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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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作者/藍鯨(http://www.wretch.cc/blog/bluewhaleh)

鐵之狂傲討論區:https://www.gamez.com.tw/thread-467774-1-1.html

  看到愛之味的慘狀,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麼,自詡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是否凌駕在國家政府之上,能恣意剝奪人民的權力、財產,甚至很多人視為比生命更加重要的名譽呢?重點是這是個共犯結構,我不認為只有水果日報必須負起責任,推波助瀾轉載的各式媒體,怎麼能夠撇的一乾二淨呢?

  回想起過去的烏龍舔耳案、偽造的腳尾飯事件,媒體總是能全身而退,留給被報導的受害者、商家和新聞製造者兩造在司法體系漫長的訴訟。而當時獲得新聞利益的媒體卻繼續在這些後續的纏訟中扮演第三者,繼續享受新聞報導的好處。

  這樣的結構合理嗎?

  我有一位朋友曾經在賣場因為店員疏忽忘了對一件物品結帳,保全員在績效壓力下,以刑事案件鬧進警局,當時在警局的記者以協助的角度要突顯這個賣場制度的不合理而採訪了我朋友,我朋友也誤信媒體會公平的對待這個誤會,沒想到報導一出來,斗大的標題字體明示我的朋友是罪犯,即使內容是平衡報導,卻也無法彌補我這位朋友在交友圈當中的訕笑。記者很無奈的對我朋友抱歉的說:「對不起,主編說這樣的標題比較聳動…」。

  我自己也曾經在921救災當中受害過,只是我知道的比較晚,是在幾年後,連當時記者都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

  我不否認新聞媒體在抵抗國家機器工具上有極大的作用,也認為傳媒是民主制度當中最佳的防腐劑。但是面對無辜而且毫無力量的個別公民而言,甚至商譽重於一切的店家而言,一句抱歉可是抹煞了幾十年的努力。

  我認為對於這些無助的公民而言,媒體應該集體負起基本的道義責任,不是透過漫長的訴訟才能獲得小小的賠償,而且正義有時候來得真的太晚,晚到一切都不會存在。

  新聞媒體應該仿傚國家賠償基金,成立新聞損害賠償保險基金,採用銀行的存保賠償制度和消保法當中無過失賠償主義,依據媒體傷害程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新聞媒體依據收視率與發行量繳交保險金,除了直接恣意報導者必須負擔起訴訟責任外,轉載的媒體應該由保險基金當中支付集體傷害補償。而輕忽報導,恣意濫用媒體權力的媒體,則隨著「肇事」紀錄升高,也應該提高保費,讓媒體體認到必需做到充分求證的壓力。

  我認為排除對於政府機關的監督性報導(這是第四權存在的目的),對於涉及個別人身與商家法人的報導採取這樣的制度,或許會稍稍平衡我們媒體在民主制度當中摸索規律所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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