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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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才算抄襲?
畫的動作跟別的漫畫家一樣就算抄襲了嗎?
可是漫畫家有這麼多位,圖片又有這麼多張,我不可能別人畫的圖片每張都看到吧?
要是一不小心剛好畫的動作跟別的漫畫家一樣怎麼辦?
要是以上發言有所不當請多見諒!


謝謝大家的回答,讓害怕觸犯到法律的我安心了不少~:微笑

[ 本文最後由 狸子 於 08-2-28 10:4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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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模仿又說是自創就是抄襲吧.

不用想那麼多! 只要不是抄襲別人也不會覺得是抄襲(應該...). 就算是一樣的動作也會有微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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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火  感謝熱心  發表於 07-12-15 11:06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敝人之父雖然是學法的可是敝人完全不懂法律,所以略過不談法律問題=w=
就好像跑步游泳一樣他做什麼你就做什麼(誤

你可以找喜歡的作家模仿他的動作畫風筆觸,你可能會受他影響很深,會被他潛移默化
也有可能別人會說你的圖好像某某人
不過到一個階段以後自己就會漸漸想要脫離這個束縛了,比方說會下意識的避開其他人的特徵或風格
等到你獨當一面畫出圖來的時候自然不會有人懷疑你是抄襲,你也可以挺胸膛說這是我畫的

基本上...不要向某鐵o書的把知名作家的圖抓來改改顏色就說這是我的,還拿來出書
心態上的問題,你捫心自問可以頂天立地就好了

話說回來擔心自己不小心跟別人的創作重複而不敢大方的揮你的筆,這才是誤了大事

[ 本文最後由 Aoin 於 07-12-14 04:51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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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火  感謝熱心  發表於 07-12-15 11:06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一般來說,單單動作類似是不會被指控抄襲的,這點大可放心。
除非是人物設定,構圖很明顯有使用參考,卻還自稱原創的,才會被指控抄襲。
 
地球好危險,我想回火星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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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火  感謝熱心  發表於 07-12-15 11:06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敝人就反而是那種很會在意原創性的人......
一遇到不小心和別人已有的設定互撞,個人就會整個全都砍掉重練。囧
不過這是看人而定啦......。

劇情上如果是畫同一出處的同人作品而不是原創,
有時也會不小心畫出和別人一樣的梗,這就很難避免了Q口Q|||
而且有時候這種東西又超神奇XD......
只能說......大家都被同一道大宇宙的電波給打到了吧!>w<

不過如果是原創作品,卻有和某超有名作品劇情完全一樣的話就該打了Orz

除非抄的是現實中的歷史,那種抄的再多也不會有人說話。

[ 本文最後由 夢夢狐 於 07-12-14 04:37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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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火  感謝熱心  發表於 07-12-15 11:06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不要在不自覺的情況下侵犯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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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了一張遊戲的背景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我用了一張網路上的圖片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作畫的時候我把參考圖片壂下面開新圖層畫,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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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想要新開一個討論串的,但想說"這個話題還滿相近的"就一起發了!

所以我想藉著這個機會和大家討論一下有關於"著作權"這塊。

首先我要先澄清藝術(ART)的定義:藝術大致分為《傳統》和《數位》兩種。
傳統簡單來說是直接用實體的工具創造出來的作品就算是傳統的藝術作品;像是雕刻或是油畫等等。
數位就是省略掉傳統的實體工具(畫筆、畫板等)所創造出來的作品;簡單來說就是電腦繪圖。


傳統的部分我就不提了。
現在來說有關於數位的部分;因為相信板上有超過80%的人作品是藉由數位的方法完成,
就像我這個水彩白痴依樣,不必拿水彩筆辛苦的調色還得等紙乾掉就可以直接利用電腦來完成作品。
失敗了還可以按"回上一個動作"重新畫過。(喂!你離題了!打!!!)


