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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 遊戲不敗

竊取虛擬寶物三階段
一般而言,線上遊戲最常見的竊取虛擬寶物之行為可分為三階段:
1. 第一階段為取得被害人之帳號密碼
2. 第二階段為登入遊戲伺服器,輸入被害人之帳號密碼
3. 第三階段則為操作被害人帳號中之角色,並將該角色中之虛擬寶物移轉給自己或第三人之角色

線上遊戲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原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中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刑法於92年6月27日修正增訂電腦犯罪專章同時予以刪除,故竊取他人虛擬寶物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後即無法再適用竊盜罪處罰,必須改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處罰,新法修正後之實務判決亦均如此操作,第二階段於修法前並無法可罰,第三階段實務通說則以竊盜罪處罰。修法後,第二階段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階段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法律規範說明
行為態樣
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
法律規範
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使用遊戲伺服器的行為,構成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說明
無故入侵電腦罪:
由於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及人力進行檢查,才能確保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因此增訂第三百五十八條加以刑事處罰的必要。
參考法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態樣
偷取虛擬寶物裝備─未經同意,移轉他人遊戲裝備財貨
法律規範
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說明
電磁紀錄保護規定:
為確保電腦中重要資訊的安全,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增訂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參考法條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態樣
利用「特洛伊木馬程式」截取帳號密碼
法律規範
以植入木馬程式的行為,對於沒有正當理由,在網咖或以電子郵件、網路下載對於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程式等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行為,即有可能構成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說明
電磁紀錄保護規定:為確保電腦中重要資訊的安全,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態樣
使用外掛程式干擾遊戲系統
法律規範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以構能第三六○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說明
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目的在因應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攻擊性的網路癱瘓行為,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的正常運作,規定對於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使公眾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者應予處罰。
參考法條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態樣
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法律規範
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財貨,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說明
對於持兇器強盜寶物或以綁架、恐嚇等強暴脅迫手段,使玩家不能抗拒,而交出虛擬寶物或告知帳號密碼的情況,由於這類狀況實際上是屬於實體世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態樣,凡是符合刑法規定者當然構成犯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為態樣
以詐術騙取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法律規範
以詐術騙取虛擬裝備財貨,若遭騙取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說明
利用抽獎名義詐騙帳號密碼或假賣裝備道具詐騙現金等等詐騙方式,屬於實體世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態樣,凡是符合刑法規定者當然構成犯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三三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為態樣
其它衍生犯罪
法律規範
以電腦網路線上遊戲為犯罪工具:如利用電腦網路來儲存或傳遞犯罪資料,例如:利用線上遊戲交談機制來傳遞色情、販毒犯罪資料,適用各該相關規定。說明
由於網路領域已不再是虛擬世界而避居於法律規範之外,因其仍與現實世界有相當大的重疊,基本的法益體系業沒有改變,所以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刑事法大部分的條文如妨害性自主、毒品等在網路世界仍可適用。
參考法條
用刑法相關規定

告訴乃論
◎ 無故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及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以助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
◎ 新修正刑法的規定將大部分的線上遊戲不當的行為,都規定為「告訴乃論」,因此,只要這些做出不當行為的玩家們能夠改過自新,好好與遊戲廠商或被害人和解,就可以在第一審判決之前隨時由提出告訴的人撤回告訴,也不會留下犯罪的紀錄,對於年輕的玩家們一時不小心犯了錯,提供了補救的機會。
◎ 但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

參考法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不知法律者之刑事責任
◎ 有些玩家在遊戲中分不清真實與虛擬的分界,以為遊戲中是「各憑本事」的世界,甚至有大學生誤以為將別人寶物「轉入」自己的帳號是技術好,本事佳,堅信並未犯法,但是法律並不因不知而不必負責,足為所有玩家共同警惕。

參考法條:刑法第十六條(法律之不知)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共同正犯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具體而言,對於犯罪之實行,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者即為共同正犯

參考法條: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教唆犯
◎ 教唆他人犯罪,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對於本無犯罪意思之人,唆令決意實行犯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幫助犯
◎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幫助犯,指對於已經決意犯罪之人,以幫助之意思,資以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而助成其實施犯罪行為者,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競合犯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參考法條:刑法第五十五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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