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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軍制?


即軍事制度。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組織、管理、發展、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它主要包括國家的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軍隊的組織體制與編製國防經濟管理體制、武器裝備管理體制、軍隊的教育訓練與行政管理等各項制度、兵役制度、民防制度、國防教育制度、動員制度以及軍事法制等。軍制的職能在於保障軍事建設,增強軍事實力,以便更有成效地進行戰備與實施戰爭。軍制伴隨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國家的性質決定著軍制的階級屬性。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軍事戰略、軍事理論、武器裝備、科技水平以及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等,都是制約和影響軍制的制定與發展的重要因素。



補充:《世界各國兵役制度》

一、美國兵制:

美國是採行志願兵制的國家,不僅在平時實施志願制,在戰時施行徵兵制的期間,也同時兼行志願式的辦法,可說是徵志併行的戰時兵制(如表五)。



在平時採志願兵制,所有官兵均為志願,一旦國家遭遇危難或戰爭時,則實行義務性的徵兵。自建國以來,實施徵兵計有四次:第一次為一八六一至一八六五年南北戰爭期間;第二次為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三次為一九四○至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期間;第四次為二次大戰結束後,由於國際局勢又趨緊張,於是在一九四八年六月恢復徵兵,在越南戰爭撤退後,一九七三年恢復平時志願兵制。


美國兵制綜其法令規章,由繁入簡。人民的兵役義務可說是一舉三得,因為無論應徵或志願,現役役期是一樣的。期滿退伍為預備役,依志願參加後備部隊或國民兵團,按照國防與地方的需要,而為各州地方自衛武力或為聯邦戰備,其義務與權利均能相應配合,保持平衡的原則。所以美國的兵役制度看似甚繁,然而實施起來簡單,雖然缺點不少,但其因應實際情況,隨時可以改進,朝令夕改在所不計,進步與科學是大眾一致的希望。



二、瑞士兵制:

瑞士位於歐洲中部,處在弱肉強食的外在環境,為求自保而為永久中立國。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宣告中立的國家,終難免於淪為戰場,獨此蕞爾小國,特別受到交戰國的尊重,因其兵制實施方式是世界著名的「民兵制」。現在的瑞士不但屹立於世界,且富強康樂,堪稱世外桃源。


瑞士的民兵制能在四十八小時內三軍動員,而防衛制度可說是民兵制的徵兵制或是徵兵制的民兵制,無論在形式上或本質上,均與一般國家相異。瑞士在形式上無常備軍與職業軍人,而實質上有常備役,凡兵各有其業。瑞士士兵始終保持兵與民的雙重身分,即為便衣兵。民兵的兩大特徵:一為沒有軍隊的形式與各級指揮機構;二為服役的年代長久而訓練的時間短暫。優點為社會優秀人力,盡歸軍用;為減輕人民兵役負荷,致力生產事業;志願忠於國家的民兵制,大量節省國家經費。唯一缺點即為訓練短暫,難以適應現代武器的要求。平時寓訓練於登山射獵,寓科技於精密工業,不無補救。


瑞士公民在二十至六十歲的四十年間,所應服的兵役義務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常備役:由二十至三十六歲。

(二)第二階段後備役:由三十七至四十八歲。

(三)第三階段國民兵役:由四十九至六十歲。

(秦修好著,民國72年,瑞士軍事制度,頁5~12,臺北: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



三、日本兵制:

一九四七年日本新憲法實施,因廢除兵備,舊有兵役法令全被廢止。一九五一年重整武裝,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頒布自衛隊法,設立防衛廳及陸、海、空自衛隊。雖然建軍宗旨從侵略轉為自衛,從徵兵轉為募兵,一反過去森嚴的面貌,但新法中對壯丁的募集,名為依從志願,實則對退伍軍人的召集仍採強制手段。此外,對軍用物品的徵用,防衛廳也握有相當權力,故其軍事動員體制仍隱約保存於自衛隊制之中,一旦情勢變異,只須國會通過決議,恢復已廢止的兵役動員體制,重整軍備,則易如反掌。



四、以色列兵制:

屬於義務民兵制(同於徵兵制),凡以色列國民無分男女均應當兵。服役的年限男性三年,女性二十一個月(僅限於猶太族及德魯士族,回教徒及基督教徒可志願服役),退伍後每年實施後備軍人訓練,男性至五十四歲,女性至二十五歲。特點如下:



(一)類型方面:在義務民兵制的類型中,以色列兵制最能實現全民皆兵主義。

(二)兵役義務方面:雖無分男女均須服役,但對女子生理上的差別及社會分工上的要求顧慮周到,嚴而不苛。

(三)服役年齡方面:男子原規定從十八至六十五歲止,現已減少至四十九歲止,但仍較一般國家的規定為長。

(四)役別方面:除正規役須服務於常備部隊外,後備役也均納入後備部隊組織內,役齡人民都有歸屬。

(五)役期方面:正規役期分為十二個月、十八個月、二十四個月、三十個月等四種,每種時差恰為六個月;後備役期分為月份後備役、年份後備役兩種,富有彈性。

(六)訓練方面:除軍事訓練外,開始即受長時間的農業生產訓練,日後又兼施本國文字、公民及生活等教育,為其他國家所未見。

(七)徵召方面:國防部及動員擔任官的權力均甚大,但在國會的限制條件下,又不致濫用職權。

(八)免緩轉役方面:女子有子女一人者即免役,結婚者即轉役。

(九)待遇方面:役齡人民服務於軍隊時,仍保有在民間的原待遇,不致影響家庭生活;但就部隊來說,難免有同工同地不同酬的現象。

以色列的兵役制度雖已獲得輝煌的成就,但若我國欲採用相同制度,未必能獲致相同結果。因為我國國情與以國不同,甚至相反。但就兩國的現況來比較,有許多情形卻相當一致。如土地人口都是地小人少;軍事敵對形勢都是以小敵大,以少敵多。因此,以色列依據這些條件形成的兵役制度上的特點,可作為我國研究參考之用。尤其是她以三百萬人口對付強大的敵國,其兵役制度與戰鬥生活條件一致,以及團結的精神都表現出以少勝多的成就,值得我國借鑑。



五、中共兵制:

中共以游擊隊武力起家,以武裝暴動依憑槍桿奪取政權;所以自民國十六年八月一日南昌暴動、兩湖秋收暴動起至抗戰終了,所到之處編組民兵,實施民兵升補制度,以解決兵員問題。


一九五○年韓戰爆發,民兵升補不能適應需要,乃推行所謂「志願參軍」制度。韓戰停止後,中共鑑於原始形態的民兵與志願參軍,不能滿足所謂「現代化」與「正規化」的要求,於一九五五年正式公布兵役法,實施徵兵。一九五八年中共與俄國關係惡化,於是恢復辦理民兵制度,與徵兵並重。一九七八年將兵役制度修改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制度」,並對義務兵的現役役期作適當延長,義務兵可隨時改為志願兵,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以不超過四十歲為準。一九八四年通過新的兵役法,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義務兵服役期限一律為二年,並取消超期服現役的規定;志願兵則改為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服役期限從改為或招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中共兵制對徵兵素質有特殊要求,為世界各國兵制特異獨有,特點如下:


(一)特別重視學識程度,以高、初中畢業及城巿青年為主要徵集對象,並放寬政治成分,提前徵兵年齡為十七至二十二歲,以期提高軍隊素質。

(二)政治審查控制嚴格,以防止反共思想滲入軍中,並防誤徵流氓、慣竊、罪犯及思想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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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軍制

軍製出現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中國自夏朝初期產生軍制,至今也已四千餘年。四千多年來,由於社會政治制度的變革、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長期連綿不斷的戰爭所影響,使得軍制有著極為豐富的內容。中國在夏、商和西周時期,已經確立並發展了體現奴隸主階級意志的軍事制度,各朝的王既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也是最高的軍事統帥。貴族大臣平時管理民事,戰時即為軍隊領導,統兵打仗。