很多人習慣在畫圖的時候旁邊放一張參考圖片…
但是很多人在畫的時候其實早在不知不覺當中就觸法了也說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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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首先最常見的我用了一張網路上的圖片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其實這不止觸犯版規,這也觸犯法律了。
《POINT》網路上的任何一張照片的使用權僅歸原作者使用!!!
《POINT》除非該作者有說"開放任何人使用"。(當然通常是不可以對照片加工或是利用在商業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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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我用了一張遊戲的背景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一樣觸犯版規,依情節也許觸犯法律了。
《POINT》任何具有"商業性質的圖片或是商品"都不可以使用在自己的作品裡面。
《POINT》尤其將其作品標明為自創作品(拿去販賣)更是不可。
《POINT》同人的部分應該是OK的;但是要注意不可以用在商業用途方面。[像是拿來當做同人的商品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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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作畫的時候我把參考圖片壂下面開新圖層畫,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違反著作權法 的定義是將著作人不拘任何形式之作品,像是文學(包含電腦程式)、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未經著作人之同意就自行複製、拷貝、或影印等,皆違反了著作權法,然而現今違反最多的就是有關網路的著作權,例如音樂之下載或燒錄存放於光碟及電腦之中,這都違反了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也算是青少年容易違反的法律,不得不去好好注意。


算是觸犯版規,也觸犯法律了。
※好不容易在網路上找到相關的話題討論: GO

其實牽涉到作品的重製的問題;
如果你是將該作品(參考的圖片)放在旁邊參考並且完全模仿(光影以及服飾等等),這樣子是OK的(不會觸犯版規),

但是這樣子的作品最好也不要用在”商業用途”上(有可能還是會有法律上面的糾紛)。

《POINT》所謂的重製就是一張圖片你用任何形式去改變原來的樣子(筆觸、顏色筆法等等),
無論你是只有某些部分或是全部是使用這樣的手法(墊在下面畫)一樣都會觸法。(如果原作者提告的話)

除非你使用的圖片權是自己擁有(自己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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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在畫同人作品時引用原作者的部分圖片(或是出現類似構圖、分鏡)是否恰當?

基本上,若是使用在非營利方面(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並非以此獲利)上是OK。
其實我之前也說過,同人這塊算是法律的灰色邊緣。 (這邊)
國內目前是沒有傳出因為同人的問題而牽扯上法律層面的。
但是千萬不可以因此就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
根據板上網友提供的訊息,在日本的確是有這樣類似案例被認定為觸法的喔!

《POINT》要注意到若是使用在營利方面(例如:在同人場、網路上販賣)就不可以囉!
《POINT》漫畫的部分若是構圖雷同(無論有無更改一小部分)一樣也是不被允許的喔!!!
《POINT》當然同人作品內容也不可以有侮辱或是隱設並人身攻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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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最後問題來了!
那麼混合影像繪圖(使用圖片混合繪圖的方式)的方式算不算是犯法!?

在前面提到有關於藝術(ART)上面的分界上;
像是利用混合影像的繪圖手法或是利用3D模組的方式並且混合繪圖技術的呈現,
這種手法確實算是數位藝術的一種並且不可否認這是目前與未來的趨勢。
當然,這樣子的創作手法並沒有犯法!

但是前提之下是不可以觸犯之前提過的著作權問題。

例如:你是拿網路上的圖片(或是使用別人的模組在自行修改)未經過該作者同意使用,
就將圖片擅自放入自己的圖片中並加以修改的情形是絕對不可以的。

另外比較惹人爭議的使用原作者的線稿,並自己利用自己的方式上色並PO在網路上面。

我要說的是通常這樣的作品在國外很常見,也沒有人抨擊這樣子的作品不對,
但是這樣子的作品一定會分類在” fan art (同人作品)”裡面。

《POINT》這類型的作品也許可以被允許PO在專門的繪圖網站上面或是個人部落格裡面。
《POINT》但有非美術專門(像是巴哈或是遊戲基地等)或公共的網站上面還是較不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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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況是例外的。
像是已經被承認的事實或是歷史 或是已經開放公開可以提供下載的圖片。

