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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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先提出一個問題~感謝你喔....
請問在網路世界(包括聊天室.OLG.論壇.....)
對人惡言相向(公開或悄悄話)
那足以在法律上是構成刑責嗎???
 
os好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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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先進的跳動筆

舉例說明之:
       A與B是同班同學,平日兩人是好朋友,且都喜歡上網。一日兩人在學校因細故吵架,A回家後越想越生氣,想到兩個人在網路上都有不少認識的人,於是連上網站,在 BBS站上匿名張貼文章誹謗B,說B是個小人、偽君子,又將這篇文章透過 Email廣發給其他人,請問A有何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依照民法第 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gl=red]名譽[/gl]、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gl=red]人格法益[/gl]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B以請求A賠償相當之金額,以作為其名譽損失的補償。

(二)刑事責任   按刑法第 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本案例中A已經觸犯了誹謗罪。

[gl=#ff9900]結論:誹謗罪的刑度相信大家都已知道,而刑事犯罪會留下前科,會影響前途,而民事賠償的數額可以說是看法官的心情,有時候一個字賠七、八千元是常有的事,希望大家謹言慎行呀。[/gl]
 
堅強的人 敢於面對哀愁 因為他知道
     
所有的哀愁都將淡遠 都將轉化 成為溫暖的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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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是
1.暗諷
2.沒有把名子說完整(例:ABC被說成XXC.OOC等等..)
足以構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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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以當時情形來判斷了  畢竟當你再提出告訴或是質疑的同時 對方也可以有所抗辯  所以  這方面的話
我是覺得 如果在他的確以所謂暗諷等的手法  就有可能造成你必須對其舉證責任
所以  "法律不是萬能"即是在此 但是 也可以他項事實以及他所說的情況是否吻合 來得知他是否對你
有所謂毀譽的可能  畢竟  如果他項事實皆可證明出對方確有那所謂的毀壞名譽的可能 一樣是可以成立的
只是  以上皆得再加上法官"自由心證"......所以 不確定率仍然很大...
 
『十年生死兩茫茫,不思量,自難忘。千里孤墳,無處話淒涼。 縱使相逢應不識,塵滿面,鬢如霜。 夜來幽夢忽還鄉,小軒窗,正梳妝。相顧無言,唯有淚千行。 料得年年斷腸處,明月夜,短松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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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2位的解說~我清楚多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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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依據狂狼的說法,當然不足以以法律繩之,因為法律並非是一般生活準則,而是最後的防衛手段,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所以,若是暗諷的話,並不該當於法律上的責任,但您說的「沒有把名字說完整」會有爭議,假若把王小華稱之為華仔或是阿華或某甲是這個團體中最高的人,而在網路上稱其為「高腳仔」,只要你對這些名稱不完整的名字誹而謗之,原則上亦不有責,不過,若你指稱的名字為大家所認知其是為另一個人,也就是說,縱使你對另一名稱攻訐,只要此稱被大家所認知到其為你所真正攻訐之人,你仍然應負法律上的責任,因為雖然你對其不用真名,但在實際的情況之下,被攻訐之人仍受到名譽及人格法益的侵害,只要有實害之發生,而實害卻由因你而起,若經他方當事人舉證時,你就要負責。

[gl=green]結論:暗諷的話,不應有責,法律所要處罰的是無中生有捏造的事實,而暗諷僅是對其作為不以為然而予以批評者,只要不涉人身攻擊,自無責任;而[/gl][gl=blue]狂狼[/gl][gl=green]所聲稱的不完整名字的攻擊,只要你的攻擊對他人的法益構成事實上侵害,且實害結果亦已發生,不論是否是完整名字與否,汝等自當負責。[/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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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tar7533967 發佈
若是依據狂狼的說法,當然不足以以法律繩之,因為法律並非是一般生活準則,而是最後的防衛手段,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所以,若是暗諷的話,並不該當於法律上的責任,但您說的「沒有把名字說完整」會有爭議,假若把王小華稱之為華仔或是阿華或某甲是這個團體中最高的人,而在網路上稱其為「高腳仔」,只要你對這些名稱不完整的名字誹而謗之,原則上亦不有責,不過,若你指稱的名字為大家所認知其是為另一個人,也就是說,縱使你對另一名稱攻訐,只要此稱被大家所認知到其為你所真正攻訐之人,你仍然應負法律上的責任,因為雖然你對其不用真名,但在實際的情況之下,被攻訐之人仍受到名譽及人格法益的侵害,只要有實害之發生,而實害卻由因你而起,若經他方當事人舉證時,你就要負責。

[gl=green]結論:暗諷的話,不應有責,法律所要處罰的是無中生有捏造的事實,而暗諷僅是對其作為不以為然而予以批評者,只要不涉人身攻擊,自無責任;而[/gl][gl=blue]狂狼[/gl][gl=green]所聲稱的不完整名字的攻擊,只要你的攻擊對他人的法益構成事實上侵害,且實害結果亦已發生,不論是否是完整名字與否,汝等自當負責。[/gl]

我了解ㄌ....但是不是我攻擊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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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走法律這條途徑訴訟真的是很長的路...結果也不一定如預期那麼好,從控告到
開庭審判還你公道...這條路真的好遙遠呀......
 
[COLOR=DarkOrange]霧煞煞啦![/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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