王不僅擁有強大的王室和王族軍隊,而且還可以徵調方國與諸侯的軍隊。軍隊的最大編製單位為師。士卒由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平民戰時應徵當兵,平時在家務農,奴隸隨軍服雜役。軍隊逐步發展為以車兵為主,武器裝備以青銅兵器為主,兼用木、石及骨制兵器,主要有刀、矛、戈、弓、矢、盾、護甲和兵車等。對參戰人員制定了簡單而嚴厲的賞罰制度,如《尚書·甘誓》載:「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

到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逐步解體,封建制度開始興起,周王室漸趨衰微,諸侯、卿大夫的軍權不斷擴大。各諸侯國開始軍制變革:廢除了奴隸不能充當甲士的制度,開始實行郡縣徵兵制;出現了文武分職,開始實行武官任免制度;南方吳、楚、越等國建立了一定規模的舟師,有的諸侯國還建立了步兵,車兵雖然仍是主要兵種,但地位開始下降,步兵地位逐步上升;軍隊的最高編製單位為軍。 戰國時期,是軍制變革異常活躍的時期。當時封建制度開始確立,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和鐵製兵器的廣泛採用,諸侯大國之間的兼併戰爭連綿不斷。

各國為實現富國強兵,紛紛變革軍制,出現了一系列反映新興地主階級意志的軍事制度。諸如剝奪私屬武裝,建立統一軍隊;集中軍權,由國君直接掌握軍隊徵調大權,實行憑璽印、虎符任將發兵;軍隊設置專職武官,實行文武分職;建立按軍功晉爵升賞的制度;在主要推行徵兵制的同時,還出現了徵募農民當兵的募兵制;建立騎兵,擴大步兵,使步兵發展為主要兵種,秦、楚等國還建立了水軍。

自公元前 221年秦朝統一中國,到清末 1840年的鴉片戰爭,在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裡,歷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符合自身特點的軍事制度。

在軍事領導上,建立了軍權高度集中於皇帝的體制,各朝皇帝都是最高軍事統帥,輔以宰相為核心的最高軍事決策集團,並設置中央軍事行政機關和軍事指揮機關。在武裝力量體制上,通常是採用中央軍、地方軍、邊防軍與民眾武裝相結合,以中央軍為主體的體制。

在兵種構成上,車兵逐步消失,步兵和騎兵成為主要兵種,並有一定數量的水軍,到宋、金時期建立了炮兵部隊-一一炮手軍,元朝時編有炮兵萬戶府,明朝組建的火器部隊稱神機營。在武器裝備上,宋朝以前,軍隊一直使用刀、矛、劍、戟和弓箭等冷兵器作戰,從宋朝開始使用火槍、火炮、火箭、火球等火器,逐漸進入了冷兵器與熱兵器並用的時代。 在兵役制度上,各朝因勢採用徵兵制、募兵制、世兵制或多種兵役制度相結合,但不論哪種兵役形式,農民始終是軍隊兵員的主要成分。歷代封建王朝很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推行軍事制度,將許多軍制內容,諸如軍隊的編制、軍隊的調發、番上宿衛、校閱當值、屯田戍邊、軍人職守、武官選任、加銜晉級、兵丁揀點、逃兵懲治、軍需補給、兵要機密、兵役軍賦、驛站通道、廄庫管理和武器的製造與配發等,都通過法律的形式頒布執行。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變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軍隊成為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和買辦資產階級利益的工具。清朝未年、北洋軍閥時期和國民黨政府時期的軍事制度也隨之具有封建、買辦性質。在這一時期,武器裝備完成了由冷兵器向熱兵器的過渡;國家的軍事領導機構、軍隊的體制編製、軍隊的教育訓練制度和軍隊的管理制度等逐步向近、現代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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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軍制

現代軍制廣泛涉及國家的各個領域,內容複雜,形式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方面:

(1)軍事領導體制。包括最高軍事統帥、軍事決策機關與執行機關以及地方各級軍事部門的設置、職權劃分和相互關係的制度。其職能在於保證國家或政治集團的軍權高度集中,平時對軍事建設與國家各方面的戰爭準備工作實施有效的領導,戰時對武裝力量的作戰與各方面支持戰爭的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的指揮。