例如:你畫的東西是有名的地標或是歷史甚至於畫作(這些已經不能被稱作是”個人的東西”)。(<-模仿OK)
後者提到的部分是”有些人會和著名的網站或是論壇甚至於企業合作”,提供”經過作者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

這樣子這種圖片你就可以拿來放在自己的部落格或是MSN上面使用(當然前提之下還是不能涉及商業行為),
不然通常未經過作者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將自己喜歡的圖片擅自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或是作為作業的封面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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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本身也不是法律系的;以上的案例非常歡迎法律系的朋友提出錯誤或是需要更改的地方。
此外也非常歡迎有任何有關於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的朋友提出疑問;大家一同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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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連接》
※著作權法(相關條例):GO
※與仿圖相關的話題討論:GO
※在YAHOO知識上相關的問題討論:GO



[ 本文最後由 Enis 於 07-12-15 06:2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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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條人形紅舞鞋  喔喔喔喔喔喔  發表於 07-12-16 16:26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purinneco    發表於 07-12-16 15:09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消遙劍俠    發表於 07-12-16 11:11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燎原星火  VERY GOOD^^   發表於 07-12-16 09:32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羽璃.夢舞    發表於 07-12-15 12:56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天之火  感謝熱心  發表於 07-12-15 11:06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觀不宇  曾經思考過這類的問題 感謝回答XD  發表於 07-12-15 00:22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揆水  辛苦了  發表於 07-12-14 23:53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burton    發表於 07-12-14 23:46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GT創  深入的研究~  發表於 07-12-14 23:38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watermother2004  獲易匪淺  發表於 07-12-14 23:28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http://komica.dbfox.info/law/pixmicat.php?res=28

很遺憾的,就法律層次其實同人本身原本就是種犯法的行為......無論是臺灣還是日本
不過日本的話之所以盛行就是因為版權擁有者的默認及不予追究......。
但是畫同人因而被控告的也不是沒有。(雖然以負面內容與H為多)
也有很極端像是迪士尼公司任何非官方作品一出來就告的也有。
(可能是美國公司的觀念不同吧?美國人比較會爭取自己的權益......。)

以在臺灣的法則的話,一個作品的延伸著作物必須要經過原版權擁有者的同意才行。

著作權法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二十八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但表演不適用之。

>只有著作人才有決定要不要把作品改作的資格與權利。
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 不得改作; 同人誌屬於衍生著作, 同樣必須經過著作人的同意。

說到這裡,糟糕島的法律版好棒>w<
有興趣的話可以多來看看喔......

也請記住「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 只保護其表達方式」這一句主旨。

[ 本文最後由 夢夢狐 於 07-12-15 02:2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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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火  感謝熱心  發表於 07-12-18 01:47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發條人形紅舞鞋  著作權只保護其表達方式+1  發表於 07-12-16 16:26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Enis  好棒的資訊!謝謝!最近也在整理這方面相關的資料說> <不知能否引 ...  發表於 07-12-15 17:45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我是覺得說 就算是動作一樣 還是有點微妙的差別 如果真的有這種情形 應該算是模仿 不過這還是要看人的心態拉 原創者人好的話就頂多希望你刪掉 要是心情差的話可能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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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夢夢狐 於 07-12-14 10:20 PM 發表
很遺憾的,就法律層次其實同人本身原本就是種犯法的行為......無論是臺灣還是日本

美國也是啊,不過好像只要不影響原作的銷售而且又不拿去賣就好了.



原文由夢夢狐 於 07-12-14 10:20 PM 發表
也有很極端像是迪士尼公司任何非官方作品一出來就告的也有。

是因為版權是民法,如果不告的話政府不會管

[ 本文最後由 WindHydra 於 07-12-15 08:0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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