等等。

而個人使用的最大效益,我認為應該可以建立在個人的的行為利用上,如作品之類的使用。

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如一座引擎,妳可以用它來製造一台屬於自己的車輛,但是卻不能自行製作包括引擎的部份,來分享、販售。

那麼,如果今天利用這座引擎所製作的車,本身有侵犯到著作權嗎?

我認為並沒有,相對的,這輛車的結構如果流傳開來,為了製造這輛車,那麼該引擎相對的,也可以提高流通率,這樣就是一種宣傳!

相對的,在車上播放自己的唱片,可以引起他人的興趣,想去尋找播放的歌,如果他無法從司機取得這首歌的播放媒介,那是不是就該向司機取得這首歌的歌名、歌手、唱片名稱,進而去購買唱片,這也是一種宣傳。

但是,在宣傳後,自己又提供了唱片,這樣就沒有宣傳的效果了,甚至,若本來對方有想要買唱片,但是你卻免費贈送,這樣就等於造成利益的衝突了。

該與不該、對與不對,我想,在探討個人使用範圍之外,這的確是種該釐清的問題,如果連這點都無法釐清,那麼,任何一種正面的問題,都會因為無法釐清是非對錯,而有所變質。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今天早上,在某報紙看到一篇文章,不過我忘記是哪個報紙,名稱也忘了,不過標題有提到藝人朱約信(豬頭皮),還有「CC」!

這讓我覺得,跟我這篇文的內容似乎頗有雷同之處,不過我一直找不到這篇文章的網路新聞,所以就另外找了一下,以下是我找到的資料:

連結請點我

美國的 CC ,世界的 CC「保留部分權利」:

構建合理的著作權層次關於創作控制的論辯,經常趨向兩極。一端是完全的控制,主張在這個世界裏,對作品的所有使用行為均受到管制,而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以及之後「保留部分權利」的概念)被視為常規。另一端則是一種無政府的狀態,認為在這個世界裏,創作者享有寬廣的自由空間,但卻極易受到剝削。然而,曾經是驅動兼重創新與保護之著作權體系的力量,均衡、折衷及調和這樣的概念,如今已瀕臨絕跡。

Creative Commons 正在努力地恢復這些力量。 Creative Commons 運用私權利創造公共財: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正如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的運動,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在於營造協力合作與社群意識,但採用的手段是自願且自由的。 Creative Commons 致力於提供創作者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既保護了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使用這些作品,而作法就是「保留部分權利」的聲明。

因此, Creative Commons 目前與未來計畫的單一目標即為:面對著作權制度與日俱增而對創作產生限制的預設規定, Creative Commons 要建立一層合理、具彈性的著作權機制。

Creative Commons 在 2002 年 12 月發佈了它的第一項計畫──一套著作權授權條款,提供公眾自由使用。其靈感某種程度上,是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 (GNU GPL) 。 Creative Commons 開發了一套網路應用程式,協助人們將其創作獻給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或者,在特定條件、特定用途下授權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不像 GNU GPL ,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條款並非針對電腦軟體,而是針對其他形式的創作: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進行設計。 Creative Commons 希望就先進們已為各種著作類型設計公共授權條款的成果為基礎,繼續發展並加以補充。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除了要增加線上原始資料的總量之外,同時也要使大眾接觸這些資料更為便宜而容易。為達此目的, Creative Commons 也開發了後設資料 (metadata) ,它能以機器可辨讀的方式,將作品與該作品是否歸屬公共領域,或該作品的授權狀態聯結起來。 Creative Commons 希望這有助於人們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搜尋應用程式與其他的線上應用程式,來尋找諸如可在保留原攝影者姓名的前提下自由使用的照片,或可無拘束地重製、散布或取樣的樂曲。希望藉由機器可辨讀之授權而帶來的使用便利,能更進一步降低創作活動的障礙。

Creative Commons 的歷史

2001 年在公共領域中心的大力支持下, Creative Commons 得以創建。 Creative Commons 由董事會所領導,董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 James Boyle 、 Michael Carroll Molly 、 Shaffer Van Houweling 和 Lawrence Lessig , MIT 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 ,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 ,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 Davis Guggenheim ,知名的日本企業家 Joi Ito ,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 Creative Commons 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該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董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 Creative Commons 仰賴一群與日俱增之支持者的貢獻來維持運作。


其實,我所想要的,也是這樣,雖然有許多的創作,自然有他的一個經濟層面存在,但是我相信,身為一個創作人,能看到他的作品在人群之間廣為流傳,也會有一份驕傲與榮耀存在。

被狹隘的限制,而使得自己的翅膀受限,我想這並非是創作人所想要的,相對的,看到自己的創作飛的更高、更遠,一定來的更有意義!

上面,我提到了一件事情:

該與不該、對與不對,我想,在探討個人使用範圍之外,這的確是種該釐清的問題,如果連這點都無法釐清,那麼,任何一種正面的問題,都會因為無法釐清是非對錯,而有所變質。


我認為,要維護所謂的創作環境,最基本的,應該是由自己做起,我相信,很多人會因為一些便利的理由,去提供他人某些他人創作的物品,當然,若流傳的是原版片,我認為還在範圍之內,但是若流傳的,是燒錄、複製品,這就說不過去了。

能不能秉持著「支持正版」,而克制自己取得燒錄、複製品,或避免因為私人方便而流出這類物品,才是所有人應該注意,並且避免的!

至於創作,請將創作還給天空,不要再用那些狹隘的視界,去限制了他的羽翼吧!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4-26 04:49 , Processed in 1.220991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