(2)武裝力量體制。即常備軍和其他正規、非正規武裝組織的規模、編組、任務區分與相互關係的制度。其職能在於保障國家或政治集團根據自己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條件,建設各種武裝組織,並按照自己需要的結構形式,把各種武裝組織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整體力量,完成所擔負的作戰及其他各項任務。

(3)軍隊的組織體制與編製。即關於軍隊領導指揮系統、戰鬥部隊系統、戰鬥保障部隊系統、院校系統、科研系統和後勤保障系統的設置、編組、任務區分和相互關係的制度。軍隊的體制,是軍隊組織的宏觀構成,軍隊的編制,屬於軍隊組織的微觀構成,體制是編製的前提,只有在確定體制之後,才能制定各級各類建制單位的具體編製;只有達到體制與編製的有機結合,才能形成一支精幹、高效、具有戰鬥力的軍隊。

(4)國防經濟管理體制。即國家關於領導、管理國防經濟活動的組織系統與工作制度。它主要包括國防經濟各層次、各部門的組織體制與管理制度,軍費的分配與使用制度,戰略物資的儲備體制等。其職能在於保證從財力上、物力上支持國防建設,不斷增強國家的軍事實力與潛力,並在必要時將國民經濟迅速轉入戰時軌道,以保障戰爭的需要。

(5)武器裝備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武器裝備領導、管理與協調機構的設置、任務區分與相互關係的制度。武器裝備的研製、試驗、定型、生產、採購、申請、補充、動用、封存、保管、維修、轉級、退役、報廢以及技術革新等環節的管理制度,武器裝備發展的預測、規劃、論證與決策制度等。其職能在於保證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地改進與更新武器裝備,保障軍隊完成作戰等各項任務的需要。

(6)軍隊的各項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軍隊的教育訓練、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裝備管理、政治工作和後勤保障等制度。其職能在於保證軍隊有效地培養與使用人才,提高全體官兵的軍事、政治與專業技術素質,保持旺盛的士氣,培養優良的戰鬥作風,建立正規的秩序與嚴明的紀律,以不斷提高部隊的戰鬥力。

(7)兵役制度。即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接受軍訓、擔負軍事任務的制度。主要包括國家關於公民參軍服現役、在軍隊之外服預備役、在校學生接受軍訓和軍人優撫等方面的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佈。兵役制度的職能在於一方面保障現役軍人得到及時的補充、更新,以保持部隊強大的戰鬥力,同時,對於保障後備兵員的大量儲備,提高其訓練水平,以適應戰時快速動員的需要,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8)民防制度。即國家關於組織民眾防備敵人空襲與消除空襲後果的制度。通常由法規性的文件予以規定。一般區分為平時的民防與戰時的民防。平時的民防包括有關民防組織體制建設、機構設置、工程構築、隊伍訓練、通信警報建設、物資準備、人員疏散準備以及對公民的宣傳教育、參加搶險救災等;戰時的民防包括有關實施組織指揮、疏散與隱蔽城市人口、燈火管制、偽裝遮蔽、消防、搶救、搶修、恢復生產、支援軍隊作戰與維護社會治安等。民防制度的職能在於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及其他重要目標的安全,保存戰爭潛力,配合軍隊堅持城市鬥爭,奪取戰爭的勝利。

(9)國防教育制度。即國家根據國防的要求,對公民的品德、智力和體質等方面實施有計劃的教育與訓練的制度。實施國防教育訓練的有關規定,依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其職能在於弘揚公民的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國防觀念,開發智力資源,提高民族素質,培養國防人才。

(10) 動員制度。即國家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調動一切力量以應付戰爭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政治動員和民防動員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動員機構的設置,動員令的發佈與實施等。其職能在於保證國家(或局部地區)迅速地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能夠統一指揮、調度一切人力、財力、物力,以保證戰爭的需要。

(11)軍事法制。即國家關於軍事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與實施的制度。其職能在於保障各項軍事法律規範的制定與實施,保障軍事建設與軍事行動的實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隊與軍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軍隊的行為,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與統一等。


文章參考:全民國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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