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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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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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諸學校對於學生之管制方式,可謂千奇百怪,但其目的大多絕不超出於透過單純之限制與規定等管制方式來控制學生之外部行為,而非透過教育與輔導來內化學生之人格,為何會有此情形?依本人之推測,八成是學校認為透過限制與規定乃是最有效率之做法,但這種所謂最有效率之做法,其實也只是短暫的應付措施罷了,說難聽些其實就是學校根本不重視以教育與輔導內化學生人格之重要性,而以敷衍了事之態度,透過最簡單之方法(也就是限制與規定),來暫時解決眼前的問題。

  人類之道德與人格往往會透過外部行為彰顯出來,而其往往也是塑化外部行為之重要原因,也因此道德教育之養成,才是德行教育重要之點,若德行教育只藉由單純之管制方式來控制其外部行為,所獲得的教育成效乃是短暫,蓋因學生的心態往往也只是單純應付校方之管制行為,而根本沒有內化其道德與人格,也因此德行教育之目的最後始終沒有達成。學校之管制方式可謂千方百種,其中雖然常見,但為數較少,卻影響學生權利甚劇的是扣留畢業證書之問題,歹徒之所以綁架人質,不莫非就是要求被害家屬為一定之作為(例如繳交贖款),而學校之所以綁架畢業證書,大多也只是要求學生為一定之作為,以達管制之目的。從而看來,學校之做法跟綁架犯其實是大同小異,只是綁架犯為了是自己之財富利益,而學校則是追求管制之效率。

  在某一高級中學的義務服務工作實施辦法中,其目的謂:「培養學生刻苦耐勞、自動自發、樂於助人之精神,激發學生對學校、社區之關懷加強對社會、國家之責任感;以真正落實義工服務之宗旨......」同時並定下學生的服務時數四十五小時,未達時數者將扣留畢業證書至補完時數,既然是為了培養自動自發樂於助人之精神,為何非得透過扣留畢業證書之方式,來要求學生為義務服務之工作?這樣的做法真的能達成其教育目的,令人質疑!更有甚者,則是學生因家境貧窮,而未繳足學費,校方竟以扣留畢業證書之方式,以要求學生家屬繳足剩餘之費用。畢業證書之發放竟然成為學校用以管制學生之工具,令人不知其教育之精神何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百八十二 號謂:「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從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中,足見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對於人民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學校的教育是培養人格及知識技能之所在,而健全的人格與豐富的知識技能將使個人能夠適應社會整體之環境,如果是處於大學教育,則能提供較為完整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技能的養成,是故受教育之權利連帶影響人格及獲取知識技能等基本人權,如果是處於大學教育,則受教育之權利是工作權之預備狀態,倘若一個人因為某種障礙事由的影響,致無法享有大學教育資源的話,其社會工作之專業知識技能將難以獲取,工作權便遭受到損害,也因此受教育之權利是不可以因為任意隨便的行政處分行為,而遭受到影響,對於足以影響或侵害受教育之權利之行政處分行為應該要更加謹慎,必要時應該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更應該透過明確的法律來規範,並且約束其行政處分行為。

  唯目前法律似乎沒有明確定義何謂畢業證書(或許地方機關有設定),本人只能透過部份法律來推論出,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又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學年總平均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二、綜合高級中學學生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必修科目均及格,且德行學年總平均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而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成績依據的準則是從學習領域和日常生活表現,兼顧課業和德行,同樣的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三條也是如此,這是因為教育除了學習知識之外,亦希望養成其道德人格之故,故畢業證書是代表學生在校時,對於學習知識和養成道德人格之肯定與證明,是在校時學業修成的證明文件,只要課業成績和德行達到標準且及格,學校都應該發給畢業證書,不得用其他理由扣留之。

  若依憲法之比例原則(1)之適當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觀之,扣留畢業證書,是否真能達學校期望學生為自己負責任或自動自發樂於助人之精神等等之目的,還是其手段是否唯一之方法,有比扣留畢業證書之較小侵害之其他手段可以為之?這些種種,學校似乎不曾思考過。扣留畢業證書尤其對於大學生而言,其侵害情形較為嚴重,尤其目前社會著重於文憑主義,扣留畢業證書似對於學生之工作權造成侵害,對於高中生而言,某些大學之入取標準亦需有畢業證書和修業證書之證明,扣留畢業證書是否侵害高中生進入大學之受教權,是否限制高中生成為大學生之身分。又從不當聯結禁止原則(2)觀之,發給畢業證書之目的應該是證明學生在校之課業成績與德行成績均達標準,而以表示完成學業之證明,扣留畢業證書之目的應該局限於要求學生之課業成績與德行成績達到標準,以完成其學業。申言之,學校應基於課業成績與德行成績未達到標準而扣留畢業證書,而不是基於其他理由扣留之,基於其他理由扣留畢業證書之行為似乎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另外,針對德行成績之部份做簡單扼要之批判,以本人之想法,畢業證書之發給應該要排除德行成績,而德行成績則應做為是否對於學生投入更深入輔導教育之考量基準,而這種想法必須基於社會輔導教育功能之健全,唯目前仍然有輔導教育人員之輔導知識不足之情況,再加上學校對於德行養成教育根本不著重,德行成績之評價標準不一致,以及學校處理德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的做法存有令人質疑之處,例如德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只要定期在學校打掃環境,便可以及格,這種做法真能改善與內化學生之道德人格嗎?是故,本人主張德行成績之評量應該要專業化,並且用以作為是否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如委託民間教育相關團體或由政府機關介入),以進行更深入的長期輔導之考量基準。唯在考量使之不能畢業所造成未來可能發生權利侵害之情形之下,所以排除德行成績做為畢業能否之標準。

  最後,本人期望政府等立法相關單位,對於畢業證書之發給應該要做更嚴格更明確的規範,禁止學校利用非關於學業之理由,而扣留學生之畢業證書,以達管制學生之目的。同時對於德行成績之部份,另設其輔導教育之規範,尤其是德行成績之評量應該要專業化,並且對於德行成績不符合標準之學生,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以進行更深入的長期輔導教育,方可符合內化學生之道德品性之教育目的。


註1.

  憲法之比例原則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所謂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亦即國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須適當及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目的達成;而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至於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已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所謂過度的負擔是指法律或公權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權利損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

註二.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1-3 17: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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