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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打工族不可侵犯的十個權利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您好,我們是一個由學生、青年工作者組成、關心打工族權益的公益團體。以下是依據《勞基法》打工族的十個法定保障權利,是全體打工族、一般勞工皆可受保障的,歡迎參考適用,協助告知您和您的朋友爭取工作的權益。若有任何工作問題、或權益受損,也歡迎和我們連絡。


一、基本工資與支付完整薪水:

目前台灣的法定基本月薪為17280元,每月工作 181小時以內;基本日薪為760元,每日工作8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95元。只要是在台灣工作,即使是工讀生也適用基本工資保障。如果老闆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老闆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老闆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不可任意扣薪。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可向九五聯盟和地方勞工局申訴。  

二、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

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若不得休息為違法。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

三、法定加班費:

許多工讀生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第12 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四、不被任意解雇與取得資遣費:

按照勞基法,老闆其實並沒有權利隨意開除勞工(儘管在自行約定的「試用期」內),除非公司發生「歇業、轉讓、虧損、業務變更」的時候,或除非員工發生「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明顯不能勝任」,才可開除。但就是以上述這些理由開除,依勞基法第17條也必須在30日內付「資遣費」:工作1年要給1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不足1年以工作月數乘以1/12,依比例計算,不足1個月以1個月算。如果沒有上述這些任何情形之一卻被開除,就是「非法解雇」,是違法的。

五、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

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5人以上,老闆就有替每一位員工(儘管只做了一星期的試用期工讀生)投保「勞健保」的義務,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工資不同保費不同),並且老闆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這是筆不小的錢,工讀生依法也享有。例如一個人月薪20000,老闆一個月應繳交1200元退休金給勞保局,一年就有14400元的退休金!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室,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

六、國定假日2倍工資:

依據勞基法39條,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並且,工讀生也可在國定假日「排班不上班、但領一日薪水」。老闆如果沒有給,可以申請勞動檢查,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七、不被訂罰則扣薪:


勞基法26條規定,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所以,例如以遲到、工作不力、業績不足為由,扣員工薪水是違法的,絕對可以要回來(遲到時最多被扣除「遲到時間」的工資)。老闆可設定達到一定工作績效將發給的「獎金」:如全勤獎金、業績獎金,但「底薪」就必須高於基本工資——時薪95元。如果您工作的地方有各種罰則,一定要向九五聯盟或地方勞工局申訴。

八、不被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

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等 ,老闆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不能任意變更的。例如某大補習班原本說好月薪有20000,結果工作到一半又加上規定如果拉不到10名學生,薪水只有18000或必須再當義工20小時!或者像是原本有補貼餐費,後來片面取消,這些都是老闆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的「違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和到法院訴訟,要求回應有的權益,可尋求九五聯盟或其他公益法律資源(如各地區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援助。

九、索取打卡記錄、薪資單、工作規則:

曾有補習班工讀生懷疑自己的薪資有誤,要求依據打可核對薪資,不但被補習班禁止、還被凶!這是明顯違法的。勞基法23條要求老闆必須保存工資記錄,也保障勞工取得自己薪資單的權利。薪資單上必須載明薪資如何計算的,至少包括工作時數和時薪。另外,也可向老闆索取自己的打卡記錄,和公司的工作規則。

十、申訴救濟權益與不得被秋後算帳:

若打工族上述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九五聯盟申訴,或依法向縣市勞工局與勞委會申訴、要求對公司勞動檢查(7日內需調查,14日內做出處分),或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與老闆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也可透過法院對老闆提起各式訴訟。並且,勇敢站出來向老闆或各界伸張權益的人,依法是不可以被老闆有任何不利對待、秋後算帳的!所以大家不用怕,依據勞基法第   74 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老闆對伸張權益的員工逼退、減薪、調職、解雇、恐嚇、與家長聯絡…等行為,不但違法無效,且將被處以20000元的罰款。


更多訊息和相關討論可上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網站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申訴專線:0982-121-823
申訴Email:payme95@yahoo.com.tw


不知道這裡有多少人在工作,看了這篇文章,很好奇大家的工作有符合上面的幾項。
期待大家能分享自己的經驗。

[ 本文最後由 YuSuKe(小幽) 於 07-11-3 10:2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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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是不是酸甜苦辣上班族那邊也可以放這個文章?

權利的問題不可不知!!


我現在上班的地方根本就犯法拉

上班規定員工用餐時間20分鐘
(說真的會很趕  太不人道....
而且扣掉去外面點餐之後剩下15分鐘不到...)

然後正職人員月修5天而已....

[ 本文最後由 冰雪奈紅 於 07-11-3 10:2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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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的權益是很重要的,請盡量散發轉載。=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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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冰雪奈紅 於 07-11-3 22:18 發表
是不是酸甜苦辣上班族那邊也可以放這個文章?

權利的問題不可不知!!


我現在上班的地方根本就犯法拉

上班規定員工用餐時間20分鐘
(說真的會很趕  太不人道....
而且扣掉去外面點餐之後剩下15分鐘不到...)

然後正 ...


現在很不景氣
說是這樣說
還是吃苦點

但是...
能的話蒐證
轉職後 想辦法給他死吧...
哈哈哈
所謂  君子報仇  三年不晚  而且應該不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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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辭職後在事件三年內都可以回來向老闆討回他應做而沒做到的,當然如果能在職時就處理好是最棒的。

根據前幾天的座談,青年九五聯盟的主講說,其實未達基本薪資的case,光是打電話告知老闆希望他補足,不然可能必須開罰,就會有大約一半的老闆償還積欠員工的薪水。

我想最重要的還是員工願意出面討回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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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不錯
大家別再傻傻的被剝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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