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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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看到精神病患者犯罪

都沒甚麼事一樣

我有點不服 ...

甚至還有人會用他有這個病來做免死金牌..

我希望大家用患者的角度來看這件事

他也不願意這樣

我認為就像喝了酒的人

對於他所做的事 完全不清楚

可是在這個時期 可能是壓力大吧!

很多人都可能有

難道你在不定時炸彈身旁

你不怕嗎?


這是第一次用投票XD

選項也很差...

各位有更好的方案就說出來吧!

以前好像有類似的主題 應該不會怎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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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精神疾病有分嚴重大小的

請你先定義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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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zgmfx30a 於 07-3-31 10:53 AM 發表
精神疾病有分嚴重大小的

請你先定義清楚


我是說犯罪沒被判刑的人.

大小 我想是說無法控制自己的人

精神病的確分很多種

有些人和正常人一樣 發病就失去理智

大多都用藥物控制

[ 本文最後由 夜星旋風 於 07-3-31 11:0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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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mfx30a  無法控制自己...這樣啊...  發表於 07-3-31 13:01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那些精神病患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也不能怪他們,他們畢竟精神有障礙
不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不可能因為對方有障礙就放過他們,這樣對社會大眾也不好交代
所以還是要優待他們一下,把他/她們送往精神病院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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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死刑  不過我必須補述理由  

不是我冷血 而是對於一個已經喪失自主權的人活著對他自己與他人  死亡是解脫

但是必須是安樂死 在我個人律法中 我的死刑有很多種  依情節輕重 至少20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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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原文由zgmfx30a 於 07-3-31 01:05 PM 發表
還是死刑  不過我必須補述理由  

不是我冷血 而是對於一個已經喪失自主權的人活著對他自己與他人  死亡是解脫

但是必須是安樂死 在我個人律法中 我的死刑有很多種  依情節輕重 至少20種 ...


我覺得只要是人都有求生的權力,你的"對於一個已經喪失自主權的人活著對他自己與他人  死亡是解脫"
會讓我想到納粹的"人道毀滅",我想,這應該是你所不願意看到的場面
精神疾病患者也有輕重之分,且他們不必然隨時處於"失控"狀態
當然,很多人為了規避刑責,而謊稱自己有精神疾病,這些人可真的罪該萬死,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樣,就不給予精神病患法律的保護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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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na    發表於 07-4-8 23:56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zgmfx30a  我的確不願看到 而開版已經先預設最遭狀態了 ...  發表於 07-4-1 09:40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招才貓  我很贊同  發表於 07-4-1 01:40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由於精神病患犯罪的人,可能真的不是出自"故意"惡意"要犯罪,

而是可能真的有精神官能症方面的行為,導致他們做出犯罪的事實,

因此你的選項太過於"主觀"肯定",這類精神罪犯所"做的"事情,端看是什麼樣的精神病患以及做出什麼樣的事情,

司法才能有效的去判處什麼樣的罪刑!!!

很多人都說精神病患就算殺了人也不用負擔什麼罪刑...錯了!!!

那還是要看這位帶有"精神官能症疾病"的罪犯,是"因為"什麼事情,而導致他會犯下"殺人"的行為來,

很多事情是需要從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關連,去釐清楚事實的真相之後,

法官才能依照被告的精神狀況以及被害者狀況之間去做一個平衡的審判,

不管是有罪無罪或是輕重罪,都還是得要依照當時的事件而是評判,如像主題這樣的肯定選擇,

我想以下接下來的討論將會是對於精神病以及受害者都是變成很不公平的"討論"。

奉勸想討論,還是得由一件曾發生過的事實作為討論的基礎,否則就出各四各選項要我選,

說實在,沒我想選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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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與無罪,應是取決於「傷害的大小」,而不應是「自主的控制」!

以前我逛網頁,曾經走到一個地方,叫做「落入凡間的精靈」,被害人張雅玲,兇手則是她男朋友王鴻偉,因為不滿被害人與她提出分手,結果砍了大大小小七十六刀,後來聲稱他患有精神疾病,結果一度被無罪釋放,此案日前似乎有新的定案,而我目前無法進入該網站!

現在很多人,都會拿精神疾病來減輕判刑傷害,妳說要拿這方面來評論,在我看來,不予置評!
 

不寫情詞不寫詩,一番小品望君知

有許多的傷痕,總需要裝瘋賣傻來帶過!
只是卸下面具之後,又有誰敢直視那滿是傷痕的臉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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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OLMESLEE 於 07-3-31 15:22 發表
我覺得只要是人都有求生的權力,你的"對於一個已經喪失自主權的人活著對他自己與他人  死亡是解脫"
會讓我想到納粹的"人道毀滅",我想,這應該是你所不願意看到的場面
精神疾病患者也有輕重之分,且他 ...


我是設定在#3的假設
當然不是每個精神病患者都嚴重到要死刑啦
真的要問我為何要死刑?  
我只能說...
慈悲 也許只會造成更大悲劇(也許我比較悲觀這樣)
另外是人道毀滅... 可以私下介紹一下嗎? 感謝
[好吧  也許我壞掉了(攤]

原文由 bluecas1 於 07-4-1 07:33 發表
有罪與無罪,應是取決於「傷害的大小」,而不應是「自主的控制」!


這點忽略了XD
我是覺得這兩者都要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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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對於所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給予較輕的刑法上評價,目的並不是在於保護他們,而是因為視其情況處罰該行為人達不到法律預期的效果。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在刑法上屬於限制或無責任能力人。所謂「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精神成熟且健全,而能辨別是非善惡,並依此而為行為,足以使其負擔刑罰制裁的資格而言。(黃仲夫著刑法精義,2005年9月修訂新版,p.130)

簡言之,若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而我們也不能期待他能夠知道自己在幹什麼(期待可能性),那用刑罰處罰他就一點意義也沒有。

目前對於行為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案件,若最後認定無責任能力而不須負刑法上責任,通常其判決定會伴隨相當程度的保安處分,此情形通常依刑法第87條規定,會予以監護處分(此所謂監護是指被處分人進入特定場所實施監護,例如精神病院)。


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就犯罪行為的評價而言,行為的因果關係會影響犯罪是否成立,不過這是在構成要件階段討論,關於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是屬於有責性階段討論的範圍。就目前三階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評價過程來看,行為人即使構成要件該當,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仍然可能在有責性部分被認定為符合刑法第19條規定而獲得不罰或減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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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星旋風    發表於 07-4-1 20:09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dn1841    發表於 07-4-1 20:08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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